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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保护系统薄弱性分析

2016-10-17高雪梅

科技视界 2016年21期

高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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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0年4月12日至13日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首届全球核安全峰会,讨论了恐怖主义威胁、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保领域的作用等问题,会议确定将经过修订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的目标作为全球核安保体系的实质要素。打击核恐怖主义,防止核材料被偷盗和破坏,确保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关键词】实物保护系统;薄弱性;核材料

1 核材料、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Physical Protection System)

核材料、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采用探测、延迟及响应的技术和能力,阻止破坏核设施的行为和防止盗窃、抢劫或非法转移核材料活动的安全防范系统。

实物保护系统的设计分为四个步骤:

1)确定实物保护的目标(要保护谁)

2)设计/表征实物保护系统(如何保护)

探测→延迟→响应

3)分析评估实物保护系统

4)最终设计/重新设计

薄弱性分析(Vulnerability Assessment, VA)是一种系统的评价方法,针对预先定义的威胁,运用量化技术找出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缺陷,并预测实物保护系统各部件有效性和系统的整体有效性。当VA定义了系统的缺陷之后,可以把这个结果作为升级实物保护系统设计的要求。此外,VA还可以支持管理者对实物保护系统进行更新所需要做出的决定。风险评价(Risk Assessment)和薄弱性分析(Vulnerability Assessment)是非常相关的活动。

VA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计划、执行、报告并使用分析结果。该过程本身是更大概念的风险评价过程的一部分。VA可以对核材料管制实物保护系统进行薄弱性分析,也可以应用到网络安保、人员保护和全设施的安保防护。当讨论薄弱性评估时,区分安保(Security)和安全(Safety)这两个概念很重要。安全定义为通过使用一些方法(人员、规程或设备)来阻止或探知非正常情况,导致人员、资产或企业的危险的非故意的行为,包括人为粗心、不专注和缺乏培训或其他非故意的事件。而安保是保护人员、资产或企业免受恶意的人为威胁,包括:国内骚乱、破坏、失窃、偷盗关键资产或信息,工作场所暴力,敲诈勒索或其他人为的故意攻击。

2 风险管理和薄弱性评估

风险管理是一系列活动,企业致力于定义风险,包括:避免、减少、分散、转移、去除和接受选择。优秀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这些选择的联合。避免风险要通过转移风险的源头来实现。比如,公司可能选择从另一个公司购买关键设备,而不是自己制造这个设备,这会减少把生产线作为一个破坏的目标。减少风险还可以通过一些降低风险的活动来使企业减少丢失的严重情况。通过使用几种安保方法降低风险是许多安保计划的目标。也可以将风险分散在多个不同的位置,可能将具备相似产品的能力放在几个不同的企业中。

美国对实物保护系统进行薄弱性分析的方法有三种:

1)利用软件进行系统薄弱性分析,如EASY、SAVI、ACCESS,主要利用软件刻画出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模型,通过界定目标、定义威胁,利用敌手序列图,同时通过有效性测试完善数据库中的数据,以此完成薄弱性分析评价;

2)利用桌面推演方法,通过将相关的专家组成红、蓝两方,针对特定的设施,以偷盗核材料或破坏核材料、核设施为目的,分别扮演进攻和防守的一方,双方在事前各自部署。红方发起进攻,蓝方针对红方的进攻采取防守的方式。通过一轮攻击,一轮防守,不断的在过程中更新实物保护系统(比如:增加探测、增加响应力量等);

3)实兵对抗方法,采用以某个真实设施为现场,将其他设施的保卫力量组成敌手一方,该设施的安保人员对外部敌手的攻击进行反击。采取真人真枪的对抗演练。

3 有效性分析的原理

有效性分析基于下面的公式:

R=P0*C*(1-PE)

其中:

R:系统面临的风险

P0:

C:后果因子

PE:系统有效性概率

其中:

PE=PI*PN

PI:截住概率

PN:制止概率

4 实例

4.1 待评价的模拟设施的基本情况

根据待评价的模拟设施的核材料的储存位置、数量划分出重要目标。根据保护目标的重要程度和潜在风险等级,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分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分区(要害区、保护区、控制区)保护。待评价的模拟核设施属于二级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分为三个区域,由外而内分别为: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

控制区采用栅栏型,高为2米。只有一个人员和车辆出入口,该出入口没有警卫值班。但是在控制区周界的四个角落设置了四个瞭望哨,四个哨位每天有警卫24小时值班。

保护区采用双层栅栏,高为2米。两层栅栏相距6米以上,安装了一种探测手段:微波。保护区出入口位于设施的南面,出入口旁设置出入口(ECP),中央报警站在出入口旁,配置了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

4.2 设计基准威胁

设计基准威胁是潜在的内部和/或外部敌人的属性和特征,这些人可能试图擅自转移核材料或进行破坏,因此要根据设计基准威胁来设计和评价实物保护系统。假设设计基准威胁为:

·内部敌手

–与外部敌手协作、被动的

·外部敌手

–经过训练的6人团伙

–与一个被动的内部敌手协作

–武器配备:枪支

–工具配备:手持工具、爆炸物等等

–可能分组行动

–交通工具:机动车

4.3 沙盘演练

场景描述

升级建议:增加二级警报站,增加随机巡逻

系统升级后第二次演练

5 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综合给出了该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升级建议。可以分析出,风险因子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参数,需要按照核材料的量、吸引力水平来确定后果因子,并定义国家和核设施可接受的风险。业主根据设施可以承担的风险。

系统的薄弱性分析对于实物保护系统的设计、升级是非常必要的。通过量化的过程,采用必要的分析软件可以找出系统的薄弱性,这种方法科学合理。避免了只能根据经验来界定系统的功能性错误,如探测器没有报警、摄像机图像模糊、角度不合理等,这种检查局限在实物保护系统个别元件的功能是否正常,但是没有从系统的角度、从全局考虑系统的薄弱性和有效性。另外,对于提出整改建议会起到决定性作用,通过软件我们可以估算增加探测、延迟、缩短响应时间对于系统总的截住概率和制止概率的影响,如果增加大量的资金改造,但是对实物保护系统的总体性能没有大的改观,那么这种改造就不是必要的。这种方法可以避免专家意见片面的要求系统个别元件改造,可以从系统的角度考虑升级、改造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邱永梅,但贵萍,文炜,王萍.退役核设施环境植物中氚的分析[J].同位素,2012(02).

[2]汤荣耀,徐潇潇,张建岗,赵兵.两种核设施威胁(危险)分类方法的比较与讨论[J].辐射防护,2008(05).

[3]李韡.日本核设施的应急对策[J].国外核新闻,1999(08).

[责任编辑:王伟平]

【摘 要】本国(本土)的法律传统与面临的现代性转向以双向思维,即平等协商的方式达至一种微妙的平衡。东西方法律传统内均有的“为善”、“良知”、“人性”等概念是构筑社会变革模型中的基础共通性参数,法律制度如何移植方才能不产生排异反应,关键就在于对本土法律资源的合理使用与激活。制度并不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处于过渡期的国民需要的是对公平正义的一致信念。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法制资源;英租威海卫;德占胶;民事诉讼

【Abstract】The concepts of benevolence, conscience, humanity and so on, which embody in both western and eastern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are the basic commonality parameter to build a social transformation model. The key to transplant legal system without any rejection reaction is to rationally use and activate the locally legal resources. However, the system cannot guarantee the smooth operation of society, but people in transitional period should have unanimous belief of equity and justice.

【Key words】Legal transplant; National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Weihaiwei colony; Jiaoao colony; Civil suit

0 前言

近些年来,在我国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潮流中,法律界在认真反思我国民事司法中的种种缺憾的同时,普遍将兴趣转向了域外的法制资源,希冀借助对发达国家民诉机制的吸收与移植,为我国司法改革注入新鲜血液。不过,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毕竟发端于特定的西方社会,所能发挥的最大功效也仅限于斯。每一类具体诉讼程序的背后,都蕴含着独特的人文色彩。如何遴选出符合我国发展要求的程序机制并加以可操作的改造,成为中国法律人不得不思索的一大难题。颇为微妙的是,百年前的英国、德国殖民者们初次进入完全陌生且纷繁复杂的传统中国土地时,也为怎能将与之几乎格格不入的程序制度植入这典型的乡土农耕社会而困扰。这里,笔者将以一种逆向的研究视角,即外来法律制度“本土化”的角度,通过威海和青岛两地成为租借地时期的史料分析,解析英德两国如何对向两地移植的民事诉讼制度作出调整,得以较为成功地减轻了制度变革的阵痛,顺应了当时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潮流。此前,有必要介绍的是19世纪英国、德国自身也分别经历的一场划时代的民事司法革新,即便是远离本土的威、胶两地,民诉法制建设也深受此次改革的影响。

1 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在山东租借地的“本土化”进程

1.1 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简介

自19世纪30年代伊始,老成谋国的英国人开始了近一个世纪的循序渐进的民事司法及诉讼制度改革,逐步确立了一整套完善缜密、可操作性强的民事程序制度。这场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涵,而这些内容也几乎能原封不动地从日后英租威海卫民事司法体例与民事诉讼中提炼出来:

1)统一司法权,规范各类司法组织,明确划分各法院管辖权,避免交叉管辖。成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总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各海外殖民地、自治领的上诉案件;

2)简化诉讼程序,裁汰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废除令状制度,起诉材料规范但力求简约。提高法院审判效率,避免案件积压,但保留重视程序的法治原则;

3)规定合理的诉讼费用,禁止法官及法院职员收受、索取额外费用,同时严惩贪腐行径。

4)对书面材料、判决书等要式要求较为宽松,判决内常引经据典,形式较为散漫。

经过这次完全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英国的民事司法制度步入了一个蕴含自由民主平等思想的新时代,基本完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这也让法治观念真正深入社会生活。诞生于改革的现代化的司法机制为英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这次改革的余晖,也不遗余力地照耀在远在天涯的威海卫。

1.2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简述与比较分析

总体而言,英租时期的威海卫内存在着一种二元法律体制,区别于英国本土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该制度包含着一些无奈的因素,这并非是一个刻意设计、精巧计算的结果,而是“徘徊于东西方之间”①的产物。本性趋于保守的英国人不大可能也没有必要强行推行不切实际的法制,这样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与大英帝国声誉扫地的隐患更值得担心。所幸的是,这套二元体制成功地完成了它的任务,它不仅维系了当地的稳定,更是促进了威海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位行政长官颇受爱戴,大英帝国的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冲击。

1.2.1 民事司法组织与司法人员

1901年英国设立威海行政公署,做为租借地最高管理机构。行政公署下设正副华务司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要机关,其中正华务司主管审理民事案件,亦分管财政、民政、文案、狱政等行政事务,且正副华务司长官同时兼任南北两大行政区行政长官。从英国法制在威海卫“本土化”的角度,这套体制始终带着源自英国的烙印,19世纪的英国本土司法改革的一点核心内容即是统一司法权,建构司法的中央集权制度,分明法院管辖权限,法院体系结构简单,同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也颇高。行政与司法权集中于长官一人之手,司法并不独立与行政政治,或多或少承担着维系社会稳定的职能。

1.2.2 一般诉讼流程

英租时期威海卫的民事诉讼一般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1)诉讼当事人(一般为原告)前往司法官官邸或法庭将诉状递交给司法官,或将诉状投入专门的诉状箱内。(租借地内曾试行了一段时间的特许状师制度,但后来由于操作性的原因状师行当被完全取缔)

2)诉状提交后,司法官择日开庭并传唤各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

3)法庭审判程序较为宽松,双方当事人由于没有律师的相助,往往在他们的亲属陪同下到庭并共同参与证据认定与法庭辩论等环节,司法官也并不如英国本土的法官“消极”等待陪审团认定事实,听取律师辩论。相反,时常要承担普及法律,充当双方法律顾问,纠问案件实情等职能。

1.2.3 民事纠纷调节

威海卫租借地另一类重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民事调解制度。殖民当局保留了在基层中国原有之村董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总董制。日常民事纠纷由村董、总董及其他族内长老调解,且法庭通过专门下发“息诉凭单”赋予之法律效力,调解成功则据此为书面凭证而不得再兴诉讼,再诉法院不予受理。调解制是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英国式司法体制借助村董、总董的力量与权威与之连结,进一步完善了英租威海卫的民事司法体制。

1.2.4 诉讼费用

英租威海卫政府收取的诉讼费用较为低廉,甚至存在近十年间不收分文诉讼费的情形。殖民政府似乎在传达这样一个讯息:鼓励用法律手段解决日常纠纷。这对威海卫的稳定局面有极大的巩固作用,人们甚至出现了“健诉”的诉讼心理,以至于后来政府不得不以收取较高费用为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1.2.5 民事判决文书

英租时期的判决文件可称是中西合璧的最好阐释,一方面既继受了英国法律判决形式不拘一格、散漫多变、好引经据典的内涵要式,另一方面则常常以道德经典、圣贤之帝的圣谕为所引之典,比较好地能让民众接受。

在一些宝贵的资料卷宗中,时常体现着当时的法官(常为行政长官)并不严格执行规定的具体诉讼环节,法庭中常常是双方当事人拖家携口各执一词,场面激烈,而法官为确定案件事实间或亲自策马去案发地了解情况,之后快速判决,判决书中也常常引用道德教化格言或圣谕。同时法院审理效率极高,诉讼拖延极其难见,诉讼费用低廉,适应了当时商业发展要求快捷高效结案的趋势。而最为关键的一点则在于威海卫地区社会变革“出人意料”地缓慢,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法律供求关系在三十年中始终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直到1930年中国政府收回威海卫时,租界内的男人还梳着辫子,女人还裹着小脚。”用本土法制资源之形而行英方所欲之内核,顺民情,得民心,是英国殖民者在威海卫租借地治理得当的关键。

2 德国民诉制度在山东租借地的“本土化”进程

2.1 19世纪德国民事程序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1862年的德国几乎是集中当时举国法学界所有的精英人物,花费15年之久制定了在世界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也可以称为里程碑的近代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1877年,德意志帝国颁布《民事诉讼法》(简称CPO),而这部法典历经帝国时期、魏玛共和国时期、纳粹统治时期、二战后的联邦共和国时期,沿用至今。虽然经过多次(有时规模还很大)的修改,但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未将整个法律废除,彻底更新。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主要蕴含着一下一些内涵:

2.1.1 司法机构法定统一

统一后的帝国用铁腕手段将日耳曼民族推上资本主义发展的狂飙时代的同时,这部1877年《帝国民事诉讼法》也让德国的大部分地区开始适用与其已经熟悉的民事诉讼法——有的已经适用了上百年——完全不同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国家集权的方式,德国民事诉讼制度不仅摆脱了传统诉讼法令的羁绊,更是开现代诉讼法制之先河。

2.1.2 自由主义思潮下科学完备的证据制度与诉讼原则

以直接审理主义、程序与辩论的公开主义为核心的言辞主义被1877年德国诉讼法接受,这部法典同时逐步废除了此前繁苛、易被操控的书面主义。此外,反专制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呼声下被接受,国家采取秘密行动(秘密羁押、拷问等)的权力被剥夺,“外行”组成的陪审团也参与到案件事实认定中。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也使司法直接受新闻与社会的监督,“上层人士”的特权被压缩至基本为零。更为重要的是这部法典确立的一系列如“作出判决的法官要据自己的体验了解案情与参与人,而非通过已经被他人主观化的转述”、“裁判者不关心微不足道的法律不利”、集中审理主义、“你给我事实,我给你审判”等审判、管辖原则至今仍然为主流观点所接受。

日后的胶澳地区在被德国租借期间各类纠纷接连不断,据《青岛开埠十七年—<胶澳发展备忘录>全译》一书的相关数据,胶澳德国皇家法院连续五年受理案件的数量都在一万件以上,每位法官年平均受理案件三四千件,每天要处理十几起案件。如此繁重的工作量,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自然是无法完成的。而上述核心内容正是这套高效运作的诉讼制度的灵魂。

2.2 德租时期胶澳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简介与比较分析

1898年,德国趁山东曹州“巨野教案”之机率先租借胶澳湾,至一战结束被日本侵占前,此地一直为德国管辖。德国为将胶澳建成“样板”殖民地供其他海外殖民地效仿,不仅向这个海滨城市投注了大量金钱与人力,更通过土地改革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据《中德胶澳租借条约》第三条规定,“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端。”据此,德国获得了在青岛一系列的管辖权,司法管辖亦括在内。殖民者在胶澳租借地设置了一整套司法体制,针对德国等西方国家包括日本人设置了胶澳皇家法院,针对华人则设置了青岛区公所和李村区公所,行政兼理司法。1898年《中德胶澳租借条约》签署后,德意志帝国事实上获得了对胶澳租借地司法的控制权,并在财政支出中追加了非经常性的开支,用于胶澳地区的司法建设,包括派出法官、设立法院等司法机构所需费用。由于德国政府的大力支持,胶澳租借地的司法框架很快搭建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