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2016-10-14黄蓉芳
黄蓉芳
[摘要]社会建设视野中研究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重大实践课题。社会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内在统一性。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建设的本质与核心。建设社会,要满足人的合理需要,提升人的全面能力,拓展人的社会关系,彰显人的丰富个性,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探究分析社会建设与人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人与社会共同发展。
[关键词]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全面发展
人类一直探索如何改进与完善社会化组织方式,以提高物质生产的效率,同时又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平的需求。社会建设成为推动人的物质生活发展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基本前提。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全面发展对于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结合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社会建设是人物质生活发展的根本前提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考察了人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总结了历史发展进程中各种社会组织方式的内在矛盾和缺陷,指出了这些矛盾与缺陷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在理论上第一次发现了人的组织行为模式与物质生产效率之间的有机结合,从而开辟了人类物质生产力高度发展,人类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理想目标与实现路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第一次将生产资料的公有作为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通过对人的存在本质的分析,提出了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前提下,社会建设才能够形成一套健全的有利于每个人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社会组织,让每个社会成员的智慧和能力最大限度地激活。因为,在这套社会组织中,每个人都会意识到,他们的劳动和创造,不是为每个个体私人积累财富,不是在为自己痛恨的对立者(雇主)增加剥夺能量而降低自身的社会能力(雇佣劳动者创造的财富越多,雇主对抗雇佣者的能力就越强,马克思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劳动的异化,劳动的异化本质是社会建设的扭曲而导致社会组织畸形的结果)。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之所以出现这种社会建设扭曲下的社会组织畸形,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掌握在私人手中,以掌握生产资料与否为界限,将全体社会成员分成了有产者和无产者两个对立的共同体。这两个共同体的矛盾与斗争,是阻碍物质生产效率提高的最主要因素,同时,这种矛盾与对立也是人类企图冲破私有制基础上的对立,而建立一种公有制基础上统一和联合的社会组织的最大动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消除人为的将社会分成对立两面的唯一方法就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只有在生产资料不为任何一个个体所拥有的前提下,在建立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拥有者的社会组织方式下,人类社会才会由对立的两面联合成团结的一体。马克思主义认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却受到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
这当然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社会建设过程,要建成这样一个真正的生产资料公共占有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方式,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沉重的代价。而社会建设的第一步,首先是全世界的无产者联合起来,然后通过长期的社会建设,最终达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全世界所有人的团结和联合。只有这样,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效率才会得到极大的提高,从而最终实现人的物质生活的自由发展。
二、社会建设是人的社会生活发展的根本前提
(一)只有加强社会建设,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除了物质自身的满足之外,还在于人要在同其他同类的比较中,获得存在与发展的意义与价值。一是优越于他人的物质生活。这时的相对差异表现为正数;二是等同于同类的物质生活,这时的相对差异表现为零;三是低于同类的物质生活,这时的相对差异表现为负数。从理论上来说,人的物质消费的相对差异数量表现为或接近零时,社会建设处于最高水平,社会组织是最理想的状态。撇开原始社会那种自然状态的零差异之外,这种理想状态的表现就是共产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将这种社会建设水平和社会组织状态确立为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马克思主义将这种状态描述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1]。”只有这种状态才会符合所有社会成员的相对需要,才会让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都能够得到发展。如果人的社会生活发展的相对差异数量较大的偏离零时,就会使社会成员产生扭曲的主观感受,从而影响社会成员社会生活的发展。当这种差异数量是较大的正数时,显示着一个社会成员优越于同类的社会成员,这就让人产生一种骄横虚妄,从而不利于他本身的社会生活的正常发展。相反,如果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发展差异指数为较大的负数时,他就会产生挫折怨恨的情绪,不利于其社会生活的正常。
(二)只有加强社会建设,秩序才能得以保证。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必须以社会群体的方式存在[2]。但人的社会属性并不能自然生成社会群体的在思想观念与行动方式的一致性。这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一是人的自然差异性,如性别、地域、人种;二是人的社会差异性如民族、宗教、风俗习惯。人的两方面的差异性,必然会导致人类社会的利益的矛盾和观念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从而直接危害人的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建设就是将这种矛盾和冲突逐渐降低,直至最后消灭。社会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组织行为过程,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和社会差异逐渐缩小,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在尊重他人社会生活发展的前提下,发展自身的社会生活,而不是将自己社会生活的发展建立在危害他人社会生活发展的基础之上。
要使人能够在群体中顺利的存在与发展,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这就需要一定的秩序。这一秩序是每个人为了社会群体的有效存在而让渡的个体权利。这些让渡出来的权利集合成公共权力与秩序,反过来制约每个社会个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模式。在这些公共权利与秩序的制约下,社会群体的矛盾冲突减少,观念共识与行动统一大大增加。个人的权利如何让渡,特别是公共权利如何行使,公共秩序如何实现?这些都是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社会建设就是建立所有社会成员至少是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至少是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在这一观念下进行思考与认知,都在这一准则下实践和行动。这样,才会在私人权利与公共秩序之间达成一种需要的平衡,社会秩序也才能形成和维持,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的发展才能得到保证。
(三)只有加强社会建设,人的价值与尊严才能得以维护。社会秩序是通过个体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公共权利来维持的,社会建设就是将个人让渡出来的私权,集中起来,并通过公共权利,对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和维护社会的秩序。私人权利一旦出让,对每个人来说,就不再属于自己了,就变成了约束自己的客体,这就很有可能发展成公共权利超越维护社会秩序的边界,而出于各种目的,形成对个体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因为,个体在强大的公共权力往往显得软弱和渺小,如果不对公共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个人的合法物质权益与精神尊严就会受到侵犯[3]。而这一任务必要通过社会建设来完成。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社会建设的水平很低,所以,强大的公共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对部分社会成员(被统治阶级)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严重阻碍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社会生活的发展,这是不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现代社会的观念的共识与行动的统一,并不以剥夺个体的价值尊严为前提,相反,公权的有效运行,统一秩序的形成,必须是基于个体的价值与尊严。因此,现代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如何在保证公共权利的有限边界,不让它膨胀异化为对个体价值与尊严的侵害。这就需要通过社会建设。也就是说,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公共权利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为公共权力一旦形成,就有着强大的自我积累与膨胀功能,就会天然的对个人价值与尊严造成挤压。只有通过社会建设,明确公权的行动边界,保护私权的合法空间,才会让个体的利益和尊严得到维护,从而推动每个社会成员社会生活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阶段社会建设的预设是“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
[注释]
[1]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