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述要
2016-09-28燕今伟朱强
燕今伟+朱强
摘要 根据参加《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工作的经历和体会,介绍了《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工作的全过程和主要的修改内容,并着重对高校图书馆职能和任务的再定位、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的区分、图书馆在学校教书育人主战场上的作用、资源建设及服务、社会服务和规程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条款的修订进行了分析和说明,以期为学习和落实规程提供参考。
关键词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高校图书馆修订
分类号G251.3
DOI 10.16603/i.issnl002-1027.2016.02.001
2002年2月,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形势,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为高校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促进了高校图书馆和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的建设,大大提高了我国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随着改革的推进以及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环境的发展,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高校图书馆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已经大大超出了2002年版《规程》所界定的范围,对《规程》作进一步修订势在必行。2013年8月,第四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图工委)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将修订《规程》作为本届图工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历时两年多,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预示着高校图书馆的发展又将进入一个新时期。
1.《规程》的修订过程
《规程》的修订经历了几上几下的过程。2013年10月,图工委《规程》修订工作组成立后,迅速开始了工作。12月,图工委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图工委发送了征求《规程》修订意见的通知。2014年3月,修订工作组根据各省图工委提交的意见,对《规程》进行了第一次集中修改。5月,再次将修订稿发送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图工委征求意见。9月,修订工作组根据各地第二轮返回的意见对《规程》再次修改。10月,将第二稿提交给图工委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修订工作组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再次修改,于2015年3月形成送审稿上报教育部。2015年5、6月间,修订工作组根据高教司的意见进行了两次修改。7月,经过图工委第三次工作会议讨论后,《规程》修订稿由教育部高教司送部内人事司、社科司、政法司、职成司审阅,各司都认真负责地提出了中肯的意见。9月,高教司再次将《规程》征求意见稿下发部分高校征求意见。其间,高教司教学条件处和修订工作组之间、教育部各司之间的讨论,修订工作组的文字修改和教学条件处的领导字斟句酌的修改难以统计。更令人瞩目的是,在最后的审定阶段,袁贵仁部长亲自批示,对《规程》稿中个别表述的内涵和依据提出疑问,经修订工作组和高教司再次补充说明后终予以认可,《规程》于2015年最后一天得以发布。可以说,新的《规程》是领导和群众、教育部和高校图书馆群策群力、集体智慧的结晶。
2.《规程》的修订原则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图工委都非常重视,组织本地区高校图书馆讨论研究,汇集、整理意见报送。仅第一轮收集到的各地意见就达3万余字,其中,海南、江苏、四川、福建、甘肃等省的高校图工委和图工委高职高专分委员会整理了全面的修改意见,有一些高校图书馆的馆长也以个人名义提出了较系统的修改建议,体现了整个高校图书馆界对《规程》修订的重视和期待。综合大家的修改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高校图书馆的定位应与时俱进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校图书馆的新要求。
(2)适应时代发展,推进服务创新,对高校图书馆在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如何拓展和深化服务具有引领作用,体现图书馆的发展方向。
(3)希望有更多定量的、刚性的指标,特别希望在高校图书馆的经费分配、人员编制、评估指标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4)希望设立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便于图书馆引进人才和管理人力资源。
(5)适应高等教育多样化办学的发展趋势,增强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图书馆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
规程修订工作组逐条梳理和研究了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在教育部相关领导的指导下,逐步明确了《规程》修订的指导思想:在《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反映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图书馆工作的需求,进一步明确高校图书馆在体制机制、馆舍设备、经费、人员、文献资源、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适当超前提出文献信息服务某些方面的工作目标,力求弥补当前高校图书馆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并为各类型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图书馆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留下扩展的空间。
具体修订时,充分考虑和分析各方的意见,尽可能予以采纳,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1)根据教育部最新文件的精神和提法,对某些内容的表述予以调整。目前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社会地位、职能和作用相比十几年前有了更深入的表述,《规程》的相关提法也需要进行调整。
(2)适应高等教育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对某些条款进行增删和修改。伴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高校图书馆的工作模式和在教育、教学中的任务和作用都有很大变化,需要对《规程》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3)对高校图书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基层图书馆的呼声予以呼应。针对各地高校图书馆反映的问题,对《规程》予以相应调整,以解决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4)根据图书馆的发展趋势,提出新的引导性要求。文献资源数字化和校园信息化的发展大大扩展了图书馆的功能,需要做一些引导性的规定来指导高校图书馆的工作。
(5)对原文件的词语和逻辑关系的调整。《规程》中存在一些文字组织和语言表述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可能引起歧义的地方进行梳理和纠正,并按照新的内在逻辑对各章内容作顺序上的调整。
3.《规程》修订的要点解读
3.1对高校图书馆职能和任务的再定位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已经明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校的三大职能。文化立国是国家的发展战略,文化传承创新是高校和图书馆界已经非常重视的工作。新《规程》在第三条在保留高校“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这一表述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既遵循了《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又适应了当前高校图书馆实际承担的社会职能的现状。
与此相呼应,在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中,修改了原来主要着眼于图书馆内部业务工作的思路,把工作任务从图书馆层面提高到学校层面,要求“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对图书馆主要工作任务的性质进行了再定位。
3.2对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制度安排
新《规程》第十一条,是最浓墨重彩的一笔。是否可以像发达国家一样,把图书馆员分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一直是图书馆界热议的话题。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图书馆把硕士研究生学历作为招聘新馆员的门槛,同时也采用劳务派遣、短期聘用等其他形式雇用非研究生学历人员,承担经过短期培训就可以上岗的工作,这个现状为区分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十一条规定,“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这其中有三层含义:(1)要求专业馆员具有硕士学历,是为了以后招聘人员时,从入口上把住文化层次,以便工作人员入职后能够掌握专业性的工作技能;(2)提出要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是为了给非图书馆学专业背景的研究生打开入职通道,但要求他们接受必须的图书馆学专业训练,以便胜任图书馆的专业工作;(3)提出“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并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并用,是为了在现行职称制度下,让目前的工作人员中没有研究生学历,但是经过在图书馆长期工作,已经掌握专业技能,能够胜任专业工作,并且已经有高级职称,或是能够评上高级职称的人员,能够进入专业馆员的管理范畴,保持人员和工作的稳定,同时也对调入图书馆的人员设置了一道门槛,有利于破除什么人都可以进图书馆的传统观念。
第十一条同时还规定了“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设置了下限,没有设上限。目前国内普通高校图书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一般控制在工作人员总数的10%一30%之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没有作严格限制,有的图书馆高达50%以上。在区分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为专业馆员,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则是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交叉的一个区域。中级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部分是资历浅的专业馆员,另一部分是资深的辅助馆员。在目前普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大背景下,这样的考虑为实现从单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过渡到既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又将图书馆员区分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的新的用人体制提出了制度设计的思路。
在征求意见阶段,部分图书馆提出要通过新《规程》,实现图书馆员职业化,曾有一稿也写入了专业馆员要“符合行业性的资格准入条件”的条款。但后来考虑到目前关于图书馆员职业准入的问题还处于议论阶段,近期没有实施的可能,在后续修改中删除了。现在有了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的区分,就有了学校可以接受的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加上第十条“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在实质上推进了图书馆员职业化的进程。
3.3强化图书馆在学校教书育人主战场上的作用
在修订过程中,教育部有关领导特别强调要引导图书馆进入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主战场,承担或参与相应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作用,这比原《规程》的着眼点有很大的提升。新《规程》规定,在人才培养方面,“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图书馆要“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这些具体的表述为校领导在学校的整体工作中用好图书馆这一个方面军提供了指引。
3.4关于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和服务
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服务,是大家讨论最热烈,但是统一认识最快的两章。这两章涵盖了高校图书馆的主要业务工作,大家都希望尽可能地反映图书馆工作的最新发展,列出新领域、新技术、新方法,以加强《规程》的引导作用。经过讨论,大家都认识到,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应用、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出现,不胜枚举,《规程》还是只能原则性地进行理念导向,不宜列举目前热门的事项,以保持《规程》的稳定性。修改稿中曾出现过的移动服务、机构知识库等词语,最后都删除了。最终定稿中,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一章,列出发展规划、资源配置、协作共享、资源加工、纸质文献的组织和保护、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等条款。关于服务的一章,列出服务宗旨、开放时间、服务内容、服务于人才培养、服务于文化建设、用户教育、学生参与、特殊用户服务、服务共享、服务社会等条款,逻辑清晰,内容明确,将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业务工作的指南。
3.5关于社会服务
近年来,要求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的呼声很高,给高校带来压力。新《规程》没有回避这个问题,而是给出了正面回应。原《规程》提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这种表述是时代的产物,适应了当时的形势。现在普遍强调公益性机构的免费服务,公共图书馆基本上取消了收费服务项目,原《规程》的表述就不合时宜了,需要进行调整。根据目前高校图书馆的普遍共识和实践经验,新《规程》规定,“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划定了保证校内秩序的红线,也指明了为社会服务的主要方向。
3.6《规程》的法律效力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增强《规程》的刚性是有广泛代表性的意见,大家普遍希望《规程》能够成为尚方宝剑,促使学校保证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条件。郑章飞撰文对《规程》的法律属性进行了透彻分析,提出应争取把《规程》作为教育部的部门规章颁布,进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增强《规程》的权威性。
在修订过程中,教育部有关领导始终强调《规程》不能违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这就给《规程》的修订上了一道紧箍咒。显然,图书馆是高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其设置和管理等事宜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范畴,教育部不宜直接下达强制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全国2500多所高校,办学目标不同,条件不同,读者对象不同,也难以在一个文件里对不同的高校规定统一的硬性指标。这就决定了《规程》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部法律。但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执行或违反都可以追究责任,并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能够引起高校领导的足够重视。
4.新《规程》的落实
新《规程》对如何落实作了明确规定(1)“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2)“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由此,后续工作还有很多。
新《规程》颁布后,我们要做好三个层面的工作,让新《规程》真正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推动高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首先,新《规程》要得到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教育部针对高校内部的二级机构颁发规范性文件并不多见,足见图书馆对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经过10多年来高校文献共享系统的建设,高校图书馆事业已经形成整体化发展的态势。除了教育部的重视,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须不失时机地研究和部署,利用各省高校图工委已经形成的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和督促各高校研究落实新《规程》的各项要求,在整体上提升本地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水平。
其次,各类型高校图书馆协作组织应积极开展工作,在教育部高校图工委的指导下,依据新《规程》研究和制定适合本类型高校图书馆的工作标准和评估细则等指导性文件,推进新《规程》的落实。
第三,各高校是落实新《规程》的主体单位,责任最重。在审定新《规程》时,教育部政法司指出,图书馆属于高校内部组织机构,不宜以图书馆为主体规定其相关管理职权,并对《规程》中各条款的主语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大家可以看到,新《规程》的“体制和机构”、“工作人员”、“经费、馆舍、设备”和“管理”各章条款的主语基本上都是“高等学校”,只有“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两章的主语是“图书馆”,这就指明了落实新《规程》的责任主体。各高校图书馆须与学校领导认真沟通,使学校领导了解应该担负的责任,与图书馆一起在本校落实新《规程》的各项要求。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改革蓝图有了,现在的关键是把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也是我们落实新《规程》的最恰切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