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信用法律制度 提升国家软实力
2016-10-08王露蒲实许元荣
王露+蒲实+许元荣
国家信用体系发达程度,决定着国家营商环境的质量,决定着市场交易的效率,是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尤其是进入大数据时代,由于一切市场主体信息、产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流程信息、消费者反馈信息,都可以被充分地记录和分析,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技术环境和发展阶段。可以说,基于大数据的强大国家信用体系,既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秩序的根本需求,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实践双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起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纷纷主动作为。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各界对信用记录的建设和使用的重视关注程度大大提高。各省市对信用工作也更加重视,许多城市积极申请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主动承担先行先试任务。同时,随着信用信息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考核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及各地方参与信用工作的程度不断加强,范围不断拓展。
痛点、难点环节取得重大进展。一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重大进展。从去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到今年进一步纳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现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二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取得重大进展。通过签订多个联合惩戒备忘录,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的企业,将在出行、消费、政府采购等多个领域受到联合惩戒。三是信用服务和信用应用取得重大进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已经有8家个人征信机构经人民银行同意开展个人征信的准备工作,全国共有120余家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成为信用体系“总枢纽”。2015年建立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接入37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归集信息5.4亿条,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着力消除“信息孤岛”,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了基础。“信用中国”网站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整合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大力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示,现在每天的访问量稳定在30万人次以上,总访问量突破4500万次,网站向社会公开超过5300万条数据,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存难点和瓶颈
第一,国家信用体系顶层设计缺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是复杂系统工程,概念研究、复杂系统的可行性研究等基础工作尚未全面开展。目前国家信用体系作为基础性资产的认识还处于相对粗浅的阶段,其作为国家/国民财富的重要地位、作用发挥不够,与之适应的制度安排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大数据对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其颠覆性地改变经济形态、国际安全形势、国家治理和资源配置模式是一种可能的趋势。因此,要站在政权建设、国家治理的高度规划和设计国家信用体系。
第二,信用体系法治建设滞后。我国关于信用的法律法规散落在《刑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款中,尚无一部有关信用的专项法律,虽然2013年先后出台实施《征信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但仍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立法层次不够高,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等缺少刚性要求,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同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数据分类、数据保密、数据收集、数据共享、数据安全等方面管理尚不完善,缺少制度安排。
第三,信用数据的采集、分享、标准成为瓶颈。各部门信用记录建设参差不齐,仍有不少部门没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归集难,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没有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有的虽然提供信息但更新不及时,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档案和信用大数据。信用信息的数据接口、数据格式以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使用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具体标准,也会增加数据处理成本,降低运行效能。
第四,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尚处起步阶段。惩戒对象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仍有一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行为未纳入联合惩戒范畴。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待规范,目前一些部门、地方等纷纷尝试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但目前这两种制度规范性不足,列入和退出红黑名单的条件不够公开、透明,依据不足影响了奖罚措施的应用。惩戒措施力度有待加强,当前通过联合惩戒仅有约1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惩戒措施的作用和震慑力有限。
第五,信用服务领域发展落后。我国征信体系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完全市场化格局,而是“自上而下”推进的政府主导模式。一是我国信用服务机构结构失衡,政府相关征信机构能力较强,而商业征信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二是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缓慢,缺少高质量的数据,信用服务产品单一、数量较少,信用产品的认可度和信用度较低。三是我国信用服务的应用领域十分有限,主要局限在金融领域,而征信业务发达的国家在个人租房、上下游企业交易,甚至社交领域均有应用。
加快建设国家信用体系相关建议
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具有系统性、全局性的战略问题。建议以“十三五”规划实施为契机,以“信用中国”作为国家信用体系发展战略的抓手,推进信用社会、信用城市、信用政府和信用国家建设。
完善国家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一是全面推进国家信用体系发展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深入研究“信用中国”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指征,主要任务和路径选择,不断丰富、完善国家信用体系顶层设计的方法论,形成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顶层制度框架。二是强化对“信用中国”建设的组织引导。制定“信用中国”总体战略与路线图,加快信用数据开放、共享及安全方面的相关立法与标准制定,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政府信用数据公开制度,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统筹结合,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整改。
加快立法健全信用法律制度。一是推动《信用法》进入立法程序。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结合地方实践经验和《信用法》前期调研工作,尽快推动《信用法》进入立法程序,为开展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研究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引导征信机构规范经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政府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立法。发达国家通过数据保护的相关立法,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欧盟的《数据保护指南》和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确保社会信用数据的收集、使用、监管有法可依。我国应加快《信息安全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工作,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完善信用数据共享体制机制。一是完善信用数据收集、共享的工作机制。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发布的长效机制,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可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并确保及时动态更新。二是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强大数据、互联网等相关技术与信用体系建设技术基础方面的研究,借力“多证合一”,利用互联网+工商+税务,推动国产操作系统应用。三是规划设计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具体提供三种基础服务:建设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的基础信用数据库,通过各级窗口面向社会提供基础服务;为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提供公共基础数据服务;为政务部门间开展共享交换和协同互通提供公共技术支撑。
以市场化机制推动征信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一是鼓励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国家征信体系。鼓励政府、金融和企业多方探索,逐步形成涵盖行政征信体系、金融征信体系和商业征信体系的国家征信体系。二是推动商业征信机构和征信服务业发展。推动我国征信服务业市场化发展,鼓励竞争,积极培育征信企业和征信产品,并适度对外开放。三是市场化方式推动全国性商业征信中心建设。以市场化的方式,建设一家或几家全国性商业征信中心,使其成为商业信用交易支付记录基础数据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