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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宝宝的抚养权该给谁?

2016-10-13

现代家庭·生活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李小姐监护权利弊

事件回放:没有血缘关系,我也是孩子的妈

张先生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35岁的时候,离婚数年的张先生与小他三岁的李小姐相识相恋结婚。

转眼结婚三年,张先生和李小姐虽然很想要个孩子,可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李小姐不能生育。求子心切的张先生提议找个代孕,李小姐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找了两位女性,一位提供卵子,一位负责怀孕。不久,一个可爱的男宝宝诞生了。而且这段时间,张先生还特别安排李小姐在外地待了一段时间,让周围的家人都以为宝宝是李小姐怀孕所生。

然而,宝宝三岁时,张先生因为一场交通事故突然离世。李小姐痛不欲生,但是考虑到宝宝还小,李小姐觉得应坚强起来,把宝宝抚养长大。但就在这个时候,张先生的父母在整理张先生的遗物时,发现了宝宝是张先生找人代孕的。

张先生的父母开始怀疑,和宝宝没有血缘关系的李小姐,能否一直尽心尽力地带大宝宝,于是两人向法院起诉她,要求取得宝宝的监护权,亲自照料自己的孙子。

律师意见:

本案事实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宝宝是代孕而生的。在我国,有关代孕的法律规定仍存在极大的空白,原则上国家对代孕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既然问题发生了,必须要寻求一个解决方案,才能平息各方的矛盾。而解决本案中的争端,最主要是要确立宝宝的法律地位,也就是宝宝作为代孕而出生的婴儿,其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在确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界定代孕婴儿法律地位的主要几种学说以及各自的利弊,下面我们就用表格的形式为大家作个详尽的解释。

法院在审理了此案后,并没有单一地采用以上四种学说中的一种,而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作出了一个判决。即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代孕是违法的,但是代孕的产物,也就是宝宝,是一个合法的主体,其民事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证。宝宝在法律上,事实是张先生的非婚生子,但是因为李小姐自宝宝出生之日,就抚养宝宝,可以视为法律上所谓的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她在丈夫去世后能取得宝宝的合法监护权。另外,李小姐相对于张先生的父母,年龄上的优势也更适合抚养宝宝长大,因此将宝宝的监护权判给李小姐,更有利于宝宝的成长。最终法院将宝宝的监护权判决给了李小姐。

法院的判决,其实是平衡了以上四种学说的利弊而作出的,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开创性,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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