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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预查封后的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问题

2016-10-17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抵押权商品房效力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人询问: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我们在学习中发现:该规范14.1.6对抵押登记审查要点中第7项规定是:“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因此,我们对这一规定有些疑惑,问:按照这一表述,在这一规范实施以后,只要是办理过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的,在法院预查封以后,登记机构是否仍然可以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金绍达: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因此,预告登记只是限制了登记名义人对不动产行使的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是很明确的,而且限制的范围已将“预查封”包括在内。因此,在法院预查封或查封期间,登记机构不能再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出前述规定,有其原因:以往,由于期房无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房屋期权抵押规定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由登记机构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待房屋竣工以后,再由当事人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物权法》实施后,这一做法已改为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

在实践中,当出现购房人在向银行贷款后预购的房屋被法院预查封这一状况时,由于抵押的预告登记并无抵押的效力,即使开发企业向银行提供了阶段性的保证,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权益仍然有可能因查封而无法得到保障。规定了预查封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就能使银行顺利地成为抵押权人。然而,这样的规定有两个问题:一是人为地扩大了预告登记的效力,变成预告登记可以排斥公法上的处分行为,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是法发〔2004〕5号文是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其内容不能由其中一个部门的“操作规范”来加以改变。

在预购商品房抵押问题上,银行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但是法院查封并不等于不考虑银行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裁量权时解决,而不能由其他部门越俎代庖。

陈品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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