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业保障基金及相关的财务管理
2016-10-17孙瑾瑾
孙瑾瑾
摘 要:近年来信托业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兑付风险越来越多,根据市场和监管要求,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随之出台。本文从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入手,分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现状,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同时针对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阐述了信托公司对于保障基金应进行的相关财务管理事项。
关键词:保障基金;保障基金公司;资金信托;财务管理
信托业是与银行、证券、保险在国际上并称的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2015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6.30万亿元,较2014年末13.98万亿元,同比增长16.60%,中国信托业成为继银行之后的第二大金融产业,长期以来为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但2013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产能过剩问题显现,部分公司开始出现信托项目兑付风险,如果个体风险不能有效进行处置和化解,很可能会引发行业风险,影响信托业整体发展的可持续性,甚至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一定冲击。
当前,银行业有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证券业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业有保险保障基金,期货业有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上基金和制度在化解行业风险、促进金融稳定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因此,信托业从其“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行业属性出发,有需要也有必要建立起维护行业自身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
在上述的整体环境背景下,广为社会各界所瞩目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12月10日由中国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紧接着,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及其管理者——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于同月19日联袂宣告成立。
2015年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对《办法》中的缴存规则进行了明细规定。
一、保障基金的现状
截至2015年末,保障基金管理规模为265.17亿元,保障基金和保障基金公司累计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业务57笔,融资余额281.73亿元。保障基金的行业“稳定器”作用亦开始显现。
(一)信托公司对保障基金的认购。根据《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对保障基金的认购分为三类情况:
第一类,净资产余额认购:各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以后每个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第二类,资金信托认购: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以后每个季度结束后,按照上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新增规模的1%认购。
第三类,财产信托认购: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照信托公司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以后年度,信托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前一年度实际收取财产信托报酬的5%认购。
其中按照信托公司净资产余额和财产信托报酬比例认购的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资金信托对应的保障基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融资性信托和投资性信托,其中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人或用款人委托信托公司认购,投资性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与信托当事人的约定,将认购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由信托公司认购。
(二)保障基金的收益分配和结算。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信托公司认缴情况按季、按年度结算保障基金收益,收益按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计算,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持有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三)保障基金处置信托公司风险。针对信托公司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原则上按照“债务重组—外部接盘—履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动用保障基金”的顺序进行风险处置。保障基金将作为最后的手段参与对信托公司的有偿救助。
二、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影响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监管机构打造新型信托业的重要一环,建立信托保障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是构建市场化维稳机制的有效尝试。
保障基金作为构建信托业的“安全网”,可以将信托的行业风险与政府有效隔离。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单体信托项目和单体机构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是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负外部冲击、逐步释放存量风险的关键手段,是信托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尽管长效作用明显,但保障基金机制的正式运行,对各信托公司也造成不小压力。一方面需要信托公司缴存的部分,小幅提升了业务成本,原本就获利微薄的通道业务更是明显承压;另一方面,需要融资方缴存的部分,则相当于提高了融资成本,加大了与交易对手的协调难度,增加了信托公司的运营成本。
三、信托公司对于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
针对保障基金的认购、收益分配和结算业务,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办法》中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财务角度进行关注:
(一)设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设立专项账户,用于核算保障基金认购者的资金及其应享收益,真实记录保障基金的归集及支付。信托公司对于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负有管理职责,应保证及时、足额结算保障基金,按季度与保障基金公司核对认购保障基金的资金余额、变动和支付情况。
(二)设立单独的核算帐套和核算人员。设立单独的核算帐套和核算人员,单独核算各个信托项目的认购保障基金、收益分配和到期结算事项,真实反映和记录保障基金的归集及支付。
(三)资金信托项目核算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资金信托项目性质不同,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情况,在项目成立时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1、投资类信托项目,可以根据与信托当事人的约定,将认购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在信托项目的帐套核算中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保障基金核算帐套中确认“应付账款-各信托项目”。2、融资类信托项目,可以根据资金信托项目中融资人的议价能力强弱,选择由融资方单独将认购保障基金款划付至保障基金专户,或者融资方可以根据募集总规模全额、差额计息等方式进行认购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到账时,保障基金核算帐套中确认“应付账款-各融资方”。
季度核算时,根据每个信托项目新发行项目资金和到期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根据结算日的一年期年利率确认当季的保障基金收益,财务上反映的“其他应收款”、“利息收入”等科目。
(四)资金信托项目核算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1、对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按照净资产1%认购和财产权报酬5%认购的保障基金,由于保障基金的收益是根据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保障基金的实质和收益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放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2、信托公司会根据各个公司经营情况得到保障基金公司的流动性资金支持,在公司报表上可以反映到“其他负债”中。3、自有资金认购的保障基金收益在年度核算时在与保障基金公司核对无误后确认“利息收入”。4、保障基金公司对信托公司的流动性资金支持所对应的资金成本应反映在“利息收入”科目。
(五)设立资金信托项目的备查薄。由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项目成立、到期较多,自2015年4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资金信托项目均需要认缴保障基金,所以信托公司设立的单独核算人员需要对每一笔资金信托项目进行记录,该项目的成立日、到期日、实际到账日、成立金额、认购金额、有无赎回、赎回日期及对应金额等相关要素进行备查,以求核算准确、及时,同时每个季度与保障基金公司相应人员核对相应数据,做到帐表、表表一致。
(六)保障基金专户的资金管理。由于保障基金的认缴和核算在每个季度末,在降息通道下,保障基金的收益率较低,所以信托公司应将相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日与认缴日中间的资金沉淀进行有效利用,以减少信托公司的运营成本。
目前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暂执行统一标准,待监管评级体系逐渐成熟完善后,保障基金的认购将依据公司风险水平和状况实施差别认购,进一步维护行业稳定,促进信托业健康积极的发展。(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