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那点事儿:当『姐弟俩』遭遇『姐弟缘』
2016-09-18向泽文
文 /向泽文
确权那点事儿:当『姐弟俩』遭遇『姐弟缘』
文 /向泽文
“姐弟俩”创立于2001年的河南省郑州市,当时的售卖餐厅仅有4平方米,2005年注册成立郑州市姐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历经15年的发展壮大,“姐弟俩”连锁店已遍布全国16个省市,总营业面积逾6万平方米,每年有超过6 000万人在姐弟俩就餐,年产值超过5.47亿,为上万人创造就业机会。“姐弟俩”先后被授予“中华特色餐饮美食名店”、“全国绿色营养健康型餐饮名店”、“中国餐饮连锁加盟著名品牌”。“河南风味名吃”、“河南风味名店”、“全国餐饮服务业知名企业”。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名吃”称号。2010年和2013年,“姐弟俩”分别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
就是这样一家郑州市知名餐饮名店,在日常经营和加盟运营过程中,经常被人询问是否开设了一家名为“姐弟缘”的土豆粉店,该“姐弟缘”土豆粉的制作方法、售卖方式、店面陈设以及加盟连锁形式与“姐弟俩”几乎完全一致,这给企业经营者造成诸多困扰。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得知,河南省西华县一名张姓自然人(下称张某)在第43类餐饮服务项目上已于2011年9月20日提交一枚“姐弟缘”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2年10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2013年1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明显晚于“姐弟俩”商标2007年申请、2010年获准注册事实,且存在明显意图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姐弟俩”在先驰名商标:
张某在后注册商标:
“姐弟俩”商标2010年已是“河南省著名商标”、2013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张某在后“姐弟缘”商标2011年申请,2013年已经获得注册,在实际经营活动当中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如果通过投诉维权的方式主张在后的“姐弟缘”商标侵权,会存在一个先天不足的问题。即:不管你通过工商查处还是人民法院诉讼,张某手里始终有一个“姐弟缘”的商标注册证书。在此情形下,工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定“姐弟缘”侵犯“姐弟俩”在先商标权的可能性极低。
维权策略的选择,是企业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贸然提起维权措施,不考虑相关因素的结果,很可能会将有力局面变成被动挨打。此时,靠谱的专业人士成为了关键。要想对张某的“姐弟缘”采取措施,必须解决掉其手里的商标证的问题,这就用到了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无效宣告”制度。一旦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将“姐弟缘”商标证无效,效力及于商标的申请日,“姐弟缘”视为自始不存在。那么,“姐弟俩”完全可以基于无效宣告的事实认定和生效依据,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无效宣告”规定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条文中,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商标的注册违反法律规定并请求予以无效的制度。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分为所有人和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两种情形。后一种情形,法律规定了一个5年的除斥期间,超过五年将不会获得支持。考虑到张某“姐弟缘”商标2013年1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2016年6月7日后将不能依据商标近似等理由主张无效宣告,“姐弟俩”于2015年6月2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
在证据搜集上,“姐弟俩”主要提供了:1.驰名商标批复;2.企业荣誉和商标荣誉;3.品牌加盟合同;4、广告推广合同、履行发票及配套宣传材料;5.加盟店面照片;6.参与公益活动资料等。在无效理由上,“姐弟俩”明确主张商标近似,并认为张某与“姐弟俩”的经营者宋宝民同为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姐弟俩”周口市人民政府和西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可见张某应当是在知晓“姐弟俩”知名度的情形下,注册“姐弟缘”商标,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即汉字)‘姐弟缘'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姐弟俩'仅尾部一字之差,其整体文字呼叫相近,亦未形成明显可区别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并考虑到申请人‘姐弟俩'商标在饭店、餐饮服务上的知名度以及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地域的事实,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张某“姐弟缘”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字[2016]第44493号)。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生效。”张某“姐弟缘”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6月中下旬送达“姐弟俩”。目前,张某是否起诉,仍未可知。也就是说,可能会因为张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使得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归于效力待定,“姐弟俩”的维权仍需向后延期。
(作者系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