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芜蚌试验区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探析
2016-09-18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肖玲玲
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肖玲玲
合芜蚌试验区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探析
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肖玲玲
科技成果处置是指,对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科技成果收益即以上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其目的是扫除体制机制障碍,探索把相关权力赋予创造单位,激发科技成果持有者和科技人员推动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创新活力。
一、政策概况
国家、安徽省出台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分别适用于合芜蚌试验区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和省级事业单位。
(一)国家层面
2013年9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范围和延长试点期限的通知》,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该项国家试点政策拓展到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上海张江、武汉东湖两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主要内容为,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收益可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800-5 000万元和5 000万元以上的科研成果收益分段按相应比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2014年9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将来展开收益管理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试点,试点单位位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取消主管部分和财政部分的备案和审批要求,试点单位具有全部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可以自主的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处置收入全部留归试点单位。
2014年12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先行先试政策,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省级层面
2011年11月,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省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科技成果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分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省国库。
二、政策实施效果
2013-2014年,合芜蚌试验区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落实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合芜蚌试验区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数据及合芜蚌试验区相关省属事业单位访谈调研结果,合芜蚌试验区省级事业单位中,仅有2家科研院所和5所高校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其他省属事业单位由于其科技成果未产生转让等收益而未实施政策。科技成果转让率或收益率的低下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实施率的低下。同时,亦可看出,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作用尚未规模化显现。
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2013、2014年,合芜蚌试验区内3家中央级事业单位和67家省属事业单位完成的技术转让项目均为40项,技术转让金额分别为3 040.09万元和3823.1万元,同比增长25.8%。与2013年相比,2014年,试验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完成的技术转让数量和金额有所减少,而安徽省属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数量和金额则明显增加,但技术转让及其收益集中在极少数事业单位。
合芜蚌试验区内仅有3家中央级事业单位,分别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2013年,这3家单位共转让科技成果16项,转让金额约1 396万元;2014年共转让12项,转让金额约800万元。中央级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数量和金额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合肥工业大学的技术转让数量和转让金额发生锐减。
合芜蚌试验区内67家省属事业单位中,仅极少数单位有科技成果转让及其收益。2014年,安徽大学、安徽省农业科学研究院等省内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让数量和金额的大幅增长,带动了安徽省属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数量和金额的明显增长。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策对接工作
早在2011-2012年,安徽省即出台了适用于省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但几年来,鲜有事业单位出台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改革,从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到转化的全过程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仍然存在,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尚未充分激发。试点政策与实施单位未实现有效对接,政策目标暂未实现。
应推动合芜蚌试验区内各事业单位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对接工作,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让政策真正落地并具备实际可操作性。鼓励科研人员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投入,并给予保障支持,引导科研人员不只关注取得成果的数量,还着重考虑成果转化和应用,以及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度。
(二)扩大试点政策覆盖面
2013年以来,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省市层面的相关政策尚未更新出台。国家层面的政策只适用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而在合芜蚌试验区,中央级事业单位仅3家,更多的是省市级事业单位。因此,对于合芜蚌试验区来说,目前可以享受政策的单位数量很少,政策覆盖面较窄。
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尽快更新和出台省市级事业单位适用的省市级层面的试点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使合芜蚌试验区内更多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提高各单位及其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