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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法治精神研究

2016-10-14蔡国辉吴太斌钟沛芳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苏区法治精神

蔡国辉++吴太斌++钟沛芳

[摘要]苏区法制建设所体现出来的以民为本的人民主体,依法深入反腐和紧密联系群众的人民司法等精神,对于今天的政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苏区;法治;精神

一、苏区法制建设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赣南建立了大片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央苏维埃政府,取得了局部执政地位,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得以执行。可以说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央苏区政府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苏区法制建设的经验,对于适应、引领政治新常态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苏区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苏联的法制建设经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例如宪法大纲,刑事、经济、土地、劳动、婚姻等法律制度,即使是现在的眼光来看,整个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制定了公开审判、便民诉讼等一整套司法制度。据统计,从1931年到1934年,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苏区颁布各类法律制度共100多件。虽然法律制度有许多地方并不完善,但它们的颁布实施,保护了苏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巩固了苏区政权,稳定了苏区的社会秩序。同时,还建立了苏区司法机关,大量培养司法干部。当时的主要苏区司法机关有: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最高法庭和最高法院,省、县、区裁判部,劳动法庭,军事裁判所,检察员和军事检察所以及劳动感化院等。[1]

二、苏区法治精神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区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得以付诸实施。虽然几十年过去了,但当年的苏区法制建设对于今天的政治新常态仍然具有借鉴意义。现在正处于政治新常态建设之中,当年的苏区法制建设所体现的一些精神对于适应、引领政治新常态建设有积极意义。

(一)以民为本的人民主体精神。苏区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结合司法实践逐步制定的,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重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了人民的要求、响应了人民的呼声。苏区地处落后的农村地带,敌对势力又长期对苏区实行封锁,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大力发展苏区的经济,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苏区为了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法制建设上高度重视农业和工商业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农业方面;第一,确认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开展土地革命,实行“耕者有其田”,就是把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让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法是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这部法律是在土地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渐完善的。土地革命初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被剥夺后,土地的所有权,归苏区政府,由于土地多次重分,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革命头二年,农业生产不仅没有实现增产,反而下降。后来毛泽东在兴国进行调查,查找出了原因,随后在一九三一年,苏区政府发布了正式文件,宣告土地一经分配,所有权即归农民所有。第二,鼓励开荒。在土地革命前,封建势力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和压迫,为了生存,许多农民被迫背井离乡,导致良田荒芜。苏区政府成立后,为了把荒地变成肥沃的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一九三二年,苏区政府颁布了《开垦荒地荒田办法》,鼓励农民开垦荒地荒田,规定农民开垦农田可以免收土地税三年,政府还优先发放低利无利农贷等。第三,促进农民劳动互助。苏区农村有一个传统,在农忙季节,为不误农时,农户家庭流行“换工”来调剂劳动力,实现劳动互助。一九三三年,苏区政府发布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肯定了这种劳动互助,并且以法律的形式鼓励和发展这种劳动互助形式。劳动互助社的成立,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短缺问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闽浙赣边区,一九三三年的农业生产收入比一九三二年增加了百分之二十。[2]在工商业方面,一九三二年,苏区政府颁发了《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保护私营工商业,促进苏区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该条例规定在遵守法律、缴纳税收的条件下,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央苏区投资经营工商业并自由营业。在一九三一年,对于工商业者投资的利益,苏区政府颁布的《暂行税法》规定:对于商业出口税和工业的出厂税暂时免收,工业所得税则按照资本的数量,对其利润征税,税率另外规定,但要比商业税轻。并且苏区法律对于私营工商业的正常经营和所得盈利实行保护。[3]

(二)依法深入反腐的精神。苏区政府比较早认识到腐败对于革命的危害,1935年9月初,时任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要求学法律出身的董必武、何叔衡两人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堵住贪污浪费的漏洞。苏区颁布各项法律制度后,在反对腐败浪费方面不遗余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之外享受特权。如:中央苏区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贪污公款、谋取私利、严重渎职。对此案件,中央苏区高度重视,一九三四年三月二十日,发出命令:将熊仙璧从中央执行委员会开除,撤销其于都县苏维埃主席职务,并交最高法院依法审理。随后最高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处熊仙璧一年徒刑。又如,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陞因故意杀人、强奸、贪污等罪行被判枪决。[4]再如,瑞金县财政部唐仁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巨额公款被判枪决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这些贪污腐败分子都受到了毫不留情的惩处。正是苏区的大力、深入反腐,苏区腐败浪费现象得到明显遏制。1934年,苏区审计部门对中央苏区政府各部门进行了检查审计后,认为苏区政府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

(三)紧密联系群众的人民司法精神。苏区法律体现了工农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是工农群众革命实践的经验总结。在苏区法律的执行方面,充分重视人民群众法律主体的作用,司法机关深入和发动群众,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中央司法部门多次颁布命令与条例,指示裁判工作要与群众工作相结合,这样就有利于群众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同时也可以借案件审理的机会教育群众,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苏区群众有权参加案件审理工作,苏区群众选举出代表,作为群众的代言人,充分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各级审判机关所组织的法庭,都有群众的代表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加。例如,由3人组成的法庭就有两个人民陪审员,这些陪审员都是由人民群众团体中选举出来。法庭的主审法官非常重视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陪审员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报告给上一级审判机关,作为案件复审的参考意见。中央司法部门1935年5月颁布相关规定强调,任何案件在审理时,都要听取多数群众的意见。要求各法庭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应该张贴告示,告知群众案件庭审时间,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旁听。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还必须适时组织巡回法庭,到案发地或公共场所审理案件,揭露敌对势力的阴谋及对苏区政权的危害,扩大案件审理的影响。这种以司法机关为核心、以群众为基础的案件审理方式,形成了覆盖城市和乡村的巨大网络,使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如1932年8月13日,在瑞金发生的杨嘉才故意杀害侄媳案,就是在掩埋尸体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该案民愤极大,在群众的强烈呼吁下,杨嘉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赣南苏区政府存续期间,以群众为基础的司法体制,发挥了巨大作用。群众检举揭发了很多反对革命的敌对分子以及贪污浪费现象,并且都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处理。[5]

总之,苏区法制建设体现出来的一系列精神。要继承和发扬这些精神,加强法制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与人民形成血肉联系,依法治国,惩治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贪污腐败现象,人民才会继续拥护和支持党执政。

[注释]

[1][4][5]杨木生.中央苏区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J].江西社会科学,2001(12).

[2]吴广.论苏区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J].厦门大学学报,1986(4).

[3]赵明.列宁法制思想原则及对中央苏区立法的指导作用[J].理论与改革,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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