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2016-10-17郭淑君
郭淑君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界定
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①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
在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模式上有多种方式可自由选择。以资金来源为依据,可分为内源中小企业融资和外源中小企业融资,其中外源融资又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笔者认为,具体的融资方式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指企业将利润进一步转化为企业投资的融资模式。内部融资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在此种融资模式下,企业无需支付利息及分红,没有其它相关融资费用,有助于企业降低财务风险。
(二)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即企业股东通过向外出让自身部分股份,新的股东通过增资进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融入的资金,企业无需还本付息,但新加入的股东会与原的股东共同参与企业分红。
(三)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是指:“一种信用凭证,也是一种长期债务证书,是企业为了长期资本的筹集,在约定日期将一定金额的利息和本金一次或者分次偿还”②。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从狭义上看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债券特指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而本文中中小企业主要发行的是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是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公司发行的债券从法律上理解实为对债券持有人出具的有价凭证。
(四)银行贷款融资
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中常用的融资手段。这种融资方式是指,银行通过一定的利率,将款项放贷给需要资金的使用者,资金的使用者在与银行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归还的一种融资模式。
从流程上看,银行贷款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借款人申请;银行审批;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计算利息;银行贷后检查;贷款收回或延期。
(五)民间融资
相较于前几种融资方式,民间融资应属历史最悠久,最传统的融资模式。这种融资相对于前几种而言,在程序上较为方便、简洁,但融资成本却较高。内部职工集资、投资公司投资,均是民间融资的常见手段。相比于银行贷款融资,在当年的经济环境条件下,民间借贷融资逐渐受到更多中小企业的欢迎。
三、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融资,并非简单的资本积累增加,融资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企业均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其中,法律风险作为融资行为的红线和边界,却最容易被忽略。特别是中小企业,因为企业规模小,法律意识不强,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也不健全,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往往会对其造成致命的打击。具体言之,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一)民事法律风险
1.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风险。在我国,规范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广,针对性较弱。不仅如此,其中不乏很多法律条款过于陈旧,与现有经济制度不相匹配,甚至矛盾。由此,即导致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对法律边界难以判定,增加了相应的风险,从而给企业融资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实践中,中小企业很难满足如此条件,反而只有不缺资金的中大规模企业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2.合同主体地位不平等产生的法律风险。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最典型的特征,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但因为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很难与合同相对方达到所谓的平等状态,这就致使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提出诸多不平等的条款,为了促成交易,企业往往会作出承诺,从而使自己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以及产生纠纷后成为弱势一方。
3.担保产生的法律风险。作为中小企业,在起步之初往往急需资金支持,但苦于缺乏固定资产,所以在提供担保过程中,通过房产、车产等进行物保常常难以实现,此时,唯有通过人保来获得相应资金,但这种担保的获得一般需要企业间的互相保证。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都可能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二)刑事法律风险
相较于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后果更严重,不仅企业会面临巨额罚款,相关负责人可能会因此承担牢狱之灾。在上文提到的多种融资方式中,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最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民间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边界较为模糊。民间融资行为操作不当,极有可能涉嫌这两种刑事犯罪。
1、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五节,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罪构成要件分析,构成该罪名,主观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上须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诈骗行为,金额上须达到数额较大。司法实践中,企业一旦符合上述构罪条件,集资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各地标准可能会有差异),便可能构成该罪名。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四节,是指未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构成本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行为上须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结论
现如今,中小型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他们的存在,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规范,不细致,使得其在资金吸引、融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巨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降低企业融资风险,不仅需要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目的,从政策上为中小企业开拓更多、更适合的融资渠道。这样,不仅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难度,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当然,作为企业本身,更要严格规范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体质和财务制度,提高商业信誉。(作者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http://baike.sogou.com/v302472.htm
② 张玉明著:《民营企业融资体系》,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59页
参考文献:
[1] 岳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与选择研究》
[2] 苏伟伟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3] 马广奇、魏婷婷《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与比较》
[4] 王洋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5] 任修良 《企业融资法律风险问题探析》
[6] 李楠 《企业不同融资模式下的风险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