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庇护现象研究
2016-09-26潘峰
摘要:庇护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庇护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安排,以其复杂的政治、经济的多层次结构,成为调节社会秩序的特定模式。庇护现象普遍存在于不同社会。在中国则以其特殊性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的庇护现象也成为海外中国研究者的研究对象,但个案研究则存在局限性。庇护现象存在于中国社会的不同时期。
关键词:庇护现象;庇护关系;中国社会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
庇护现象存在于不同社会中。自20世纪50年代始,社会科学的多个学科,如人类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讨论了不同社会的庇护现象。庇护现象的研究经历了三个时期,关注的主题和焦点不同。第一阶段的庇护研究,运用经验性的地域个案,考察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庇护现象,如地中海、拉美、东南亚等地区,强调庇护现象的传统性与特殊性。1980年代以后,第二阶段的庇护研究,探讨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庇护现象,肯定了庇护现象的普遍性。1990年以后的庇护研究,将庇护现象置于民主制度及市场背景下,强调庇护现象在当代制度条件下的延伸形式,主题涉及庇护与现代政党、选举的关系等。[1]
当代的庇护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逐渐从边缘性的、地域性的经验研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但长期以来,受居于中心地位的现代化理论的影响,庇护现象被视为传统社会中的特殊现象,甚至现代社会的非正常状态或者病态现象。人们对庇护现象的研究,过于注重庇护的负面社会影响,对庇护现象进行道德化评判,将庇护现象视为负面的社会现象,形成研究偏见,难以对庇护进行科学及客观的研究。
相对而言,当代中国学术界缺乏对庇护研究的关注,较少对中国社会中的庇护现象进行探讨。本文拟从庇护的基本含义出发,对中国社会的庇护现象进行梳理和介绍。
一、理解庇护现象
庇护作为客观的社会现象,在庇护现象背后,庇护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庇护的含义进行了讨论,理解庇护现象的实质。较多的庇护研究从微观的个体层次出发,将庇护者(patron)与依附者①(client)形成的关系,理解为特殊的社会关系类型,即“庇护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
在政治学者詹姆斯·斯科特的经典定义中,庇护关系是一种角色间的交换关系,它被界定一种工具性友谊关系,在这种二人关系中,庇护者是具有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个人,利用他的影响力与资源,为依附者提供保护或利益;而地位较低的依附者,作为回报,会提供给庇护者支持与帮助(包括私人服务)。[2]
庇护关系被描述为具有不平等资源、权力、地位的二人间的私人交换关系。庇护的最基本形式,是庇护者与依附者形成的二人关系。庇护者处在社会地位较高的一端,掌握着资源,如物质、职位、保护等,而依附者,处在社会地位较低的一端,为获取利益,以服务和忠诚等参与到交换。庇护关系并非简单的工具性交换关系,同时也是私人互惠关系。庇护者与依附者进行面对面的人际互动,彼此熟悉、相互信任。在庇护式交换中,情感作为基本粘合剂,通过日常互动及交换行为,强化互惠规范,创造出回报的义务感。
庇护并未局限于简单的二人关系形式,当庇护者拥有众多依附者,产生结构分化,形成庇护者——中间人——依附者的多层级网络结构。在宏观的层次,庇护关系渗透并嵌入组织运作,甚至更复杂的政治、经济等系统,成为一种非正式机制。社会学家艾森斯塔特与罗尼格将庇护界定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安排,相对正式的社会安排而言,它通过资源流动、交换与权力关系的结构化及它们在社会中的合法化,充当了调节社会秩序的模式。[3]
二、庇护现象与中国社会
庇护现象普遍存在于不同社会。中国社会的庇护现象,其特殊性在于,它产生于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制度与文化情境中,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国社会中较典型庇护现象的揭示,能够从一个侧面理解不同时期中国社会的实际运作。
(一)传统中国社会的庇护现象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庇护现象,具有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与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特征相联系的,根植于各个时期的社会制度及文化中。这些特定时期的社会制度,含有庇护的特征和成分,以非连续性的片段方式存在。
1.门客制度与庇护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间战争频繁,卿大夫和贵族篡夺君王权力,旧的社会秩序趋于瓦解,社会阶层开始更加自由地流动,“士”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开始崛起。[4]62少数强宗巨室成为诸侯国的实际统治者,为增强政治实力,应对残酷的对外战争,招募有才干的士,士多以“客”的身份出现,通常居住在主人家里,如“门客”、“食客”等。当时,豢养门客的风气盛行,信陵君“致食客三千人”。②
王室贵族及高官显贵,位居统治集团的上层,具备供养“客”的经济能力,作为“主人”,为门客提供住处、饮食、衣服及车马等。尽管主人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高过“客”, 但通常会礼遇“客”。“客”与主人无永久的依附关系,有去留的自由,也无特定的义务,只在主人需要的时候,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回报主人。
至西汉时期,门客制度依旧盛行。主人对门客的等级性和支配性更强,门客对主人的义务更正式,逐渐成为主人的私人附庸及扈从,发展出较严格的庇护关系。[5]135
门客制度中,“主人”与“客”间的关系,实质是庇护关系,兼具利益和情感关系色彩。“主人”社会地位较高,在物质上供养“客”,“客”处在依附地位,在态度上忠诚于主人,以实际行为回报“主人”。
2.“门生故吏”与庇护
“门生故吏”是东汉中后期的庇护现象,徐幹描述了作为庇护者的宗师与作为依附者的门生之间的社会关系。《中论·谴交》云:
桓灵之世,其甚者也。自公卿大夫、州牧郡守,王事不恤,宾客为务,冠盖填门,儒服塞道,饥不暇餐,倦不获已,……详察其为也,非欲忧国恤民、谋道讲德也,徒营己治私、求势逐利而已。有策名于朝而称门生于富贵之家者,比屋有之。为之师而无以教,弟子亦不受业。然其于事也,至乎怀丈夫之容,而袭婢妾之态,或奉货而行赂以自固结,求志属托,规图仕进……。[6]232
门生原指儒学宗师授业弟子。东汉后期,一些受过教育的儒生,投靠有权势和社会地位的宗师,其中,建立在地域基础上的同乡情谊,成为门生与宗师建立庇护关系的基础。这些儒生虽托以门生的身份,宗师却无实际的授业指导。门生对宗师形成私人依附,通过宗师的推举和任用,进入政治权力的通道。
故吏意为旧时属下,多数被举荐为孝廉者,均有在地方郡县担任过属吏的经历。东汉入仕主要通过察举制度,由州郡地方官员负责,以“方正”、“孝廉”等名义举荐。这些地方掾吏,获得任用或升迁,跻身于官僚机构。当举荐者改任或升迁时,属吏仍以“故吏”名义保持着隶属关系。[4]183
门生、故吏在业师或故主处境危难时,给予支持,作为回报。受东汉当时的孝道文化影响,门生、故吏有义务为业师尽服丧之责,立碑颂德,题名碑阴。
尹沛霞将东汉时期的举荐者与“门生”、“故吏”的关系,理解为士大夫阶层之间的庇护关系,在功能上,这种关系为双方提供了更多获取和行使政治权力的机会。当举荐作为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时,举荐者倚靠众多“门生”、“故吏”的私人效忠,建立联系上层人物并在官僚体制外运作的关系网络,攫取并巩固政治权力,提高社会地位,强化政治影响力。而门生、故吏借助庇护者的关系网络,获得进入政治的门径。[7]
3.租佃关系与庇护
传统中国是较为典型的中央集权国家,政治权力集中在帝国中心及大城市,就其行政能力和效率而言,难以延伸和渗透至边缘的农村地区,帝国权力在农村社会出现“空隙”。传统乡村中,经济上是地主,社会上是士绅的阶层,掌握着各种资源,控制村庄与外界的联系通道,填充了地方社区与外部社会之间的“空隙”。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绅权”对“皇权”的缓冲。[8]99
传统乡村中,农民为减少来自生存环境的威胁,应对资源极端稀缺的状态,获取生活必需品,社会关系模式在农村社会中会适当拓展,农民与地主形成的庇护关系成为理性的主动选择。[9]
地主与佃农,在资源、社会地位等方面,是不对等的。地主掌握大量土地,佃农租种土地,地主有时会提供给佃农肥料、种子及农具等。作为回报,佃农将收成按比例上交给地主,并提供必要的劳务。租佃关系规定基本义务,提供临时性的租期,并未满足双方的真实需要,地主无需考虑特殊状况下佃农的生存状况,佃农也无义务对地主表示特殊的尊敬。
实际情况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有时会发展成庇护关系。地主冀望成为乡村社区的实际领导者,需要来自农民的支持,扩大社会声望及影响力,他给予农民租种土地的机会,让农民维持生计,提供紧急状况下的 “保护”和“帮助”。而农民为获得长期租佃协议,向地主寻求帮助,对付来自各方面的麻烦,作为回报,农民会给予地主特殊的尊重,并忠诚于地主。[10]18在较正式的租佃关系之外,地主与农民形成互惠性的私人关系。庇护关系,嵌入到租佃关系。
4.晚清幕府制度与庇护
晚清的幕府制度兴起于十九世纪下半叶,是地方官员聘请专门人才协理政务的制度。幕府作为正式官僚制度的补充,通过私人关系来维系,幕主的职位、财富和品性是幕府制度赖以存在的三大支柱。[11]93
作为地方官员的幕主,缺乏经验,为应付繁琐的行政事务,选择聘用幕僚,用薪俸来支付幕僚的薪酬、食宿等。幕僚受过专门的训练,熟知地方政府的运作,负责处理诸如诉讼、税收、账务、文书等方面的事务。[12]160幕主和幕僚的关系,既是朋友关系,又是雇佣关系,更是行政事务上的同事。[10]47他们以私人情谊和共同利益为纽带,相互忠诚。
幕府制度发展到后期,幕主和幕僚关系发生了变化,利益交换淡化了以前的情感关系,个人效忠代替私人聘用,私人关系演变为庇护关系。幕府成为笼络人才、营造权力网络、获取影响力的政治工具。以李鸿章幕府为例,李鸿章曾有多达数百幕僚,一些幕僚经李推荐出任官职,成为其下属。李鸿章依托官僚体制中的官职和非官方的幕府,建立庞大的私人权力网络。[10]144这种权力网络,带有明显的庇护性质,李鸿章作为庇护者,推荐幕僚,提供职位,巩固自身政治地位;而幕僚作为依附者,将幕府作为进入官场的途径,效忠幕主,获取名利。幕主与幕僚形成的庇护关系,遵循的是以职位换取忠诚的模式,嵌入到官僚体制的上下级关系,形成较复杂的庇护网络。
(二)当代中国社会的庇护现象
20世纪80年代以来,庇护模式开始被海外中国研究者用来研究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及社会关系。这些研究比较深入地探讨了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庇护现象。
华尔德研究了自1949年到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城市工厂体制中的权威关系。在他看来,当代中国工厂组织中的权威关系,体现为制度性庇护关系,其表现形式是工厂领导与忠诚的积极分子之间,形成了上级与下属的庇护关系网络。换言之,工厂组织中的正式权威关系转化为私人庇护关系,以关系网络的形式将个人忠诚、制度角色及物质利益联系在一起。[13]24在性质上,工厂组织中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庇护关系,意味着公与私、官方与个人的混合,是正式与非正式结构,或者说是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混合物。这种庇护关系的形成,是与当时的经济、政治结构及工厂的内部组织方式分不开的,如企业的公共福利职责,工厂的政治化性质,基层干部的个人权力。这种“制度性依附”的特点在于,工人在经济上依附企业,在政治上依附工厂党政领导,以及在个人关系上依附基层领导。[14]25
戴慕珍运用庇护模式,对计划经济时期(1955-1979)的中国农村庇护现象进行研究。在她看来,村干部与普通村民形成的庇护关系,作为该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的典型特征,根植于当时农村的经济-政治结构中。计划体制下,粮食配给的制度化,农民生活物品相对短缺,形成对集体的经济依赖。地方政府赋予村干部法定的权威与日常责任,集体和私人控制资源和物品的分配,是当代中国农村庇护的政治基础。具体而言,村干部通过工分体系,分配劳动任务,决定各种工作的类型、机会(如自留地、副业、外出务工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农民的收入。另外,村干部分配政府贷款与救济,对农民的收入及福利等产生影响。乡村社会中的农民,策略性地与村干部建立私人关系,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收入。作为回报,这些农民会提供给村干部稀缺的物品及劳务,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他们支持和尊重。[15]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着由再分配体制向市场机制的转型。[16]市场化改革是否会从根本上瓦解传统的庇护机制,或者在该条件下,庇护现象以另一种形式出现?
王达伟的回答是,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导致庇护现象的消失,城市新兴商业阶层与地方政府官员形成新的庇护形式——“市场庇护关系”(commercial clientelism)。地方官员拥有着分配资源和机会的权力,并将权力商品化,参与市场交换;私营企业主则以地方官员为中心,营造私人关系网,增加获取财富的机会与途径,保护其财富积累。这种新型的庇护关系,基于私人情感,嵌入到社会关系网络和政治权力中,成为连接地方政治和市场经济的结构性机制。[17]228这种庇护关系的独特性在于,私营企业主对政府官员的依赖程度降低,而政府官员则越来越依赖企业主及其资源,庇护双方从“单向依赖”变为“共存依赖”关系。[18]
海外中国研究者对当代中国社会庇护现象的研究,将庇护作为观测和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的理论范式和工具,带有明显的经验性质。研究者囿于个案材料及观察视角,对当代中国庇护现象的分析,存在着局限性。
当代中国社会存在着庇护现象。需要明确的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庇护特征或成分,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社会的整体特征被界定为庇护性质的。
三、结语
庇护现象存在于中国社会的不同时期。特定时期的中国社会,具有较典型的庇护特征,尽管是以非连续的形式存在。
中国社会的庇护现象,受到它嵌入的结构、制度及系统影响。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当代社会,中国人日常生活的适应方式,均是关系取向的。一方面中国人的社会关系具有私人性和互惠性的特点, “‘报的观念是中国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中国社会中还报的原则应用交互报偿于所有的关系上,这原则在性质上也可被认作是普遍主义的。但是这个原则的行使却是倾向于分殊主义,因为在中国任何社会还报绝少只是单独的社交交易,通常都是在已经建立个别关系的两个个人之间……”。[19]179
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外显为社会交往中的人情交换和施报行为,纠缠于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作用于社会权力关系的再生产。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以情感相依而非理性计算为基础,并且是以个人关系为纽带的,……通过人情和面子的运作,放弃的是规则、理性和制度,得到的却是不可估量的社会资源、非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和庇护及以势压人的日常权威”。[20]
注释:
①“client”一词对应的中文翻译不一致,参考译法有“客”、“托庇者”、
“被庇护者”、“隶属民”、“依附者”等。台湾一些译者,将“client”译
为“客”, 大陆一些译者则将“client”译为“隶属民”、“托庇者”、“被
庇护者”等。“client”在庇护关系中属社会地位较低并处于依附的一方,这
里将 “client”译为 “依附者”。
②见《史记·魏公子传》:“公子为人仁而下士,士无贤不肖皆谦而交之,不敢
以其富贵骄士。士以此方数千里争往归之,致食客三千人”,司马迁:《史
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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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峰(1978-),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
(责任编辑:杨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