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亟须修订
2016-10-14赵慧
赵慧
事实上,企业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且花样繁多,“偷数字”似乎成为不少企业的治污“良策”。
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出现爆发式增长。
“不管是移送的案件还是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都非常大,从两位数增长到四位数级别,可以说案件数量呈井喷之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严厚福说。
但是,数量增长之外,问题也逐渐显现。刚刚发布的《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查报告》(简称调查报告)认为,过去3年随着大量案件的出现,污染环境罪在立法、司法、执法诸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两高司法解释亟须尽快修订。
量刑偏轻
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后,环境刑事犯罪门槛大大降低,司法可操作性增强。“当时很多企业惊呼麻烦大了,害怕深陷牢狱之灾。但经过3年,虽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并没有期待中的能够对一些大型企业的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严重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
调查报告显示,去年1322个一审案件中,共有2406人被判处自由刑,有65人未被处以自由刑,其中1人被判无罪,2人虽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有62人只被判处罚金,未被判刑。
只有53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53个人均出自19个“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也就是说,在所有被判处自由刑的人中,97.79%的人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接近六成(59%)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此外,罚金数额也不大,1万到3万占比超过一半,只有8人被判处100万以上罚金。
“从立法上来说,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力度就偏轻,最高法定刑只有7年。即便是这种本来就偏轻的刑罚,在实践中也没能充分使用。在一些已经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法院的量刑仍然有偏轻的倾向。这跟我们想象的污染环境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很不相适应。”严厚福说。
他进一步表示,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法院整体上判刑相对较轻,宽严相济并不是一味宽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则认为是刑法限制了处罚。“很多行为是明知而为之,能躲就躲,躲不了抓几个人判几年。今后对于污染环境犯罪,我觉得11年以上都可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谈道,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称其“长出牙齿”,最终还是要通过追究环境刑事责任体现出来。“欧盟已经把一些严重环境犯罪纳入有组织犯罪范畴,我们国家最高量刑才7年,国外有组织犯罪是终身监禁,建议把这个概念引进国内。”
篡改数据入刑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和私设暗管、渗井渗坑偷排等行为纳入行政拘留情形,但因发布时间较早,2013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则只包含了私设暗管、渗坑渗井,并未将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范畴。
严厚福认为,不管是私设暗管、渗坑还是伪造、篡改监测数据,这两种情形都可以归结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都是很恶劣的情形。《环境保护法》规定这两种是并列的关系,希望两高司法解释修改时,可以把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加进去。
事实上,企业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且花样繁多,“偷数字”似乎成为不少企业的治污“良策”。
去年6月,环保部通报了7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例。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将数据采样分析仪和数据传输工控机连接到公司办公室,随意篡改监测数据。河南信阳一轧钢企业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将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偷排的行为入刑,也得到了多位环境法学专家的支持。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总监秦虎谈道,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以及虚假报告,在国外会受到严重处罚。中国的环境管理模式正在从过去执法部门查管慢慢过渡到企业自行报告,整个过程需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伪造、篡改数据应该纳入刑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远表示,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不仅对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害,也会对国家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这也反映出社会的基本价值底线。
“无论从环境保护的功能和需要来说,还是从整个法治运行来说,都需要把信息准确、及时、有效作为一个底线,决不允许造假。如果允许造假,整个游戏就别想玩了。”王明远说。
司法与执法障碍
随着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的增加,相关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层面的问题开始暴露。调查报告指出,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某些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成为障碍。
比如,各地法院对重金属的范围认定不一。司法解释提到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但如果是上述4种之外的铜、镍超标排放3倍,抓还是不抓?实地调研发现,在浙江和福建构成犯罪,大部分省份不构成犯罪。”严厚福说。
3吨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也存在很大争议。严厚福举例说:“嫌疑人收了超过3吨的危险废物,准备倾倒,但只倒了一吨就被抓,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所倾倒的废物中包含非危险废物的,超过3吨,是否适用?还有就是今天这里倒一点,明天那里倒一点,每个地方都不到3吨,是否适用?”
他建议,两高司法解释应进一步细化,如“铅、汞、镉、铬等重金属”中的“等”的范围,应将国务院《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所列的重金属全部包含在内,同时,明确“3吨”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
执法层面暴露的问题则更多。除前面提到的轻刑化问题外,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证据难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鉴定难、各地执法力度不统一、犯罪主体中自然人与单位数量悬殊等都十分突出。
其中,鉴定难成为目前追究污染环境犯罪中,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障碍。严厚福说,首先是鉴定机构数量少,缺乏综合性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其次是鉴定检验周期长、收费高,与有限的办案时限与办案经费形成矛盾,影响了案件办理的实效。
“之所以97%的都是情节犯,就是因为结果犯需要花很多钱做鉴定,办案经费有限,索性就不鉴定,不追究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