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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租车的风险及其规避

2016-09-19孙兴军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出租汽车网约车网约

孙兴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治安学院,北京 100038)

网络约租车的风险及其规避

孙兴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治安学院,北京 100038)

网约车与出租汽车含义不同,因此有其自身特点,且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网约车具有空间封闭性、司机集群性、运营在途性、交易数字化、主体多元化及准入简单化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其具有违法犯罪风险、社会稳定风险、交通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及责任分担风险等。要使风险降到最低,应当从制定前科者从业禁止规范、采取“一松一紧”策略、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信息安全审查标准、完善网约车保险制度等方面入手。

网约车;风险;风险规避;准入

随着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当今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各领域试图与互联网相连,运用互联网思维、搭乘互联网快车,以期在互联网时代立于不败之地。在出租汽车行业,“互联网+”特色日益凸显,以滴滴、优步等为代表的网络约租车①(以下简称“网约车”)正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网约车是共享经济②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兴起为分散的供需双方提供了实时有效的信息,盘活了社会闲置资源。网约车的发展既顺应国家“互联网+”的战略抉择,又是贯彻党中央“创新、绿色、共享”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虽然网约车的发展方便了群众出行,总体上呈现欣欣向荣之势,但相关问题也不容忽视。为指导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的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0月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约车的迅猛发展既催促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加快改革速度和力度,自身也存在诸多风险。本文试图结合网约车的特点,总结其存在的相关风险,并针对风险提出相应规避之策。

一、网约车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与出租汽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③按照法律的规定,出租汽车的定义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客车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形式要件是指客车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营运,即出租汽车实行的是许可经营。由此可知,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提供乘客运输服务的私家车是非法经营,也就是俗称的“黑车”。此类车辆由于缺乏主管部门的监管,驾驶员及其车辆存在诸多风险,易引发相关问题,因此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车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④该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约车作出了定义,表明要用传统的监管方式对专车、快车等网约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网约车是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介质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1]从技术层面指出,任何一辆私家车接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车辆和驾驶服务,都属于网约车的范畴。

(二)网约车的特点

网约车是在共享经济理念指导下,依托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兴事物,既具有传统出租汽车所与生俱来的特点,又有新特点。

1.网约车具有空间封闭性

空间封闭性可从两个方面理解,即静态空间封闭性和动态空间封闭性。静态空间封闭性是指网约车自身所具有的狭小空间决定了其空间封闭性,而乘客与司机共处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对于乘客或者司机来讲,都增加了双方潜在的风险;动态空间封闭性是由网约车的功能属性所决定的,网约车的功能就是满足乘客从A地到B地的出行需求,其在运行过程中,更增加了其封闭性,当网约车从一个相对安全的C环境进入一个相对危险的D环境,违法犯罪发生的风险就会增大。

2.网约车具有司机集群性

任何行业的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集群性特点,甚至很多不相关的人会聚集在一起,引发群体性事件。网约车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司机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需要一个人面对社会上的复杂人群。从加强自我保护、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角度考虑,网约车司机往往互帮互助,形成利益共同体,当共同利益受到外来侵害时,集群性特点会愈加明显。

3.网约车具有运营在途性

网约车的功能属性不仅决定了出租汽车的动态空间封闭性,还决定了其具有运营在途性。运营在途性是指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一直在道路上行驶,需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运营在途性的特点增大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具有一定的交通安全风险。

4.网约车具有交易数字化特点

网约车的成功基础在于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从预约到交易完成都通过移动互联网完成。网约车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实时信息,以供双方选择完成订单、接单,司机接单后会根据乘客在平台预留的真实信息联系乘客并询问其具体位置。乘客到达目的地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搭乘网约车的整个过程都通过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完成,因此,网约车具有交易数字化的特点。

5.网约车具有主体多元化特点

传统出租汽车的服务只会涉及司机与乘客二元主体,而网约车的行为主体则会有网约车平台、私家车司机及乘客三方主体。为规避法律约束,有些私家车司机将私家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把自己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假四方模式”,加上乘客,则形成了五方主体。网约车的主体多元化特点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1]。

6.网约车具有准入简单化特点

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相对成熟,我国法律法规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从车辆、驾驶员、经营管理制度及办公场所等方面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⑤。除此之外,法律还对经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而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事物,因法律具有滞后性,尚未得到合理有效地规制,因此,网约车准入具有简单化特点。

网约车准入简单化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个是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第二个是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从事运营的门槛较低。由于网约车平台企业的法律定位尚未明确,学界及实务界对其属于出租汽车经营者还是单纯的供需双方信息提供者(只提供居间服务)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无法对网约车平台企业进行有效规制。现实情况中,只要互联网企业具备相关技术条件,则可开展网约车平台业务,只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大多数平台企业被市场淘汰。网约车平台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则决定了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的门槛较低。有学者专门调查研究网约车指出,只要上传车辆行驶证和个人驾驶证,经网约车平台审核后就可成为快车司机,无需与平台企业签署任何合同[2]。与传统出租汽车关于车辆及驾驶员严格的准入条件相比,网约车的准入条件具有简单化特点。

二、网约车的风险分析

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在特定情况下、特定时间内,某一事件导致的最终损失的不确定性”[3]。由此可知,风险有三个基本特性: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风险的损失性决定要对风险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或抑制风险发生的条件,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或降低损失的程度,这就是风险规避。用风险的本质来描述风险规避就是消除或抑制风险因素,杜绝或减少风险事故(事件)的发生,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网约车的风险规避则是总结并消除或抑制其存在的风险因素,杜绝或减少其风险事故的发生,以消除或降低其风险损失。

网约车自身的特点构成了风险产生的条件,网约车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一)违法犯罪风险

任何情境下或多或少具有违法犯罪的风险,但不同情境中违法犯罪风险的大小有所不同。网约车车辆自身的空间封闭性(静态及动态)增大了违法犯罪的风险,这一风险要素难以改变。由于网约车车辆自身的封闭性特点,社会上已发生多起网约车司机在运送乘客途中对乘客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如深圳“滴滴司机劫杀女乘客案”⑥、武汉“滴滴司机抢劫、强奸女乘客案”⑦、海口“滴滴司机性骚扰女学生案”⑧、天津“网约车司机赤裸下身开车案”⑨。

除网约车自身空间封闭性增大违法犯罪的风险外,其准入简单化特点也难辞其咎。前文在网约车的特点中已分两个层次阐释其准入简单化特点,即网约车平台企业准入简单化和私家车接入平台简单化。私家车准入简单化增大网约车违法犯罪的风险,主要是因为网约车平台并不对私家车司机背景进行严格审查,注册者只需上传个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即可。这样可能导致某些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进入网约车行业,尤其是曾犯故意杀人、抢劫及性犯罪等再犯率较高之罪的人员进入该行业,网约车行业违法犯罪的风险有所增加。我国台湾地区根据某些犯罪具有较高再犯率的特点,对出租汽车行业作出前科从业禁止的规定⑩。可见,网约车准入简单化增大了其违法犯罪的风险。

(二)社会稳定风险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凸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网约车的发展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产生了一定冲击,在网约车与传统出租汽车这两种新旧势力的较量下,出租汽车司机集群性特点愈加明显,出现一些社会不和谐因素。有学者将其总结为“衍生的社会稳定风险”⑪,并将其分为传统出租汽车司机的抗议和网约车司机的抗议。目前,国内已发生多起传统出租汽车司机集体罢工罢运的事件⑫,甚至有些地方出现出租汽车司机伤害网约车司机的案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应得到有关部门重视。

(三)交通安全风险

运营在途性是传统出租汽车与网约车共有的特点,这决定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面临交通安全风险。除此之外,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大了传统交通安全风险。司机在开车的过程中往往会将注意力放在网约车客户端上,以方便快速抢单;在抢单后,司机会在汽车行驶的过程中打电话联系乘客,以确定乘客具体位置,这无疑将增大交通安全风险。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途中不能有拨打手机等妨碍驾驶的行为。该法律条款的出台就是为规避交通安全风险,而网约车的兴起对该法律条款冲击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约车客户端的应用恰好诱导司机实行违法行为。在规避交通安全风险与新技术应用之间应取最大公约数。

网约车准入简单化的特点也增大了其交通安全风险。未经严格审查的车辆和驾驶员接入网约车平台,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都无法保证,也成为交通安全风险增大的因素之一。

(四)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普遍存在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网约车依托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了交易数字化,因此存在信息安全风险。近年来,网约车受到大众欢迎,网约车软件(滴滴出行)注册用户已达到2.5亿⑬,该数据表明网约车平台公司掌握着至少2.5亿人的身份信息和出行信息。“目前和传统出租车比,‘专车’公司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具体地理信息、特定人员活动信息、经济信息和其他信息,如果被不法利用,将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等。因此,各界普遍质疑‘专车’公司的信息安全问题。”[4]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之间的相互碰撞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如果这些数据信息被国外反华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利用,将危及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五)责任分担风险

传统出租汽车会面临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风险,但由于其具有完善的救济制度⑭,而不会面临责任分担的风险。网约车具有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各主体的法律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目前,网约车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分担不明确。

不同类型的网约车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也不一样。有学者将网约车分为居间型和自营型⑮,自营型网约车与传统出租汽车一样具有完善的救济制度,而居间型网约车则不然。居间型网约车一开始主要有“四方模式”,后大量私家车接入平台(有私家车为规避法律,采取挂靠方式形成假四方模式)。无论“四方模式”还是私家车直接接入网约车平台,都存在责任分担风险。“专车服务涉及四方民事主体,将租赁服务与代驾服务结合起来可能造成原本的‘乘客’变成了汽车承租人,代驾司机成为其雇佣对象。”[5]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乘客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⑯。如果“四方模式”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若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私家车直接接入网约车平台也面临同样的风险。由于网约车具有准入简单化的特点,网约车平台企业不要求私家车购买足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私家车主无力赔偿损失,乘客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即便私家车主购买足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也会因私家车主的营运行为而以《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拒赔保险[6]。此外,网约车平台企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像传统出租汽车公司那样,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外,承担不足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网约车的六个特点及五个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笔者总结“简单化”几乎与各类风险的产生都有关系,与其他特点共同构成了某类风险产生的条件,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网约车的特点与风险

三、网约车的风险规避路径

网约车的发展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是“互联网+”战略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体现。尽管其存在诸多问题,也不能限制其发展,应该对其加以引导,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抑制其存在的风险因素,杜绝或减少其风险事故的发生,以消除或降低其风险损失。

网约车的封闭性特点无法得到改变,需从严格准入条件入手。为降低网约车违法犯罪风险事故的发生,应从其犯罪人的风险因素着手,限制具有相关犯罪前科的人员进入网约车行业。前文提到我国台湾地区对出租汽车行业作出了相关犯罪从业禁止的规定,网约车行业作出此类规定也具有其合理性。有学者提出前科者从业禁止的三点适用标准[7]:一是特定职业具有脆弱性;二是特定犯罪再犯率较高;三是前科者再犯对职业具有危险性。根据以上三点分析网约车行业可知,网约车行业具有脆弱性,主要表现在网约车行业客户与职业具有信赖依附关系及客户具有实质脆弱性,这是由网约车的空间封闭性所决定。此外,前科人员进入网约车行业再犯罪之后对该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损职业的依附信赖关系。因此,网约车行业制定前科者从业禁止的规范具有一定合理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落实:

第一,确定前科者从业禁止的违法犯罪类型。上文已提到我国台湾地区限制曾犯故意杀人、抢劫等七类暴力犯罪及性犯罪的人员进入小汽车驾驶行业,可见,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再犯率较高。美国加州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入平台的私家车司机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TNC(交通网络公司,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私家车司机的核查基于全国性的数据库,通过使用申请司机的社会安全号码进行检索核查。加州法律规定在以往七年内具有八种违法犯罪行为⑰的人员不能成为TNC公司的司机。此外,TNC还应接入政府主管的驾驶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申请平台注册者的驾驶记录,以确保接入平台的司机三年内没有严重的违章记录且具有良好的驾驶经验和习惯。针对网约车频繁出现违法犯罪的问题,深圳市有关部门对网约车作出了前科者从业禁止的规定⑱,规定限制四类人进入网约车行业,其中一类就是有暴力、强奸等犯罪前科的人员。综上三种有关前科者从业禁止的规定,都规定具有暴力犯罪及性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因此,为限制前科者进入网约车行业,应规定因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猥亵、强奸等性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刑满释放不满十年的前科人员不得注册为网约车司机。

第二,加强网约车平台企业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公安机关掌握大量的治安信息,其中有一类是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我国可以通过完善法律以规定此类治安信息由公安机关以合理方式主动公开或者由网约车平台企业申请公开,以方便网约车平台企业对网约车申请者进行背景审查。此外,应制定法律以保障公安机关从网约车平台企业获取相关治安信息。

第三,监督前科者从业禁止的背景审查情况。网约车平台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不按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查。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在册司机的背景情况进行逐一排查或抽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背景审查的网约车平台企业作出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采取“一松一紧”策略

网约车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只是暂时存在,是新事物与旧事物较量角逐的必然产物。社会稳定风险的规避应结合其产生的缘由,对症下药。前文已提到社会稳定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传统出租汽车司机由于网约车的冲击失去了大量的市场份额而罢工罢运,另一类是网约车司机由于政府的打压而进行抗议活动。针对社会稳定风险,政府应采取“一松一紧”策略。“一松”指的是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应该采取宽松的政策。宽松不是指对其监管的宽松,而是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上适当放宽政策,比如:杭州规定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⑲。“一紧”指的是对网约车采取鼓励发展但严格准入的政策。笔者走访调查了解到传统出租汽车司机对网约车表示质疑,与他们严苛的准入条件相比,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过低,加上网约车平台企业的补贴,对他们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大多数司机表示他们并非抵制网约车的发展,只是希望二者能在公平环境下竞争,应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关于处理好传统出租汽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关系,有学者从准入标准、日常监管、责任保险、纳税、专兼职区分管理、变革监管规范[8]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应当权衡二者的利益关系,使改革发展稳定成果由二者共享。

(三)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个人成人教育计划。个人成人教育计划是由企业雇主资助的培训计划,其培训的课程与员工当前的工作紧密相关。该培训计划主要是短期的成人教育培训,雇主允许员工在工作期间完成,且员工不能拒绝参加。

我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能有拨打电话等有碍驾驶的行为,该立法目的是规避交通安全风险。因此,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根据此条款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以约束网约车司机应用网约车软件抢单及联系乘客等行为。应规定网约车司机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拨打电话,发现后对其进行关闭账号等处罚。对于司机应用网约车软件的规制应当结合网约车特点,不应设置过于严苛的制度。禁止网约车司机在行驶途中使用网约车软件不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要求网约车司机在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40km/h或20km/h的情况下才可以应用网约车软件进行抢单等活动。此规定既兼顾网约车自身特点,又可以有效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网约车平台企业完全可以利用GPS跟踪定位技术对网约车司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者做出相应处罚。

(四)严格信息安全审查标准

网约车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理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信息安全审查标准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网约车平台企业是否具有保护乘客个人信息的技术能力;第二,网约车平台企业是否具有保护乘客个人信息的责任动力。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约车企业技术条件的审查,严禁缺乏网络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约车业务。此外,网约车平台企业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网约车平台企业掌握的信息涉及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对外商投资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应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网约车平台企业的服务器应设在中国境内⑳,此项规定具有前瞻性。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从信息利用位置、信息安全保护及信息安全发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有关信息安全发布的规定具有现实意义。移动互联网终端都具有发布信息的功能,网约车软件具有大量用户,若发布有害信息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监管部门也应对其可能出现的信息发布加强安全审查。

(五)完善网约车保险制度

对网约车平台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可以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制度则是对已造成风险损失的最后补救。“网约车是否安全,最关键的不是车辆是不是营运车辆、司机是不是专职司机,而是看是否有效实施了可靠的车辆和司机准入标准以及是否配备了充足的保险。没有有效的准入标准控制、动态管理和充足的保险,即便车辆是营运车辆,司机是专职司机,对乘客和公众而言,运送服务仍然是高风险的。”[8]因此,制定合理的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规避责任分担风险。

在网约车责任风险规避方面,美国走在世界前列。加州于2013年颁布实施《用规章制度保障新兴主体进入运输行业后的公共安全的决议》,决议要求TNC为每个车辆和司机投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100万美元商业责任保险,并以此作为网约车平台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2014年加州又通过法案,要求TNC公司要为车辆运营的三个阶段分别投保不同类别和限额的保险㉑。网约车运营的全过程都得到了保险的覆盖,有效规避了责任分担风险。有学者对网约车保险立法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建立网约车平台保险准入制度、确定保险期间和保险险种及设计科学的保险费率[6],基本上是借鉴美国加州对网约车的监管经验。网约车平台企业要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必须为其注册的车辆和驾驶员运营的每一个阶段投保相应的保险。对于网约车平台企业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平台对入驻平台的各方拥有强大的监管能力,将其作为投保人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网络约租车平台公司雄厚的资金链和抢占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网约车市场的野心使得这一设定具有可行性。”[6]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私家车主也不可规避责任。因此,在保险准入方面,还应规定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私家车不得接入网约车平台。

总之,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其监管和引导,尤其建立严格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及网约车司机准入制度,实行“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车辆”的模式,以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注释

①为与传统出租汽车接入网络平台而形成的网约车相区分,特用“网络约租车”指代快车、专车、顺风车等法律定位尚不明确的租车方式。

②共享经济是指将个体所拥有的作为一种沉没成本的闲置资源进行社会化利用,其倡导“租”而不是“买”。物品或服务的需求者通过共享平台暂时性地从供给者那里获得使用权,以相对于购置而言较低的成本完成使用目标后再移转给其所有者。参见刘建军,邢燕飞.共享经济:内涵嬗变、运行机制及我国的政策选择[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3(5):38-42。

③见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④见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⑤详见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9月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经营许可的内容。

⑥见《女教师搭顺风车被劫杀:深圳数千滴滴司机需重新审核信息》,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6-05/06/c_128964246.htm。

⑦见《滴滴回应快车司机强奸女乘客案:司机此前无犯罪 记 录》,http://news.gmw.cn/2016-04/11/content_19647863.htm。

⑧见《海口滴滴快车司机“性骚扰”女学生被封禁滴滴公司致歉》,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6-05/04/content_25048651.htm。

⑨见《网约车司机赤裸下身开车 威胁报警女乘客》,http://news.cnr.cn/native/gd/20160510/t20160510_522099916.shtml。

⑩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第一项规定,“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231条至229条妨害性自主之罪,经判决罪行确定者,不准办理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⑪金自宁将风险来源分为两类,传统出租汽车司机抗议类和网约车司机抗议类:传统出租车受到新的竞争者挑战,出租车公司和数量庞大的司机既得利益受损,可能采取抵制行动;同样数量庞大(并在不断增加)的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私家车主,也可能因认为传统行业垄断利益和政府对新技术应用的抑制不合理而采取抗议行动。见金自宁.直面我国网络约租车的合法性问题[J].宏观质量研究,2015(4):100-108。

⑫详见《出租车罢运难题绝非无解》,http://acftu.people.com.cn/n/2015/0114/c67561-26382995.html。

⑬滴滴出行目前连接1 000万辆车,注册用户2.5亿人,在200个城市开展业务,覆盖到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巴士、企业级、试驾等多条业务线,并开启国际化之路。见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49-59。

⑭《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出租汽车公司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外,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⑮居间型平台以滴滴、优步等平台为代表,此类平台只提供供需信息;自营型平台以神州专车为代表,需要自己购置车辆、雇佣司机。详见熊丙万.专车拼车管制新探[J].清华法学,2016(2):131-148。

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详见《侵权责任法》第49条。

⑰因以下行为被判处重罪:因服用毒品或饮酒导致交通事故、诈骗、驾车实施犯罪、暴力侵害或实施恐怖行为;有性侵犯行为;有损害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和/或盗窃行为,凡在七年内有这几类情形的人不能成为TNC的司机。见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96-103。

⑱深圳市有关部门要求限制四类人注册为网约车驾驶员:一是部分有犯罪前科人员,主要是有暴力、强奸等犯罪前科,对网约车安全存在较大威胁的人员;二是公安机关正在缉捕的负案在逃人员;三是毒驾人员;四是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见《有犯罪前科就不能开网约车?》,http://news.sina.com.cn/o/2016-03-31/doc-ifxqxcnr5018092.shtml。

⑲杭州一次性返还有偿使用金1亿元,并且规定出租汽车行业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见《杭州拟一次性退还出租车1亿“份子钱”》,http://roll.sohu.com/20150915/n421137583.shtml。

⑳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㉑为平台公司车辆运营的三个阶段(即APP打开后匹配完成前、匹配完成后乘客上车前、乘客上车到下车)分别投保不同险别不同金额的保险: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投保项目包括:最低保险金额为5万美元的人身意外险、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的第三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为3万美元的财产险,同时还要维持20万美元的溢额保险。第三个阶段的投保项目包括最低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的基础商业保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的补充保险。见刘慧萍,张帆.网络约租车的保险困境与法律应对[J].保险研究,2015(12):107-113。

[1]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96-103.

[2]苏庆华.纠结的关系——互联网+背景下的出租行业用工关系问题探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 (22):80-83.

[3]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

[4]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286-302.

[5]张冬阳.专车服务:制度创新抑或违法行为?[J].清华法学,2016(2):149-168.

[6]刘慧萍,张帆.网络约租车的保险困境与法律应对[J].保险研究,2015(12):107-113.

[7]叶良芳,应家贇.论有前科者从业禁止及其适用[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8-16.

[8]王军.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之合宪性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6(2):36-48.

[责任编辑:欧世平]

Risks and Avoidance of Private Hire Vehicle on Internet

SUN Xing-jun
(School of Public Security,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The meaning of private hire vehicle on Internet is different from the taxi’s,so it has som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risks.The private hire vehicle has many characteristics,such as closed space,clustered driver,operating in transit,trading digital,multi-subject,and simple access.As a result,the private hire vehicle has lots of risks,for instance,illegal crime,social stability,traffic safety,information security,and responsibility sharing.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risks as possible,we should take five measures as follows:constituting criterion about job denying access to the exconvict,taking strategies named“one loosen-one tighten”,implementing traffic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making strict standard of information safety review,optimizing the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private hire vehicle on Internet.

private hire vehicle;risk;risk averse;access

D631.5;F570.7

A

1674-8638(2016)02-0106-07

10.13454/j.issn.1674-8638.2016.04.019

2016-04-16

孙兴军(1990-),男,山东济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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