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凤阳赋役制度新考
2016-09-21汪锋华
汪锋华
(安徽大学 历史系,合肥 230039)
明代凤阳赋役制度新考
汪锋华
(安徽大学 历史系,合肥230039)
史料记载明帝朱元璋曾在凤阳地区对百姓实施特殊的赋役制度,其中包括许多优待政策。后人据此认为凤阳地区的百姓均赋役全免,或曰士民不必承担赋役。但这些认识颇值得商榷。明朝时期凤阳民户有土民和编民之分,唯有土民中极少数的特殊群体才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普通土民由原来的承担田赋代之以供应皇陵祭祀,并承担以较轻的丁赋和徭役等。而编民则承担各项赋役,不享受优待政策。实际上,赋役优待政策的实施,并没有根本改变土民的生活现状;但改变了凤阳县的人口结构,缓解了土民人口的流失。
明代;凤阳;赋役制度;土民;编民
凤阳是明太祖建功立业的肇始之地,在明代具有独特的地位。明太祖对家乡百姓的赋役优待政策亦为后人家喻户晓。洪武十六年(1383),朱元璋传谕户部:“朕今永免凤阳、临淮二县税粮徭役,宜榜谕其民,使知朕意。”似乎明太祖永远免除了凤阳、临淮两地百姓的各项赋役,后世史籍多因袭此说①相关记载如:(1)谈迁:《国榷》卷7曰:“(明太祖)永免凤阳、临淮二县徭赋”,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634页。(2)清人纂修:《明史》卷3《太祖三》:“(明太祖)复凤阳、临淮二县民徭赋,世世无所与。”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0页。(3)《明太祖实录》卷25:“永乐元年”免直隶、凤阳、淮安、徐州今年秋粮之半,永乐元年十一月癸丑,第462页。 (4)《明太祖实录》卷155,洪武十六年六月辛卯,第2413页。类似的记载很多,不再一一赘述。。 事实上,明代凤阳县大部分百姓长期处于较低的生活水平。在明末士人眼中,凤阳“土地多荒,庐舍寥落,冈陵灌莽,一望萧然”,百姓生活艰难,“一遇水旱,弃如敝屣,挈妻担子,乞活四方”,*钱士升:《赐余堂集》卷1《祭告礼成回奏因陈目击民瘼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427页。俨然一幅民不聊生的图景。
可见,明代凤阳的赋役制度中的优待政策远非《明史》所记载的那么简单。明代凤阳县所有百姓全免赋役的说法已引起当代学者的质疑,并对此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相关研究如:(1)张忠民的《明洪武年间凤阳地区的民屯》认为土民除了供办皇陵祭祀,照规定并不负担地方上的其他粮差,因此民屯人户即成了地方粮差的唯一承担者。(《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2)陈梧桐认为凤阳土民“尽面粮差”,(陈梧桐:《洪武大帝大传》,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9页。)(3)周致元的《明代永免“凤阳、临淮二县徭赋”考辩》通过专题研究指出凤阳百姓有土民和编民之分,认为编民正常承担赋役,土民只为凤阳皇陵祭祀输送物质和劳务供应,不再承担国家其他赋役。(《中国农史》,1997年第2期)(4)王剑英认为土民有粮差尽免之名,但他同时认为土民的生活状况并不乐观,并将原因归为祠祭署对陵户派征差粮、额外剥削。(王剑英:《明中都研究》,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年第168-169页)(5)包括《安徽通志》在内的诸多著作采用了上述学者的观点,认为明代凤阳县的土民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但仍存在许多必须考证和解释的问题,特别是需要纠正长期流传的错误认识,厘清优待政策在凤阳县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探明赋役优待的实际效用与影响。*明代临淮县也有百姓享有赋役优待政策,但由于临淮县的相关材料极为匮乏,且现有的材料显示:最主要的受益群体在凤阳县,临淮县的情况与凤阳县相似。因此本文以凤阳县为考察点,不再对临淮县做专门的考察。
一、土民和编民考辩
根据人口的来源,明朝人将凤阳县的民户分为编民和土民两类。朱元璋建立政权后,曾多次有组织地向凤阳移民,这些外来人口被称为编民。编民来源广泛,构成了明初凤阳县民户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洪武七年来朱元璋亲自下令组织的十四万江南人口。*《明太祖文集》卷6《谕太师韩国公李善长江夏侯周德兴江阴侯吴良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4页。
土民是明初凤阳县的土著居民,其与编民的区分始于洪武十一年。是年,朱元璋下令户部与凤阳府共同审核民户,共清理出三千三百四十二户土民,编为六十四社。*天启《凤书》卷3《城池》,《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696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年,第255-256页。与受凤阳县管理的编民不同,土民由执掌皇陵祭祀的皇陵祠祭署管理。*《明英宗实录》卷61,正统四年十一月己未,第1162页。
编民承担赋役,并由凤阳县负责摊派、征收。万历末年凤阳县编民的赋役名目众多,“名曰一条,而四差依然存也”。*天启《凤书》卷4《赋役篇》,第397页。知县袁文新将其分为田赋、丁赋与徭役杂差三大项。*袁文新所纂《凤书》,日本国会图书馆藏有全书,并已被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出版;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今名为《凤阳新书》的明天启刻本残卷,与《凤书》内容完全一致。由于两馆所藏之书在记录土民、编民赋役的卷4皆有缺页、字迹模糊不清等状况,因此本文在研究中以成文出版社影印版的日本国会图书馆藏版本为主,辅之以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本,对照使用以弥缺失。田赋有旱赋、水田两种纳税标准,旱地每亩缴纳麦约一升九合,并加派马价银0.012 646 4两,水田每亩缴纳米三升四合,并加派军饷银0.008 3两。*天启《凤书》卷4《赋役篇》,第398-399页。丁赋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万历四十年(1612)由于编民中无上上等之丁,实际执行上中至下下八种征收标准,纳银自4.4两至0.3两不等。*天启《凤书》卷4《赋役篇》,第399-400页。徭役杂差是各项折银征收的差役总称,万历末年,编民承担由37项徭役杂差,每年全县折银共计2 872.951 664 2两。*天启《凤阳新书》卷4《赋役篇》,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天启刻本。
编民正常承担赋役,没有优待政策,明太祖之所以要区别土民与编民,目的就在于使土民专享优待政策。编民冒充土民的行为是被绝对禁止的,不仅洪武年间区分之时有严格的审定,此后也未曾放松,如弘治十四年朝廷就下令皇陵祠祭署审查土民,禁革附籍、投奔的情况。*万历《帝乡纪略》卷1《帝迹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934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年,第114-115页。官府还鼓励揭发冒充土民者,并警告编民:“诈称土民治以重罪。”*天启《凤书》卷5《帝语篇》,第587页。
土民享有优待的原因在于其“太祖乡亲”的身份,明代凤阳地方志中收录了明太祖的一段圣谕,生动地展现了朱元璋给予凤阳县百姓赋役优待政策的心理与期望:
凤阳实朕乡里,陵寝在焉,昔汉高皇帝丰县生,沛县长,后得了天下,免其丰、沛二县之民粮差。今凤阳、临淮二县之民虽不同我乡社,同钟离一邑之民,朕起自临濠,以全乡曲凤阳府,有福的来做我父母官,那老的们生在我这块土上,永不课征,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结成义社,遵奉乡饮酒礼*天启《凤书》卷5《帝语篇》,第578-579页。。
在圣谕中,朱元璋表述得十分清楚,其效仿汉高祖,给予家乡父老免除服役的优待,目的在于让凤阳父老乡亲生活优越,感念其德。而享受优待的对象是与其“同钟离一邑之民”的百姓,因此明初经朝廷组织、陆续迁移而来的编民显然不能被包括在内。
“禁止凤阳,昔之丰、沛也”。*钱宰:《临安集》卷 3《送赖思顺凤阳府学训导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9册,第536页。凤阳的特殊地位为明朝人所认可,其享有的赋役优待政策亦得到公认,并将凤阳视为免除赋税的代名词。如王廷相致函开封知府,申明其家乡许多土地“永乐以来皆奉明旨永不起科”,称这些土地与“凤阳、临淮根本之地,同一生成矣”以此证明土地免税的合理性。*王廷相:《与开封赵二守书》,《明经世文编》卷149,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481页。
毋庸置疑,明代凤阳县享有赋役优待政策,不仅《明太祖实录》、地方志有明确的记载,明朝人也普遍了解这一情况,并将凤阳县视为全国赋役体系中的另类。而凤阳县的民户被分为编民与土民。编民从洪武年间起,就一直正常承担着各项赋役,没有享受优待政策,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一些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认为土民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但深入发掘、分析相关材料,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二、土民的赋役
在以往的研究中,天启五年(1625)凤阳守备太监刘镇的一道奏疏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并被用于证明凤阳土民不承担赋役。其言:“有署户旧制,每名给田五十亩,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并无别项杂差。”但此句仅为其中一句,与土民相关的全文为:
因世宗之国,凤、临等县帮差,原为一时权宜,今遂着为县民,入条编,每丁银二钱七分。……伏望垂念根本重地,……并将署户行令分凤、临等县,除去县民籍贯,发署供办祭品,永不许捏派杂差。得旨:……署户止宜供办祭品、守直皇陵,不许复派杂差。*《明熹宗实录》卷66,天启五年十二月乙亥,第3106-3107页。
由奏疏全文可知,嘉靖年间至天启五年,凤阳土民入条编、承担丁赋、被派有杂差,并不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不存在永免税粮徭役。
更重要的是,刘镇对土民赋役优待政策的理解从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其免除土民赋税徭役的请求虽然在当时得到了批准,并未能长久。崇祯二年(1629年),在阉党倒台的大背景下,凤阳官员申请撤销刘镇的变革,并对其所谓的“署户旧制”进行了批驳。凤阳巡抚李侍问称:“据刘镇疏,以洪武二十九年板榜为辞,然查为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不过祭田粮差,非免里排、人丁额差也。”*毕自严:《题覆凤阳巡抚土民复籍疏》,《度支奏议》四川司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6册,第334页。
巡按范良彦同意李侍问的观点,补充道:“土、编二民一体当差,历朝并有证据,典册炳若日星。”*毕自严:《题覆凤阳巡抚土民复籍疏》,第336页。在凤阳抚、按官来看,士民承担赋役早已有之,绝非嘉靖年间才出现,刘镇所谓的“旧制”是虚妄之言。
朝中大员也支持凤阳巡抚、巡按的意见,户部尚书毕自严认为:“故土民独蒙优渥之典,然必隶籍风、临,与编民一体当差,二百六十年来相安已久,所以保固汤沐而拱护陵园者,意良深也。”朝廷最终同意了凤阳官员的奏请,“将凤临二县土民仍复籍有司,照旧纳粮当差施”,“以还祖宗旧制”*同上。。
由此可知,明代凤阳县土民事实上长期承担赋役,并被时人视为常态。而相较于尚书、巡抚等大员,知县对此的了解更为细致,袁文新在其编纂的地方志中记载了土民承担的赋役的具体明目。与编民相似,土民的赋役也被分为田赋、丁赋和各项杂差徭役三类。
田赋方面,无论水田、旱田,土民之田皆免田赋,代之以供应皇陵祭祀、值守洒扫*天启《凤书》卷4《赋役篇》,第424页。。
丁赋方面,土民根据各自的情况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承担数额不等的丁赋,万历二十九年时纳银1.7两至0.1两不等。*天启《凤阳新书》卷4《赋役篇》,天启刻本。
徭役杂差方面,万历末年这些徭役杂差已皆折银两缴纳,“土民八里,各支解给销共银2 876.366 8两”。*天启《凤书》卷4《赋役篇》,第408页。具体明目见表1。
表1 万历末年凤阳土民徭役杂差 单位:两
续表
资料来源:天启《凤书》卷4《赋役篇》,第408-416页。
可见,在多达60项的徭役杂差中,绝大部分都与凤阳府、县有直接的关系,却没有一项与朝廷规定的土民管理者——皇陵祠祭署有关。
若合并共同承担的项目,将土民与编民承担的徭役杂差项目相合计,共有78项,恰好是万历末年凤阳县各项旧派、新增徭役杂差的全部。*天启《凤阳新书》卷4《赋役篇》,天启刻本。可见,土民、编民承担的各项徭役杂差皆源自凤阳县的摊派,也受归于凤阳县。虽然土民名义上不归凤阳县管理,但实际已被纳入了凤阳县的财政体系中,与编民共同承担凤阳县的需求。
土民承担徭役杂差的情况绝非晚明才出现,早在洪武二十九年,凤阳县大起民夫修筑塘堰,一些土民不愿赴工,甚至买通官员逃避徭役。朱元璋得知后,下旨斥责:“为民者趋事赴工,理当之事情,全免粮差,天高地厚之恩,除汉其余罕有比”,要求土民“趋事赴工”。*天启《凤阳新书》卷5《帝语篇》,第586-587页。可见土民从未被完全免除徭役杂差,即便是朱元璋也认定土民应该承担一定的徭役。
事实上,归于祭祠署管辖,负责祭祀、洒扫皇家陵寝的土民承担来自州县的赋役,在明代是普遍存在的。在同为皇家陵寝的泗州祖陵,泗州祠祭署对署户的管理极为有限,被戏成为“烧香衙门”*万历《帝乡纪略》卷1《帝迹志》,第128页。, 署户实际受到泗州的管理,“皆计丁征银,又有杂役”。*万历《帝乡纪略》卷1《帝迹志》,第93页。杨王坟所在的盱眙,署户也承担丁赋和众多徭役杂差,由于负担较重,嘉靖年间还出现了“署户何雄,因年慌,携二女卖与乐户为娼”*严嵩:《南宫奏议》卷24《贞妇胡氏祭祀》,《续修四库全书》第47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56页。的情况。
总之,土民承担一定的赋役,不仅在凤阳县客观存在,也是明代通行的惯例。而天启五年至崇祯二年不承担任何赋役的情况,只是因守备太监刘镇个人因素造成的短期不正常状态,不能被视为常例。
三、“永免税粮徭役”的实际情况
尽管如此,明太祖所言的“永免税粮徭役”并非空言,在土民中确实存在不承担赋役的特殊群体,《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十一年(1446),皇陵祠祭署上奏:
皇陵旧有二十户邻近仁祖淳皇帝御居,蒙太祖高皇帝赐与田宅,蠲免粮差,令其朝夕洒扫殿宇,朔望陈设祭祀。正统初,凤阳府知府熊观奏其子孙散居甚众,乞于有司附籍,庶凭稽考,蒙令照旧于祠祭署附籍,仍免粮差。
皇陵祭祀署的上奏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享有蠲免粮差的仅是朱元璋的旧邻,即“皇陵旧有二十户”及其子孙。二是虽然“皇陵二十户”子孙众多,规模早已超过最初的二十户,但仍与其先祖一样,附籍于祠祭署。显然,这是一个享有赐予田宅、蠲免粮差的特殊群体。
洪武十一年,由朱元璋与礼部官员共同商定,制定了凤阳土民供应皇陵祭祀的方案:“正旦,冬至太牢祀,每九社供办:清明、中元、孟冬朔,每五社供办;朔望各一社供办;闰月亲邻二十家两社供办。”*《明太祖实录》卷141,正统十一年五月壬辰,第2800页。其中“亲邻二十家”被单独编为两社,所承担的供应皇陵祭祀的任务仅在闰月,负担较之普通土民为重。
“亲邻二十家”的地位高于普通土民表现于各个方面。皇陵有皇城、砖城、土城三道城,土民负责各处的值守洒扫,而其中最核心的皇城只能由“亲邻二十家”轮流值守,砖城中与祭祀密切相关的神厨亦由“二十家厨役人户看守”,普通土民 在皇城与神厨以外的砖城、土城轮流值守。*天启《凤书》卷4,《宗祀篇》,第472-474页。
“亲邻二十家”之所以有别于普通土民,原因在于他们都是朱元璋的同乡、旧邻。1366年朱元璋亲至濠州谒祭父母陵墓,见故老汪文、刘英,令其“招致邻党二十家以守陵”,*黄光升:《昭代典则》卷4,《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善本丛书·明清史料丛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78-279页。是为“亲邻二十家”之始,这一群体直到晚明仍“村上暑假茅屋,柴扉上犹施朱”,*沈士谦:《明良录略》,《丛书集成新编》第100页,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602页。显示着其特殊的待遇。《凤阳新书》卷首《中都形胜总图》有地名为二十家营,今安徽省凤阳县明皇陵以北仍有二十营乡、二十营村,也印证着这一群体的存在。
作为朱元璋的旧邻,“亲邻二十家”也属于土民,但在户籍上却与普通土民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土民附籍于县或卫,*《明英宗实录》卷61,正统四年十一月己未,第1162页。“亲邻二十家”则附籍于祠祭署。
凤阳府承认此二十户及其后人享有“免徭役”的优待,并愿意在其附籍凤阳后仍给予免除徭役、赋税的特权,而蠲免粮差、免除徭税所对应的正是“永免税粮徭役”,其适用对象仅是六十四社土民中独特的两社——“亲邻二十家”。
直到万历末年,知县袁文新在定义凤阳土民时,仍将其分为“太平八里、祠祭署户二十家”,*天启《凤书》卷4《赋役篇》,第393页。“太平八里”是普通编户的土民;“祠祭署户二十家”应是附籍于祠祭署的“亲笔二十户”。作为土民中的特殊群体,直至明末他们依然与土民相区分。
事实上,明朝人对凤阳享有的赋税优待政策并非如后人理解的那样模糊,正德《明会典》载:“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正德《明会典》卷22《户部七·诸司职掌·事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258-259页。《国朝列卿纪》云:“命复凤阳、临淮二县杂差。”*雷礼:《国朝列卿纪》卷31《王时兴》,《明代传记丛刊》第35册,台北:明文书局,1991年,第256页。《续文献统考》亦曰:“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王坼:《续文献统考》卷21《职役考》,《续修四库全书》第762册,第188页。在这些作者看来,优待仅限于免除当时的“杂泛差役”而已,与全免税粮徭役差距甚远。入清以后,凤阳的赋役优待政策被取消,其曾经的实施情况也逐渐模糊。《明史》等后世史籍又多直接参照引用《明太祖实录》中的笼统记载,彼时明代凤阳县全部百姓或全部土民的所有赋役都得到了免除。
总之,完全享有“永免税粮徭役”优待的既非凤阳县的所有百姓,也不是全部土民,而是土民中隶籍于祠祭署的“亲邻二十家”,后人所谓的“永免”之说严格意义上只适用于这个较小的群体。
四、赋役优待与地方社会
普通土民虽然不能全免赋役,但也享有一定的优待,是朝廷赋役优待政策的受益者。土民无田赋,仅以土地产出供应皇陵祭品并轮流值守洒扫。凤阳土民初设时有三千余户,与皇陵祭祀规格完全相同的祖陵,仅有陵户二百九十三户。*万历《明会典》卷90《礼部四十八·陵坟等祀·陵寝》,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15页。十倍于其的凤阳土民供应祭祀压力应较小。加之凤阳“田之膏腴,国初以给祭田、赐田……其余二十六里编民所受皆浇薄田地”,*天启《凤书》卷7《申请开垦公文帖》,第883页。土民以供应皇陵祭祀为田赋,实际负担较之编民要轻得多。
丁赋方面,土民的负担也远轻于编民。凤阳土民与编民均分为上上下下九等,但具体数额不同。知县袁文新在《凤书》中记载了万历四十年的具体数字:
表2 万历四十年凤阳土民、编民丁赋 单位:两/丁
资料来源:天启《凤阳新书》卷4《赋役篇》,天启刻本。
说明:凤阳县编民无上上等,故缺。
由表2可知,编民的丁赋普遍是土民的二倍以上。土民上上等的丁赋大致相当于编民中下等。即便在下等层次中,二者的数额差距有所缩小,土民的负担仍只是同等编民的二分之一甚至更低。
就徭役杂差而言,万历末年土民年缴纳2 876.366 8两;编民年缴纳2 872.951 664 2两。*天启《凤阳新书》卷4《赋役篇》,天启刻本。仅对比总数,土民与编民基本一致,万历二十九年,凤阳“编民二十六里,五千六百七十八丁;土民八里,八千三十八丁半。”*天启《凤阳新书》卷4《赋役篇》,第395-396页。正如何炳棣所指出的,丁数自然不能作为人口的统计数据,*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已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生活·读书·心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28-41页。但若以“丁”为计量单位作平均统计,土民平均每丁承担杂赋约为0.36两,而编民平均每丁承担的杂赋约为0.51两。以赋税单位“丁”衡量,编民的杂赋远多于土民。
洪武十一年区分土、编民时,土民共有三千三百四十二户,但在明代二百余年的时间里,凤阳县的人口数量与构成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人口的损失以编民最为严重,对比洪武年间的人口,晚明的凤阳已是“户耗者十之七,口耗者十之九”。
土民没有具体的户口统计,但可通过与编民对比的方式推算其在地方社会中的构成比例。万历二十九年凤阳县土民的丁数是同期编民丁数的1.4倍,则万历四十年土民徭役杂差的负担约为编民的70%;而二者所纳总额却基本相当,约为1:1.001。在负担较轻的情况下,缴纳总数却基本相同。可见此时土民的总体实力与人数很可能超过了编民,明初编民占绝对多数的人口构成已被彻底改变。并非只有编民才存在人口损失情况,土民逃散亦有发生,*天启《凤书》卷4《户口》,第271页。但显然没有编民那么严重。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下,发生这种巨大变化的原因显然是人为因素,作为土民与编民最显著的差别,赋役优待政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享有优待的土民日渐成为主要的社会群体,社会风貌却并未发生有效的改善,在仕官者看来,凤阳仍是“呻吟之民,生理未复试他县”。*潘希曾:《竹涧集》卷6《送凤阳令何世卿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6册,第731页。万历末年万嗣达上任知县伊始,所见“室庐几见逃亡去,膏血都从雇役枯”。*天启《凤书》卷6《下车有感》,第665-666页。崇祯年间钱士升更是眼见“中都人群,土著野为瓯脱……祖宗汤沐之乡,乃有涸泽露根之象。”*钱士升:《赐余堂集》卷1《祭告礼成回奏因陈目击民瘼疏》,第427页。如果说编民人口因难以生存而损失,那么正如人所见,留下的土民也处于极低的生活水平。
事实上,即便是享有全免赋役的“亲邻二十家”,也并非如朱元璋所愿得以生活优越,洪武十六年朱元璋召亲邻二十家觐见,却因衣衫褴褛无法上殿。朱元璋不得不下令:“着尚衣监每人与他衣一袭,靴绢各一件,穿了来见。”*天启《凤书.》卷5《帝语篇》,第580-581页。晚明沈士谦途径凤阳,所见“亲邻二十家”的房屋亦是茅屋、柴扉。最受优待的“亲邻二十家”尚且如此,普通土民的生活水平可想而知。
在朱元璋的亲自布置下,洪武年间朝廷大量移民凤阳,一时呈现出“物大而盛”、“南北民大和,会百族错居,动十万数” 的景象。*宋濂:《芝园前集》卷4《凤阳府新铸大钟颂》,《宋濂全集》第二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216页。数量众多的移民使土著居民反而成为人口中的绝对少数,繁盛的景象也改变了曾经贫弊的社会风貌。有趣的是,历经二百余年,凤阳县不仅回归了明初移民之前百姓生活水平普遍低下的风貌,甚至明初土著居民的后代也再度成为地方社会的主要群体。而作为一项在明初仅适用于凤阳县极少数人口、对社会实际影响较小的福利政策,虽然未能如朱元璋所愿:却起到了维持人民人口基本稳定的作用,经过二百年的积累,最终改变了凤阳县地方社会的构成。
(责任编辑刘翠)
New Research on Taxes and Corvee System of Fengyang in Ming Dynasty
WANG Fenghua
(Department of History,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39, China)
According to historical records, the emperor Zhu Yuanzhang in Ming Dynasty had implemented special taxes and corvee system to the people in Fengyang area. Many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the local people were involved in the system. Then later generations think all the taxes and corvee were exempted for the people in Fengyang area. However, all of these are quite questionable. The people of Fengyang area in Ming Dynasty were divided into native people and immigrant people. Only very few people of native people had rights to be exempted from all the taxes and corvee. Ordinary people supplied tomb sacrifice instead of field tax, and bore with lighter tax on people and corvee, etc. However, immigrant people undertook various services and could not enjoy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In f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axes and corvee preferential policies had not fundamentally changed the people's life, but it had changed the population structure of Fengyang County and relieved the loss of the population of native people.
Ming Dynasty; Fengyang; taxes and corvee system; native people; immigrant people
2016-03-17
汪锋华(1980-),男,安徽枞阳人,博士生。
K248
A
1008-3634(2016)04-0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