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
2016-10-18张霄
张霄
[摘 要]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例历来有之,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行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地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概述
行政附带民事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的基础上,同时附带判定与该具体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争议。这类判决除了具有一般判决所包含的司法程序保障的权威性和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约束力以外。这一概念还具有的特征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也含有对与此相关联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判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民事诉讼则要求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仅合法,而且要公正、公平、合理。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效力
1.行政附带民事判决效力的内容
(1)确定力。这是指生效判决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和撤销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2)拘束力。这是生效判决要求当事人、法院以及其他主体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加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对于生效判决所保护的诉讼标的,任何主体都不允许对其进行使犯。
3)实现力。它是生效行政附带民事判决所具有的产生其内容所期待之状态的法律效力,其中既包括行政判决的实现,也包括判决中所含有的民事判决。实现力又具体可分为强制执行力和主动履行力。
2.不同类型的判决所具有的效力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裁判方式。
当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对民事争议的处理正确时,判决予以维持并且驳回民事诉讼原告的请求。若当事人对民事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书送达后,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视为被撤销。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裁判方式。
一审判决做出后,当事人对行政裁判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部分不服的,均可提起上诉,无论当事人全案上诉,还是仅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都应就全案进行审理,不受上诉请求的限制,因为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密不可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要对一审判决做出正确的法律评价,避免二审法院仅对上诉部分进行改判后同一审判相冲突,就应全案审理。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裁定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裁定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定也可以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做出。裁定与判决不同;裁定针对的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它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做出,并且是一个审理程序中可以做出多个裁定。判决针对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它只能在一个完整的审理程序终结时做出,并且一个审理程序只能是一个判决。裁定大都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判决则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此外,对于所有的一审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但只是对部分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裁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裁定,包括两部分:其一,在此诉讼中涉及行政诉讼的裁定;其二,除此以外,涉及民事诉讼的裁定。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管辖异议;④终结诉讼;⑤中止诉讼;⑥移送或者指定管辖;⑦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⑧财产保全;⑨先予执行;⑩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虽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裁定驳回民事诉讼请求或中止民事诉讼,不影响行政诉讼的进行。但若是法院裁定驳回行政诉讼请求或中止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则自然无法被“附带”,法院也将暂停对其的审理程序。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裁定的效力
1.裁定的对人效力
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效力,对社会的其他人不发生拘束力。
2.裁定的时间效力
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某些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参考文献:
[1]张娜、石侃著:《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和行 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 , 《法制 日报》2005年3月24日.
[2]程琥著:《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 及处理》,载贺荣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 审判实务》(Ⅰ),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10月版,第2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