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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与网络不良信息治理

2016-09-22刘素华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1000

新丝路(中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实名制契约人性

刘素华(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1000)

“网络实名制”与网络不良信息治理

刘素华(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1000)

隐匿与自利是网络生活的两大内在机制,也是网络伦理建构的两大前提。基于隐匿与自利所带来的平等、互利和自由特征,网络伦理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内生性的伦理建构方式,即一种基于博弈的契约论模式。契约论式的网络伦理建构需要一种长期的循环博弈,而网络实名制能够提供这种可能性。但在网络伦理建构中,网络实名制自身面临着权利和功利两重挑战的道德困境。网络以其开放性、交互式、个性化拓展和重构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空间,网络社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受到较少的外在约束,出现了大量与传统道德不相符的话语、行为、现象,不仅破坏了现有的网络秩序,也对传统社会秩序与伦理道德产生消解性影响,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成为人类道德发展过程中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的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趋多样化,利益分化更加明显。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既是现代化建设过程某些突出问题的反映,也同时改造、催生一些新问题,网络公德建设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焦点,随着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从现实时空走向超时空,网络社会需要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本文主要就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主体、内容、制度和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即从完善网络主体意识,实现网络责任主体的到位;坚持道德和法律并重,夯实制度的基石;建立分类指导的他律制度体系,规范网络道德;构筑网络化管理工作机制,优化网络公德四个方面重点构建网络社会公共道德。

网络伦理;契约论;网络实名制

我们所处的时代正以一种我们难以理解,也难以掌控的速度迅猛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充满了各种期待性或焦虑性的标签,而在这些标签中“网络时代”无疑是一种核心语境。[1]网络世界的这些道德失范严重冲击着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信念与道德感,使得人类伦理道德体系的整体性、有效性与价值、意义遭受巨大的威胁与挑战。基于此,网络普及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道德挑战和道德任务——网络伦理的建构问题。思考网络中的道德失范现象,了解网络伦理现象的内在机理,并基于此而探索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方法,构建一套对虚拟生活有约束力的网络伦理体系,是我们当下网络伦理研究的中心任务[1-4]。

一、隐匿与自利

关于人性的争论一直是伦理学的核心议题,也是各种伦理学理论的分歧原点所在。在某种意义上,古今中外的伦理学在人性问题上的争议至少表明了一个真理,即在人性问题上找到一个确定无疑的答案,这样一种想法对于人这种存在物本身而言是过于草率和激进的。同样,在网络生活中,断言一种固定的人性观,并将之作为网络伦理的人性起点也是一种不够严谨的表现。尽管如此,网络伦理仍必须,也有可能基于一种广泛的人性观点。这种人性观点不以简单固定的人性善恶为起点,而以网络生活中个体行为的最大可能性或倾向性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的是,无论人性的本质善恶如何,在人性中始终存在自利的因素,而且这一因素是我们行为的最直接的驱动力。事实上,自马基雅维里以来,经霍布斯、洛克,再到罗尔斯,自利性都是近代政治社会的人性论基点,也是近代意识形态的主要观念之一[5]。

此外,网络的匿名性也强化了人性中的自利倾向。每一个网络虚拟社会的主体都处于一种类似罗尔斯“无知之幕”的隐匿特征背后,他们倾向于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关注其他网络使用者的感受。但这种自利不必然等于损人利己,自利者更多的可能是对他人利益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6]。当然,并不是每一个网络的使用者都是自私的,作为一个普遍性判断的人性判断很容易被一个特殊性命题所否定,尤其是网络主体通常都是经过一定社会化的社会人,其道德水平自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的水平。但网络道德失范的关键性事实表明,这些网络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拥有道德感的事实并没有使得他们在网络虚拟生活中具有更高的道德起点,反而比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更加倾向于曝露自己的“恶”。这一事实使得我们不得不假设,在关于网络伦理的普遍性或规范性思考中,网络主体在人性上是自利而非利他。

二、网民与囚徒:网络伦理构建的理想模式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追溯到人类行为主体,而网络主体的自私性被匿名性的隐身功能无限放大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原则、规范、要求很难直接影响网络使用者(俗称“网民”)。而网络立法对网络环境的净化固然有积极作用,但对网络伦理的构建仅仅只是一些前提性的基础和条件。“道德是不可能强迫的,因为道德是一个自由人的行为或性格,但是创造一些道德能在其下发展的条件却是可能的。”[7]传统现实伦理很难通过教育、立法等形式进入网络生活,那么一种内部自发或建构就成为网络伦理的理想途径,这种内部建构的理想模式也即是网络使用者之间相互博弈,进而达成共识和协议的契约论式模型。

每一个网民都是平等的自由主体,而网络的人性论基础,则赋予网络生活自利,以及自利基础上互利的利益维度。由此,网络生活就具备了平等、自由(自愿)、互利,这是契约论的三大关键性因素。而一种网民普遍遵守的网络伦理就源自其出于个人利益而相互博弈,进而达成的契约性规范。因此,网络伦理的规则制定和约束过程,其实就是网络使用者之间的互相博弈的契约签订过程。

通过上述分析,契约论是构建网络伦理的理想途径,而博弈则是达成契约的工具与方法。但这一理想模式和途径不一定是一种现实的有效途径。在囚徒困境中,要想实现最大利益,不仅仅只是最优策略的“纳什均衡”,博弈过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信息充分对称和博弈的可循环性。信息对称意味着在网络中没有人能够利用他人的信息劣势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博弈的可循环性则意味着网民个体之间的交往具有足够的互动性。简言之,长期的公平的交往和博弈才能保证相互不欺骗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之要求。在某种意义上,现实伦理道德体系,特别是熟人社会中的道德构建就是这种博弈的结果。但在网络社会中,由于匿名性,违约成本是很小的,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零,而违约收益则会比较丰厚。一个网络用户违约后可能会遭到严厉的惩罚,但不要紧,换个马甲就可以重新加入下一次的网络博弈,博弈双方或多方没有在共同背景或语境中继续博弈的可能。[8-9]

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止网络主体这种低成本的违约行为呢?传统契约论和现代契约论者诉之于从两个方面来思考这一问题:一是理性计算的问题,这一观点认为网民之所以和囚徒一样,不选择最大利益的策略,而选择利益损失很大的“纳什均衡”,是因为他们对自身利益的理解不够。一旦他们明白“基于个人主义的效用最大化原则,改变其合理性概念转而接受一种约定的理性标准,或者叫受到限制的最大化”,才是对自身最大利益的保证和途径,那么他们就会自觉追求“合作盈余”[10]。但在网络伦理的构建中,这一路径过于依赖网络主体拥有罗尔斯意义上“合理的关于自我善的观念”。而这一观念与网络的自利人性论基础是存在张力的,“公地悲剧”就是这种张力的典型表现。第二种思考是建立一种强有力的惩罚力量。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大的“利维坦”来维护和保证这种契约性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但这一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又会将网络伦理消解为法律强制与政治强迫的问题。

因此,作为一种理想模式,契约论确实有助于网络伦理的一种内生性构建。但契约伦理规则的博弈过程受到网络匿名性和自利性的影响,很难为网络社会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伦理道德规范。尽管如此,这并不表明网络伦理本身就成了一个“虚假命题”,也不表明网络伦理的探索就走入了死胡同。相反,为我们指出了一条破解网络契约伦理的症结——网络伦理的建构需要一种可循环的平等博弈。对当下热议的网络实名制的考察,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网络伦理的契约论维度。借助于网络实名制,网络社会的契约博弈似乎可以形成一种良性的可循环博弈,进而为网络伦理规范的构建提供一套有效方法论指导。

三、网络实名制的道德博弈

在网络伦理的契约式建构过程中,网络实名制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网络伦理理想模式中的博弈限制,增强其现实可行性,建立一种可循环的博弈环境。我们之前提到过,网络伦理的前提性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自利的人性观;二是隐匿性的社会学基础。人类的历史,特别是近代史表明,人性的改造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危险和代价高昂的,而网络隐匿性改变则是有可能的。“如果人们相信制度或社会运行的方式是正义的或公平的,他们便能够并愿意履行在其中的责任,只要他们确信别人也会履行这一责任。”网络伦理的契约论模式的博弈性质能够保证网络伦理的正义性,博弈本身就是一种彼此利益的均衡和妥协,而通过实名制,网络伦理有希望提升循环博弈的可能性。

从网络伦理的契约性建构角度来看,实名制在网络伦理尚未完全建构并应用之前,有助于传统道德规范在网络活动中的渗透性影响,而在网络伦理构建过程中,也有助于形成循环博弈,实现契约论的积极功能,逐步完善网络伦理的构建和约束——保护知识产权、减少信息污染、净化网络环境、增强网民之间的信任感、预防网络欺骗,等等。基于网络实名制的这些道德优势,中国在互联网管理的实践层面,已经在稳步推进网络实名制:2004年教育部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提出“高校校园BBS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2005年3月20日,信产部开始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所有非经营性个人网站实行实名制登记。2011年12月18日,北京首推微博实名制。与政府互联网监管实践相比,学界大体上也对网络实名制持一种肯定和乐观的态度,但其中也有一些反思和迟疑。

网络实名制既然有助于网络伦理的实现,给网络社会带来如何多的利益,为什么在国内,甚至国际范围内还存在巨大争议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络实名制在道德上的正义性问题。网络实名制的构建首先必须回应关于其正义性的两大道德质疑:一是网络实名制在消除网络匿名性的同时也会损害网民的使用积极性,损害网络的繁荣与发展;二是网络实名制将会侵犯网民的自由,特别是隐私权等。事实上,希拉里在2011 年12月8号在网络自由大会(FreedomOnlineConference)的讲话中,如果将其中的政治色彩放在一旁,其对网络自由的呼吁和论证主要就诉之于权利和功利这两大维度。网络自由(包括反对网络实名制)“第一个原因是,我们大家都有责任支持世界各地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二个原因是,网络的益处随着用户人数的增加而增加。因特网既不会枯竭,也不会此消彼长……开放的因特网均符合所有人的最佳利益”。因此,从网络伦理的构建来看,实名制是破解其从理想模式到现实应用难题的关键所在,但实名制在网络中的应用,其自身必须回应上述两大挑战。

网络实名制是否一定会带来网络社会的萧条,降低网络对于人类幸福生活的效用甚至价值?可能出现的结果,远非西方自由主义者所高调宣扬的那样消极和否定。互联网的实践和发展已经表明,网络生活中,至少某些网络领域的实名制对于网络发展是有积极裨益作用的。国外的Facebook、国内的人人网、开心网都实行实名注册制度,但实名制并没有引起网民的望而却步和网站经营的萧条,反而让这些网站成为非常热门的社交网站,尤其是Facebook的市值6年增长了近10000倍。而关于网络实名制侵害自由的疑虑也存在进一步慎议的空间:如果仅就网络生活中的言论自由、良心自由而言,似乎一种良好的言论自由制度与法律更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良心表达,网络实名制则有助于形成有责任的良心自由。这一点已被部分国家的做法验证了。韩国从2002年开始推动网络实名制,到2005年全面施行网络实名制。美国、德国、法国都有类似的部分网络实名制的法律规定。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一再表明:网络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而网络实名制以及网络伦理的限制往往是人人都能运用网络自由权利和分享网络技术成果的有力保障。

尽管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发展、权利保护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冲突关系,但中国国内的一些特殊的网络生态值得我们注意:北京推行微博实名制之后,固然有网民支持和赞同,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网民表达了另类的担忧情绪——“在没有考虑保护实名者身份信息安全,没有考虑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没有防止跨省追捕,贸然地实行微博实名制……实名制不敢讲真话,真名讲假话,假名讲真话!”在国内,关于实名制与网络自由的真正顾虑在于:网络实名制会不会被某些不法权力和不法势力所利用,成为压制言论自由、良心自由的一种工具。这是一种严肃的担忧,中国当下的网络言论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舆论监督的新媒体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充分发挥在法治完善的进程中无疑仍要借助于古格斯戒指隐匿能力的保护。隐匿在黑暗中表达自己、倾诉自己是一种情非得已的选择,也是网络实名制的真正道德博弈和困境所在。

无论如何,关于网络伦理的思考远没有结束,而对于这样一个伦理争议,匆匆给出一个终结性的判断是武断而任意的。最终的判断结果没有清晰地表达出来的原因也许仅仅只是因为网络社会以及作为其宏大背景的现实生活中道德困境、冲突的不确定因素,未知因素还没有完全展开。而这种不确定因素和未知因素也许是人类生活的本真处境与伦理讨论的存在论基础。

[1]刘文富.网络政治——网络社会与国家治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Gunn,Angela.Shouldyousaywhoyouareonline?[J] Yahoo!InternetLife,2000,(12)

[5]叶娟丽.西方政治制度的人性论基础[J].江汉论坛,2003,(12)

[6][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8]王家辉.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J].统计与决策,2015,(15):40

[9]龚群.网络信息伦理的哲学思考[J].哲学动态,2015,(9):80

[10]DavidGauthier.MoralityandAdvantage[J].PhilosophicalReviews,2015,(76)

科技部指导性计划项目“互联网研究”(04SJFHHF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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