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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发展巨灾保险刻不容缓

2016-09-28唐璐

金融经济 2016年8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城乡居民

唐璐

今年入汛以来,长江中下游等地险情不断,截至7月10日,长江流域共有湖北湖南等10个省、625个县(市、区)4919万人受灾,倒塌房屋11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4167多千公顷。目前,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亿元,161人死亡、61人失踪。面对灾情,舆论一方面关注救灾进展,另一方面也加入了关于巨灾保险的话题讨论。

专家指出,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加速发展巨灾保险刻不容缓。

我国巨灾保险已迈出了关键一步

近来,洪涝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频发,再加上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日益唤起了人们的保险意识。毕竟当灾害来临时,一些经济实力不强、同时又未买任何保险的家庭或个人很有可能遇到经济和生存危机。也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辟灾险险种,同时加大了宣传力度。

以湖南为例,虽然离地震比较遥远,但每年都会面临洪涝、山体滑坡等威胁。2007年以来,湖南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每亩地保费20元,其中农户只要负担4.5元。据记者了解,全省70%以上农户都购买了这一险种,且分别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人保财险和太平洋保险三家公司承保。购买了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可以在遭受洪灾等灾害损失后,拿到每亩360元的赔偿。

但严格来讲,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巨灾险。巨灾保险制度的提倡和建立,是在2013年之后才开始逐步推动的。当时,国家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拟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直到2016年,经综合调研论证后,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表明要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按照此前保监会的规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2017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保监会表示,由于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地震巨灾保险将可能是下一阶段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保监会等部门也推动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今年7月1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全国开始销售,标志着我国首款巨灾险正式推出,具有“破冰”的意义。

另外,一些地方也开始了巨灾保险试点。典型例子就是宁波。今年年初,宁波市政府宣布出资5700万元为1000万城乡居民(含外来人口)购买总额7亿元的巨灾保险(包括因台风、暴雨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保险3亿元,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险3亿元,因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保险1亿元),保险范围从自然灾害扩展到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无疑,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已迈出关键一步。

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相比差距较大

2014年8月13日,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后,保险业被提升至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地位显著提升,作用日益明显,内容也日趋丰富。但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尽管取得一定成绩,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灾害事故保险理赔案例选编2015》指出,2008年以来重大灾害事故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但与发达国家30%的比重相比依然有差距。根据民政部数据,近8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4万亿元,但后期的保险赔款所占比例却一直很低。以汶川地震为例,其直接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保险赔款为20多亿元,占比仅为0.2%左右。而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

即使是今年7月推出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也仍有很大发展空间。研究表明,在自然灾害赔付比例中,相较于发达国家30%-40%的保险占比,我国住房赔付占比还不到3%。巨灾面前,仍需要强化保险对住房的保障。

以上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分析。如果从微观角度看的话,买过保险的人往往有这种经历,保险公司在承保寿险等险种时往往会注明“地震等特大灾害不在保险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也承受不起投保人因地震等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此一来,经过层层筛选后的所谓各类“灾害险”,也有名不副实之虞。所以尽管重大灾害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但各保险公司还是有些担心巨灾险“不能承受之轻”。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很多保险公司对巨灾险“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甚至不要”的态度了。

巨灾保险发展前景广阔

怎么扩大巨灾保险这个空间,事实上是一个很有讲究的命题。记者认为,解答这个命题,首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巨灾险适合市民需要”这个命题。记者访问了一些专业保险人士。综合他们的意见,一个好的“巨灾险”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费率水平不太高,应该在综合考虑当地市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二是条款设计从当地灾害实际特点出发,尤其不刻意回避当地经常发生的灾害。当然,这不是说保险公司不要盈利,而是说保险公司要在经过精细计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有关灾害的“支付价格”。归根到底,还是慎重确定费率,同时要确保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赢。三是涵盖的重大灾害的范围尽可能广泛,比如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等,“一个都不能少”。

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要完善巨灾险体系,除“天时”已经具备外,对巨灾险的必要性和发展空间要有清醒认识,而当务之急则是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主导方面,可以在“新国十条”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经验,除了推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重大灾害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之外,还应提升巨灾险的地位,加大巨灾风险管理力度,指导保险公司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方面做好前期研究、防范工作,进而尽量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政府可以参考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在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基础上,像美国强制要求业主在建筑物贷款时购买洪水保险一样,适时推行重灾强制保险试点和农业灾害强制保险试点。同时,着力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充分运用了分保、再保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政府参与兜底。具体而言,为弥补保险公司风险,可以通过众筹或政府和保险企业合资形式,设立重灾保险基金,根据区域的风险差异性,制定不同水平的费率级别。社会方面,可以多培养一些保险和再保险中介组织,争取尽可能活跃保险市场。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前景是比较广阔的。不过在当前情况下,市民朋友为了更好防范灾害风险,可以考虑用寿险来进行弥补,比如采用投保家财险和意外险组合的方式,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令人遗憾的不测,今后的家庭生活也会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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