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保障组织机构现状及发展研究
2016-10-08耿晓晨
耿晓晨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十分重视运动员保障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涵盖运动员入队、在训、停训、职业转换过渡期、退役等各个环节的运动员保障相关政策。为了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承担该项工作的组织机构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研究在对全国22个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调研的基础上,从狭义的角度对部分省区市形成的专门的运动员保障机构组织机构模式现状进行评估,并对其发展提出相关策略。
一、概述
运动员作为社会的群体之一,在国家大的保障体系内享受公民应该享有的各项保障政策;同时,运动员作为专业性强、伤病率高、工作寿命短、成材率低的职业,具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特点,这就对运动员这个特殊人群的各项保障工作提出了较其他职业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覆盖全体公民的保障体系之内,体育行业又建立起了国家、省级和市县级三级联动的运动员保障组织体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特殊职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足,适应了运动员职业发展的特点。
二、我国运动员保障组织机构现状
在对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22个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运动员保障机构模式现状有了基本了解。
(一)广义上的运动员保障组织机构
从广义上来讲,我国的运动员保障机构基本模式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三级模式。其中:
1. 国家体育总局作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运动员保障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各省区市开展各项运动员保障工作,是政策制定方面的主要环节。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因为是运动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是承担运动员保障工作的主体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下,结合各省情况,开展运动员保障工作。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政策落实方面的主要环节,也是在执行过程中将国家层面的政策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关键环节,是运动员保障工作组织体系中最主要的部分。
3. 县市区一级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相关的运动员退役安置等工作。
(二)狭义上的运动员保障组织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作为方针政策制定者,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但因国家队运动员的人事关系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不直接从事运动员保障工作。县市区一级的体育主管部门只是承担最后环节中较少的工作内容,远不能成为组织机构的主体。因此,在广义的运动员保障组织机构中,省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运动员保障机构的最主要的环节,也是在组织机构上对各省区市运动员保障工作做区别化研究的重点。
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机构模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作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机构,全部运动员保障工作交由体育局的人事部门承担。在被调研的22个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有12个是这种模式。另一种是设立省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作为承担运动员保障工作的专门机构,也就是本文所定义的狭义的运动员保障机构,以下探讨的运动员保障机构均属于这个范畴。在被调研的22个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北京、河北、山东、江苏、黑龙江、山西、天津、陕西、云南、广西10个省区市体育局设置了此类专门机构,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具体的运动员保障工作。名称主要有体育人才服务中心、运动员人事保障中心、体育人才职业转换中心、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等;编制在10人以内有6个,11-15人的有4个;单位规格均为正处级;拨款方式8个为财政拨款,2个为经费自理;主要职责均为承担运动员保障相关工作,部分还承担其他职能。
三、我国运动员保障组织机构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运动员保障机构的优势
1. 适合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至今,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也构建了一套在我国现有国情和体制下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的运行体制和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体育作为上层建筑,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专业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竞技体育发展的有生力量,是体育事业赖以生存的基石。让运动员在在训和退役时能够得到最大的社会保障,发挥体育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是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门机构符合现有的国情和体制的体现。
2. 由体育部门设立的运动员保障机构,较通常意义保障机构更熟悉运动员职业特点。在体育行业内,由体育部门设立的专门运动员保障机构,有熟悉运动员职业特点,能够较为完善细致的制定各个环节的运动员保障政策的优势。能够根据职业特点,在公民基本保障体系上予以补充和完善。
3. 设立运动员保障机构后,运动员保障工作具有较大进展。在设立前,运动员保障工作由各省区市体育局人事部门负责,由于编制所限,外加人事部门还承担有大量常规的人事工作,通常情况下仅有1-2人兼职从事运动员保障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后,有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从事该项工作,能够较以往投入更大的精力,能够将此项工作作为独立的工作去研究和开展,因此运动员保障工作得到很大进展。
4. 设立运动员保障机构后,体育局在运动员保障工作政策研究上有较大进展。各省区市体育局人事部门相比其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除了承担常规的人事、人才工作外,还要承担体育行业特有的运动员保障工作,具体包括运动员招聘、安置、自主择业、职业转换过渡期辅导、保险、津贴奖金核定、创业扶持等大量工作。将运动员保障的具体工作交由专门机构后,各省区市体育局的人事部门能够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政策研究,加强政策指导方面的职能。
(二)运动员保障机构的不足
1. 运动员保障的职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被调研对象中这10个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门机构的省区市,设立的时间都不是很长,目前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其承担的运动员保障工作大都集中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和退役安置方面,对于运动员保障的其他方面尚未充分发挥其职能,未能贯穿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始终。
2. 机构建设薄弱、组织机构构架不完善。在10个运动员保障机构中,编制在10人以内有的6个,编制在11人至15人的有4个。内设机构方面,有6个明确了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另外4个尚未明确内设机构。在已明确内设机构中,只有2个对运动员保障工作从业务上进行了分类。
3. 职责定位不够准确,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界限不清,工作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因为在设立运动员保障机构之前,这10个省区市也是由体育局的人事部门承担运动员保障工作,因此在成立后,机构自身定位、与体育局之间的职责划分都是没有先例可循的,在实际工作中定位与职责划分比较随意,易出现职责定位不准确、职责划分不清晰的情况。在被调研的10个运动员保障机构中,其承担的具体职责和与体育局的职责划分各不相同,工作体制机制也不尽完善。
4. 人员专业性不强,对于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探索性不够。运动员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运动员职业特点,也熟悉体育系统的工作内容。但对于保障工作的专业性明显不足,在国民保障政策和运动员职业特点方面不能很好的结合,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运动员保障工作在新时期的探索进行研究和实践。
四、运动员保障机构的发展策略
(一)聚焦改革发展,创新工作思维
运动员保障机构要始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继续拓宽工作思路,强化创新思维,着力整合各方资源,聚焦未来一段时期体育事业、竞技体育、运动员群体全面发展这几大领域的发展,与体育系统的改革和发展任务相同步,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定位,健全组织机构
运动员保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涵盖从运动员入队到退役安置全方面。目前大多数运动员保障机构仅从事运动员退役安置出口这一个环节,未将自身定位到全面负责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角度。应把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涵盖到职责任务中来。对于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调共同完成的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主导作用。要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组织构架,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三)明晰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
设立运动员保障机构后,运动员保障工作应在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运动员保障机构具体承担。主管部门的指导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机构在其指导下承担具体工作,并在具体工作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主管部门须切实履行好对运动员保障机构的监管职责,对其发挥职能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还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管办分离,对于具体的操作性工作可以交由运动员保障机构承担。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水平
运动员保障工作是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除了要具有扎实的运动员保障政策理论水平外,还要具备我国宏观保障体系的政策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大环境下,研究开展运动员群体具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保障工作。因此要在专业人员培养上多着力,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升人员专业化水平。
五、结论
设立运动员保障机构在组织机构方面大大促进了运动员保障工作,但目前设立的运动员保障机构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只有发挥运动员保障机构的优势,弥补其不足,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运动员保障 组织机构 职能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