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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以Google数字图书项目为例

2016-10-14

河北科技图苑 2016年2期
关键词:数字图书出版商版权保护

吕 阳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以Google数字图书项目为例

吕阳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冲突。文章以谷歌数字化图书项目入手,阐述了Google与出版商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引入博弈模型,并根据利益最大化及利益均衡原则对参与方策略进行了博弈分析,为数字版权合理运用及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数字图书馆;Google;博弈分析;数字版权

1 引言

2004年底,Google发布了与世界五大图书馆合作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将全球百万图书进行数字扫描,方便搜索查询和知识传播。然而,该计划却引起了图书馆界、出版商以及作家协会的广泛争议,引发了数字版权保护、图书馆的生存和发展等多方争论,甚至被版权人认为侵犯版权而被告上法庭,从2005年开始,美国出版公司、美国作家协会等机构将谷歌告上法庭,认为谷歌在未经作者和出版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其图书作品进行数字化扫描,侵犯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谷歌因此卷入了长达10年之久的官司中。2013年11月,美法庭对谷歌数字化图书项目的合法化宣判,为图书数字化产业的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窗。

2 Google与出版商的矛盾和冲突

Google数字图书项目的行动,引发了出版商的不满,Google与出版商之间多表现为冲突关系,但是,数字图书馆重组了知识传播的结构,扩大了知识交流,方便阅读,引导图书销售,又给出版商和公众带来了很大的好处,所以,Google与出版商之间还存在深层次的合作关系。

Google的数字图书项目不仅让Google与世界五大图书馆及其他知名图书馆亲密合作,而且还与出版商和其他权利人达成伙伴关系。出版商提供图书资源,谷歌进行组织、整理和展示,推动图书销售。出于对拉动版权图书营销的考虑,出版商一开始是愿意与谷歌合作的,然而,在未经版权商允许的情况下,Google从图书馆获得大量版权图书并通过扫描上网,出版商则开始表示出强烈的反对。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书籍进行全文数字化是否违反美国版权法;二是谷歌声称“合理使用”的范畴如何界定。出版商认为,版权资料上面有警告侵权的文字规定,在出版者没有许可的情况下,禁止复制、存储或者传播作品的拷贝,Google的数字图书计划触犯了现有版权法的法律条例。对此,Google利用“合理使用”的说法继续推行该项目的商业化应用,坚持认为它对版权图书的使用符合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版权图书,只截取摘要和一小部分篇章,不会侵害出版商的利益。然而,“合理使用”是出于非盈利的教育应用还是为了大规模的商业牟利、使用图书样本的数量占总体数量的百分比以及该比例能否影响著作价值的潜在市场等问题的争议,也是Google与出版商的矛盾焦点。

3 Google与出版商的博弈论分析

3.1博弈竞局的产生

Google的数字图书馆与出版商之间存在的对抗、依赖和制约的关系,构成了谷歌数字图书项目的多方博弈,这是对围绕数字版权的博弈分析的基础和前提,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数字版权的保护制度和法规也将更多体现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各个利益相关人之间博弈的结果。

Google与出版商博弈关系中,出版商主要担心将版权图书的内容通过网络公之于众,将使商业公司跨过未经授权和传播的门槛,由此引发在线盗版,损害整个出版行业的长期利润。虽然Google以“合理引用”为借口,但出版商认为此项目超越了“合理”的界限,无视版权而大肆谋取广告受益,慷出版商之慨,私吞巨额收益。因此,对广告收益的不合理分割,也是二者之间的冲突点。倘若Google真正做到了“合理使用”,在没有侵害版权的前提下为出版商带来了宣传和销售,那么二者的合作的可能性还是大于对立冲突的可能性的。从博弈论的四大博弈关系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由开始的绝对对立关系,演变成竞合关系,最终发展为合作关系,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双方的博弈。

3.2进行博弈分析的前提

进行博弈分析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具有经济理性。经济学假设每个经济个体都有经济理性,始终试图以最低的成本谋取最大的利益,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出版商与Google的博弈关系中,假设各个参与方都具有经济理性,都以成本收益衡量作为自己行动取舍的前提。数字图书馆是否获取作品,取决于资源建设的成本与收益抵减后是否有利可图;出版商是否选择版权保护控诉数字图书馆,取决于能否以较少的耗费获得较大的收益同时也取决于胜诉的可能性。其最终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济个体间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1]。

3.3博弈关系演进

根据对局双方发生冲突的利益取向和可能的博弈结果,博弈论为我们归纳出四种博弈关系:零和关系、竞争关系、竞合关系、合作关系[2]。在一个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图1)。

图1 博弈关系变化图

所谓零和关系,就是两个参与方完全对立,它们的和为零,即没有合作的可能性,但是绝对的零和关系是比较少的。所谓竞争关系,就是参与方提供同一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可以直接比较它们的性能价格,但是它们可以存在同一个市场中[2]。所谓竞合关系,就是参与的各方前期合作,后期竞争,可以理解为“先一起把蛋糕做大,然后分蛋糕时设法排挤对方”。所谓合作关系,就是参与的双方达成合作,取得双赢,“合则两利,分则两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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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零和博弈中,每一局博弈的总支付,即双方得失之和总是零,你得我必失,你失我必得。针对Google与各大图书馆合作获得大量版权图书,进行大规模地数字化扫描,编写索引,存放在服务器上,提供给网民搜索查询,出版商表示强烈反对。因为所扫描的书籍不仅包括已经失去版权保护的图书,还容纳了版权保护范围内的图书。Google擅自将在版作品扫描、存储、传播,这显然触犯了现有版权法法律条例,因而也遭到了版权人的侵权诉讼。由于Google的擅自主张行为以及版权保护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二者的博弈从一开始处于对立状态,二者没有合作的可能性。

在美国,法律是允许图书馆复制资料以实现保存目的的,Google自己也认为对版权图书的利用符合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的范畴,出版商则持反对意见,认为Google是一家商业公司,怀疑其是打着“合理使用”的幌子进行拷贝,谋取暴利。然而,“合理使用”到底有没有真正触犯美国版权法,这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清晰。Google在未经出版商许可的情况下实行数字图书馆计划,会带来一系列侵权行为,出版商的反对和控诉,使得Google的数字图书项目将无法推行, 在Google和出版商的长期磨合中,必然能解决版权问题,因为数字图书馆项目最终对二者都是有利的。该项目实际上为出版商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可以在网络环境下充分展示其作品,提升知名度,了解读者阅读兴趣和偏好,增加出版物的潜在购买者。但是,出版商更大的担心是,版权数字化将给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者以可乘之机,读者如果直接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轻松获得数字图书,整个纸质图书出版业的长期收益也会随之受损[3]。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检索技术的发展,人们的阅读习惯已经转变,传统纸质版的文本的浏览率逐步下滑,而电子书、网上数据库等形式对图书馆和图书出版行业带来巨大冲击。针对Google的数字图书项目,出版商和Google的博弈逐步转变成竞争关系。

Google的数字图书馆一旦建成,就可以让人们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上网搜索特定图书的内容,实现在线学习。拥有大量的用户,意味着拥有了大量的点击量和访问量,这时广告商就会找上门来,投放广告,Google从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广告受益。尽管出版商了解Google搜索引擎的赢利模式,但是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巨额利润落入Google的口袋,自己却分不得一杯羹[3]。Google通过与出版商的合作以赚取巨额受益,出版商恐怕不会善罢甘休。考虑到该项目的巨大前景,二者的博弈将会由竞争关系转变为竞合关系。

Google与出版商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关系,如果Google不实行数字图书计划,那么就不会有更多的购买者去购买出版商出版的作品;如果出版商不参与和Google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合作,那么也就难以构建全球数字资源库,信息资源就不能得到更好的丰富和利用。可见,Google和出版商既在版权保护中合作,又在数字图书资源使用中竞争,表现为博弈双方的竞争协同关系。

3.4竞合博弈纳什均衡的“囚徒困境”

资源获取和版权保护,是一对利益之间的对局和较量,Google设法获取图书信息资源,一方面攫取利益,另一方面也惠及公众。出版商则出于对知识产权的考虑,垄断版权,笼络收益。英国经济学家科斯认为,权利之间并没有绝对清晰的界限,当一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时,必定会有另一种权利遭到损害[4]。如图2所示,X轴代表Google信息资源共享的能力,反映了他与出版商之间的合作度;Y轴代表出版商保护版权的力度,反映了他与Google之间的竞争性。C点表示版权保护的极限值,即实行版权绝对保护;D点表示资源获取的极限值,即实行资源绝对共享。由于C点和D点不可能重合,所以,双方各自利益最大化是无法实现的。在线段AC上任何一点,二者竞争的可能性大于合作的可能性,即版权保护的程度大于资源共享的程度,在线段AD上任何一点,二者合作的可能性大于竞争的可能性,即资源共享的程度大于版权保护的程度。双方的博弈较量,既要求版权的垄断,也要求资源的获取,因此,线段AC和AD都不能平衡两种利益,片面强调任何一方的利益都是不对的。如果图书信息资源过度开放,出版商权益就会受损,同样,如果过度封闭版权,势必给全民阅读带来阻碍,违背版权制度。从图2可以看出,OA代表了Y=X的正比例函数关系,其线段上任何一点都保证了两种利益的均衡,即线段OA表示利益平衡的合作关系。

图2 资源获取与版权保护的竞合关系

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过程,是Google与出版商之间竞争中合作、合作中竞争的状态,每一方都可以采取合作或不合作两种策略,为了便于表述,合作策略记为Y,不合作策略记为N,进一步设定四种策略组合(Y,Y),(Y,N),(N,Y),(N,N)时,双方总收益分别为CYY,CYN, CNY, CNN。基于以上假设二者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

图3 谷歌与出版商竞合博弈的“囚徒困境”

当一方采取合作策略,另一方采取不合作策略时,不合作方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获夺了合作方的成果,因此受益较大,超过二者都选择合作时各自所获的收益;当双方均采取合作策略时,各自收益大于他们均采取不合作策略时的各自收益;双方都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各自收益均大于双方策略不同时(即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的合作方的收益(不但没有分享到合作成果,还付出了成本)。即:

CNY=CYN>CYY/2>CNN/2>-1

由此,我们得知,策略组合(N,N)为唯一的纳什均衡,但是,它却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因为还有比(N,N)更好的策略组合,即(Y,Y)。所以,谷歌的资源共享与出版商版权保护陷入了竞合博弈的“囚徒困境”。

4 实现Google与出版商博弈双赢的策略

博弈论,也被称为“社会物理学”,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完全可以用来思考Google与出版商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从而进行制度设计,促进二者的博弈共赢。

4.1利用经济外部性,增加规模效益

经济外部性,是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人(个人或企业)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人的外部影响,而这种影响并不通过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其影响是外在的[5]。数字图书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正的经济外部性,决定了出版商不能独享版权带来的全部收益,数字资源用户规模的增加不但不会给出版商带来成本开支,反而会减少数字版权的排他成本,甚至可以凭借数字资源的正版质量、广告费用、其他服务费等获取收益。因此,出版商在维持版权收益的条件下,适当扩大信息用户的使用范围,不但可以实现对版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信息福利水平,赢得舆论的支持。从图4中,我们可以得出,A′D′在提高数字资源获取程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出版商的利益,由E点升高至D′A′的延长线上的E′点,这就是正的经济外部性作用的结果,线段A′D′在提高资源获取程度的同时,也增加了版权人的私人利益。出版商并没有放弃版权收益,而是扩大数字资源的用户规模,从其他渠道赚取了“经济外部性”收益。出版商适度地向Google让渡一部分版权收益,不仅可以规避违法风险,还带来了规模收益,赢得了舆论支持,这无疑是一个明智之举。

图4 经济外部性环境下的资源获取与版权保护的模型

4.2完善补偿机制,协调利益冲突

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的纳什均衡,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均衡状态,即版权人与信息用户单方利益的最大化并非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选择,有必要对这种(不合作,不合作)的纳什均衡进行帕累托改进[6]。经济学家卡尔多-希克斯曾提出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尽管一些人受损,另一些人受益,但是只要从总体上看,收益能够大于损失,并且用获得的收益弥补丢掉的损失,那么,这就表明总的社会福利增加了。考虑到帕累托最优的理性化和不稳定性,我们可以在具体实践中依据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的补偿定理,来调节Google与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图4所示,线段OA表示Google追求资源获取与出版商保护版权的两种利益的均衡,其中A点表示双方各自利益实现了最大化,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从O到A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线段AD表示Google对资源获取的扩张度超过出版商版权保护的承受度,但是这却是惠民的,因为Google的数字图书项目增加了社会中知识和信息的数量,加快了全球信息传播的速度,提高了信息资源利用率,如果从全球整体信息资源的福利上升的成果中对出版商给予补偿,那么这必定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帕累托改进”。面对出版商与Google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能有一套完善的版权补偿金制度,一方面保障出版商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满足Google以及公众的信息需求,那么必然能协调二者的利益冲突,实现数字图书项目的合作共赢。

4.3达成版税协议,约束双方行为

Google与出版商的博弈由零和关系到竞争关系,再转变为竞合关系,直至最终达成合作关系,经历了四种博弈关系的转变。Google与出版商之间的利害冲突主要表现在版权合理使用范围内资源共享以及利益分配上的问题,从长远利益角度看,出版商应该与Google就在版图书数字化项目达成使用协议和版税协议,Google应遵守协议,不触犯版权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真正做到“合理使用”,并通过商业运营向版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版税。同时,出版商也应约束自己的行为,适当向谷歌进行版权让渡,维护Google的“合理使用权”,只有确定新的版权使用规则,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使利益达到均衡,双方才能实现合作共赢。如果双方能够在版权图书的“合理使用”方面达成合作协议,并且能在广告受益方面达成版税协议,这将解决数字版权问题,平衡产业链上下游的利益分配。所以,两者的博弈关系从零和到合作,最终能够实现双赢。

5 结语

Google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不仅仅是技术和资金方面的问题,更多表现为双方之间利益的冲突,Google的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合法化判决,为图书的数字化产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通过对博弈模型的分析结果,根据经济外部性准则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利用经济外部性,完善补偿机制,制定版税协议,在Google与出版商博弈过程中,必然能打破数字版权授权僵局,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利益的最大化,以此为契机,该项目释放出来的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前景,能够激励网络信息服务产业与传统纸质出版产业携手并进,在未来实现合作共赢。

[1]周丽霞,王萍.数字图书馆与作者的博弈生存[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34(3):35-38.

[2]周军兰.Google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多方博弈分析[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6,24(5):20-27.

[3]王文萧,刘立玲,朱方.版权与利益的博弈——以Google数字图书馆模式为例[J].出版广角,2013,(16):82-83.

[4]熊艳玲.论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及平衡[D].湘潭:湘潭大学,2004:16.

[5]魏建,黄少安.经济外部性与法律[J].中国经济问题,1998,(4 ):17-24.

[6]孙瑞英.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博弈双赢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36(12):30-34

G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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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6责任编辑:马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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