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发展研究
2016-10-14张一罾
张一罾
摘要:作为一家公募基金会的“绿发会”,经历了“中国麋鹿基金会”的初创阶段、“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转变成长阶段以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变革和创新阶段等三个阶段。“绿发会”最重要的创新就是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该理念扬弃了将环保视为成本的观念,相反是将环保视为投资,从而将环保和经济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这种理念的创新不仅给基金会组织本身的发展带来了创新和变革,而且在组织功能上带来了绿色发展合作、绿色发展的守卫者和绿色发展的智库等全新的组织功能。
关键词:绿发会;绿色发展;守卫者;智库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4-0054-03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一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属于独立社会团体法人,它专门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绿发会”采取理事会治理结构,目前理事会有25人组成,胡德平为现任理事长,执行理事长胡昭广,秘书长为周晋峰。
一、绿发会的发展历程
综观“中国绿发会”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将其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初创阶段(1985—1997)、转型成长阶段(1997—2009)和变革阶段(2009—至今)。
初创阶段的“麋鹿会”(1985—1997):“中国绿发会”的前身是“中国麋鹿基金会”。该基金会是国家为重新引进麋鹿这一重大工程而启动的项目。当时野生数量大量减少,野生麋鹿趋于绝灭。1985年,在“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的努力下,英国政府决定无偿向中国提供种群[1]。为了更好地配合麋鹿重新引进这一项目,由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科协批准成立了“中国麋鹿基金会”,开始进入麋鹿重新引进项目的第二阶段——“麋鹿回归自然”阶段。2000—2005年这五年也是中国民间环境组织迅速增长期,“多保会”也相应地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快速成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治理结构成长:基金会从过去政府专项基金向社会募集基金转型,从而使得基金会的民间特性不断增强,并且,也是在这个期间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建立了现代理事会治理结构。
2.组织来源的成长:基金会从原来通过单一行政拨款去资助麋鹿养殖的功能发展到资金的社会募集、资助、科普、交流、培训和奖励等具有成熟功能的基金会运作功能。
3.组织功能的成长:基金会从原来保护单一物种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转变,这不仅大大拓展了基金会的使命,而且实现了与国际环保组织的接轨,从而成为我国政府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践行者和参与者。
变革阶段的“绿发会”(2009—至今):随着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为适应时代的发展,2009年胡德平等提议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更名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绿色发展观则超越了发展和环保之间的二元对立,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超越和扬弃了旧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理念上的变化给基金会组织本身带来了巨大的创新,这主要体现在组织资源吸收能力、组织专业化治理能力和透明化程度不断增强这三个关键性维度中。
第一,资金募集社会化:如前所述,基金会在最初的“麋鹿会”阶段资金基本上来源于政府的一个专项资金,高度依赖行政拨款。“多保会”时期官办民间组织的色彩比较浓厚,其民间性特点不断增长,开始向民间募款。由于“绿发会”的绿色发展理念为组织与企业开展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从而大大增强了它向民间募集资金的能力。“绿发会”也已经完全实现由政府依赖性的官办组织向民间组织的转型。
第二,组织专业化:“绿发会”《理事会章程》对组织构架作了十分明确的界定,形成了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秘书长负责下的秘书处执行的现代社团法人治理结构。“绿发会”章程的履行力和执行力很高,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新增8个二级机构,并针对日常工作制定规章规范,这更好地发挥了组织功能。
第三,组织信息透明化:自2010年“绿发会”更名后重新建设官网以发布“绿发会”的工作情况。不仅在自己官网上向公众完整地披露年度工作总结和年检报告,而且也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公益时报》公布《年度审计报告》,信息透明化大幅提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2015年是“绿发会”信息公开的转折年。
二、绿色发展合作的创新
顾名思义,基金会名称从“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变化反映了基金会的组织使命发生了巨大转变。其实,真正反映“绿发会”这种变革的就是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发展当然离不开企业这个经济组织,绿色发展就是要将非营利公益组织与营利性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这次“绿发会”绿色发展的变革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绿色发展理念的倡导: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是绿色发展理念最重要的实践主体,需要引导企业發展低碳、循环、环保经济,从而走“绿色化”之路。因此,壮大绿色发展的企业队伍,需要理念先行,向企业倡导绿色发展的理念。“绿发会”探索和创造了倡议、走访和示范基金这三种形式。
倡议:在各种企业会议上建议企业选择绿色发展之路。
走访:“绿发会”通过理事长和理事的人格魅力或者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相关企业进行联络和走访,将绿色发展理念比较精准地向有关企业介绍,从而为进一步开展绿色发展合作创造条件。
示范基地:指认同和传播“绿发会”绿色发展理念而愿意与“绿发会”合作,因而受到“绿发会”资助和评估的组织。目前“绿发会”有38个示范基地,其中有公益性的示范基地有33个。
第二,绿色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绿色企业工作委员会”是“绿发会”与企业展开绿色合作的一个制度创新,它创建于2012年11月。“绿色企业工作委员会”也经历了初期伙伴关系向深度战略合作的发展阶段。最初加入“绿企工委”的门槛就是企业认同和支持“绿发会”的绿色发展理念,并愿意向“绿发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绿发会”为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等提供宣传推广平台,并且,也为绿发会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从国际上来看,环境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之间深度合作关系主要表现为:环境组织帮助企业咨询、改进工艺技术;或是调研绿色产品市场,为企业与商业提供信息;或是为企业与商业设计绿色产品营销策略,引导企业与商业可持续发展。目前“绿企工委”已经形成与企业进入深度合作的工作机制。通过“绿企工委”这个合作机制为成员企业提供四大平台,包括产品项目平台、融资平台、反馈平台和企业网络。产品项目平台为成员企业提供绿色项目、发布企业产品需要的信息;融资平台为绿色企业获得绿色信贷优惠和银行担保、帮助企业升级上市;反馈平台帮助企业反映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共性、倾向性问题;企业网络组织成员企业外出学习、引进项目及参加培训和论坛。
第三,绿色标准与认证:绿色标准与认证是环境公益组织的话语权体现,也是环境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的高级形式。目前,“绿发会”在这一方面已初见雏形,将会大大增强“绿发会”与企业开始绿色合作的影响力、竞争力和话语权。
三、绿色发展的守卫者
如果说“绿发会”的初期阶段它扮演的是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倡导者和宣传者的角色,那么,最能标志其组织创新和变革的则是后来扮演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守卫者的角色。“绿发会”绿色发展守卫者的角色主要表现为它是绿色发展政策的监督者,其监督包括行政性途径和法律途径。
绿色发展守卫者的行政性途径是指“绿发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而形成相关调查报告,向违法违规者的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甚至中央政府反映情况,使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得到制止和改正。“绿发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值得一提的是,“绿发会”针对在某地调查发现的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大气污染的情况,结合我国部分地区连续长时间雾霾形成的原因,写出报告建议,向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引起高度重视并做重要批示。
绿色发展守卫者的法律途径是指“绿多会”运用法律对环境破坏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既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元年,更是“绿发会”的环境公益诉讼元年。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会修订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环保公益诉讼条款。“绿发会”敏锐地感知到修改后的环保法的意义,于当年11月就组建了“法律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律师团”为社会公众、绿色企业、绿色志愿者等群体提供“公益诉讼”、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活动作好了准备。2015年3月成立“公益诉讼工作组”专人负责,2016年1月成立“环境诉讼支持基金”[2]。
“绿发会”在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十分活跃,环保公益诉讼条款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短短一年时间里“绿发会”就取得了很大成绩。从2015年4月24日“绿发会”向法院递交第一份环境公益起诉状开始,截止2016年4月18日,“绿发会”共递交环境公益诉讼42起案件,其中在10个省区市的16起获立案[1]。不仅如此,“绿发会”还创造了数项“中国第一”:第一起“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五小叶槭案),第一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康菲案),第一起文物公益诉讼(马固案),第一起机动车尾气排放环境公益诉讼(大众汽车案),第一起沙漠公益诉讼(腾格里案)。其中,“绿发会”訴“腾格里沙漠案”一波三折,为“绿发会”赢得了很高的公众关注度、知晓度和社会认可度,曾受到《新京报》和人民网等媒体的高度关注。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8起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有罪裁定,从而“绿发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该公益诉讼案被法学界评为“2015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的案例,以及2015CCTV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四、绿色发展的民间智库
一般来说,基金会都具有募资、资助、培训和宣传的职能。然而,在周晋峰担任“绿发会”秘书长的短短两年中,从组织功能来看,“绿发会”最大的变革就是发展了智库职能。“绿发会”积极参与环保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为完善环保法制建言献策,其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参与专家咨询会:“绿发会”参与各种法律政策意见的征求,并提出有关建议。例如,“绿发会”参与中国控烟协会的《慈善法(草案)》专家座谈会;对环保部《环保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系统的修改意见;2015年1月参加环保部TEEB理论中药行业论证会;2015年4月组织专家和律师环保部宣教司提交有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政策建议;2015年5月参与北京律师协会《大气法》修改等问题讨论会;2015年7月参与“青海三江源玛多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专家咨询会;2015年7月参与中国星空会的《暗夜保护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2015年12月参与海淀区上庄村举办的“公众参与环保经验交流会”并发言;2016年1月参加了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和中关村汉德环境观察研究所举办的“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社会团体建言会”。
第二,递交政策建议:“绿发会”就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向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全国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提供政策建议。如,2015年3月“绿发会”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绿色发展而进行的跨国界联合保护区项目建言献策,2015年11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修改建议”,2016年1月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交“《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案)修改意见”。
“绿发会”还通过联络拜访政协委员,借助全国政协这个渠道提交相关提案。如“绿发会”志愿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柯杨教授在2015年两会期间提交“建议加强中小学绿色教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提案。2016年2月“绿发会”拜访了蒋秋霞委员等,就食品安全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两大提案进行探讨,促进其进入重点提案。同时“绿发会”还为2016两会提案(草案)征求意见,如“关于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更名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建议”以及“关于规范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的建议”。“绿发会”“绿企工委”主任、国务院参事、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理事长谢伯阳委员在2016年两会上提出:“关于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时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的提案。
五、结语
显然易见,“绿发会”是我国众多环境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之一。它从最初的纯粹官办基金会向民间基金会发展转型,它的发展历程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或诱致性制度变迁。“绿发会”首先得益于国家重视环保和绿色发展这个战略大背景,同时又离不开能识别这个政策机会之窗的组织领导层,从而完成了组织的自我创新和制度变迁。因此,它的发展和转型不仅反映了中国环境公益组织,甚至包括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转型的内在逻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绿发会”是官方非营利组织成功向社会非营利组织转型的一个范例。
参考文献:
[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J].中国绿色画报,2014,(8):12.
[2]曹克清.野生麋鹿灭绝时间初探[J].Current Zoology,1978,(3):28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