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风险”理财,损失谁买单?
2016-09-28佳木江南
佳木江南
现在市场上的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可谓五花八门,风险各异。这让很多投资者头痛,品种如此繁多,让人眼花缭乱,怎么选择才能让风险降到最低、让收益获得最高?
正因如此,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推出了一种所谓“零风险”理财:代人炒股,约定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亏损全部由公司承担。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种“零风险”理财是否真的毫无风险?一旦出现亏损该如何应对?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李先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作,2015年上半年上指、沪指一直持续上涨,高歌猛进,他看到身边的朋友炒股都赚到了钱,也产生了入市的想法,于是在某证券公司开设账户准备加入炒股大军。
考虑到自己炒股经验不足,李先生委托玖盈公司对其账户内的资产投资管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李先生将交易账号及密码告知玖盈公司,由该公司进行交易操作;约定起始资产为100000元,委托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同年9月8日;资金管理收益李先生得40%,资产管理公司得60%;玖盈公司自愿承担全部亏损。
协议签订后,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对李先生资产进行股票投资。在委托期间,李先生遵守约定,从不插手交易。
至2015年8月底,李先生发现账户出现一定程度亏损,就联系了玖盈公司业务员,对方告知系大盘正常波动,让其放心。到2015年9月8日委托期限届满,李先生依约接管上述账户,账户资产价值仅为52575.95元,亏损达47424.05元。李先生要求玖盈公司依约赔偿其上述损失,公司一直找借口推脱。
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玖盈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玖盈公司赔偿其损失47424.05元。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受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玖盈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李先生委托玖盈公司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管理,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协议约定投资亏损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该条款是受托方作出的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与向委托方保证盈利而不亏损的约定无异,实质上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严重违背委托代理的基本原理,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保底条款作为协议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合同整体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双方有关盈利分配约定考量,判定上述损失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承担80%。
这样一起因“零风险”委托理财而引发的官司就此审结。这个真实的案例给大家一个警示:所谓的“零风险”,实际上是旱涝保收的保底条款,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金融市场本就高风险,只盈不亏的零风险投资与投资行为的本质是相矛盾的,这种保底条款本身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理财市场乱象难以根本遏制的当下,投资者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盲目相信“零风险”或“低风险高收益”,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流动性需求等,明确了解理财产品各项信息,谨慎考虑后再进行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