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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2016-10-18王继刚

活力 2016年10期
关键词:契约

王继刚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契约;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一、婚前财产及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一)约束婚姻双方 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是证据,而婚前财产公证恰恰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当然,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婚姻财产公证的作用就是在夫妻双方感情出现破裂时就财产侵害问题不会出现太大问题。

(二)降低司法成本

目前,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

(三)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有心理预期,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就是克制与适度,因为他(她)知道,如果不好好经营这段婚姻,离婚后将会面对什么后果,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三、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要注意的事项

公证处的公证员在办理这类公证事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二是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社会道德、损害第三方利益;三是当事人对约定的财产有无争议;四是财产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五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真实原因;六是财产取得时间和婚姻存续时间之间的关系。

四、婚姻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具体时间限制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婚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后,如一方恶意利用婚姻财产协议公证,而另一方无法举证,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初衷,也与公证的本意相违背。笔者认为,为婚姻财产公证设立个年限,这样更能彰显社会公平,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更能得到保护。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元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不一而足,婚姻财产公证往往局限于有形的不动产,这样就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从立法上弥补漏洞,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办理婚前协议公证是有利于协议双方的,对于当事人之间划清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及归属提供了有利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前财产公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前进的产物,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公证人的一分力量。

参考文献:

[1]邹沛颜,陈卫平著:《婚前财产公证——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法律出版 社2002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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