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届,组织纪律知多少?
2016-10-13任红禧邸鸿龙
□任红禧 邸鸿龙
关于换届,组织纪律知多少?
□任红禧邸鸿龙
为维护换届纪律的严肃性,中央纪委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2016年5月以来,中央纪检监察部网站陆续发布湖南、云南、广东、辽宁等地基层单位关于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通报,其中,以下几个案例尤为典型:
云南省蒙自市文澜镇起龙七社社长段汉书、社员李建平等人,在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其带头捏造的诬告材料并造成极坏影响。段汉书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李建平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辽宁省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大河沿村农民党员嵇永升因通过打电话、送“慰问金”等方式拉票贿选村党总支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选资格。
广东省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湛岳登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升迁、连任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惠来县政协原主席方汉明因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安排工作并办理一系列虚假工作经历手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子方佳锋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章关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对上述问题的处分情况有着明确规定:
关于干扰换届问题,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拉票贿选”,第七十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铁律无情佚名
关于“卖官”,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弄虚作假,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然,以上案例仅仅是换届中可能存在的一部分问题,上述规定也只是对号入座式的相应梳理,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可能存在的问题,党规党纪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比如,《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而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也有相应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2016年1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九个严禁”:“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窜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2016年开始,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将陆续进行换届,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换届风气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直接关系到换届工作的成败。
2016年7月底,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机关派出换届风气巡回督查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湖南、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1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督查,对天津、江西、河南、湖北等4省(市)结合巡视“回头看”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开展换届风气督查。
从中央专项检查到近期各地密集通报,我们不难看出中央对换届工作执纪情况的高度重视。所以,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守党性原则,绷紧纪律之弦,绝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触犯纪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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