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谈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内源作用
2016-09-16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还谈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内源作用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写了两期“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内源作用”,但总觉得还必须说点什么。想来想去,在合作社减贫问题上,还必须明确指出几点易为人们忽视的误区:
误区之一:合作社必须帮助贫困人口。在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研究机构曾批评合作社不帮助贫困人口,加上其他合作社在扶贫上的失败,人们曾经怀疑合作社在扶贫方面的功能和机制。实际上,人们与其问“合作社是否能够帮助贫困人口”,不如问“贫困人口能够通过组建合作社或加入合作社帮助自己吗?”换言之,合作社虽然具有“天然的”益贫性,但合作社并不“必须”帮助贫困人口。
误区之二:合作社的出现是反市场的。应该明确指出,合作社从一开始就不打算且从不打算去颠覆市场经济规律和外部环境。换言之,合作社成员设想的只是合作社内部的益贫机制,而对外部实际上更多地反映出一种环境适应性,即在尊重外部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内部的组织机制来实现益贫。当外部环境发生足以危及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深刻变化时,合作社往往通过调整和改革内部机制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
误区之三:办合作社一定能实现脱贫。应该说,在所有的经营组织中,合作社是比较容易为低收入者接受的组织。然而,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们,由于缺乏人力资源,缺乏社会资本,很难组建成一个富有生命力的合作社,更不必说办了合作社就一定能够摆脱贫困了。只有那些有共同需要的人,有一定特长、守纪律和在集体行动中相互信任的人,及有能力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才能通过组建自助和互助的合作社形式来达到较大改善自己处境的目的。
在此,应该提出“主观益贫性”与“客观益贫性”的概念。什么是客观益贫性?就是指益贫主体在主观上并无明显的益贫动机,而客观上却起到益贫效果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一种绩效外溢。什么是主观益贫性?就是指益贫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益贫动机,而客观上则未必起到益贫效果的情况。显而易见,主观益贫性未必有理想的益贫效果,客观益贫性未必有显著的益贫动机。
一般说来,从组织模式看,一些传统型合作组织和协会型合作组织因其相对规范或对称的治理结构及分配制度,可能比较具有主观益贫性,但又可能因其经营规模较小、营销能力较弱,客观益贫性未必就很高;而股份型合作组织、现代型合作组织和联社型合作组织因其相对欠规范或不对称的治理结构及分配制度,可能比较欠缺主观益贫性,但又可能因其经营规模较大、营销能力较强,较为具有客观益贫性。
从治理结构看,一些农民主导型合作组织(其实,也要看是农民成员民主控制的,还是大户成员控制的)和相关组织主导型合作组织,可能相对具有主观益贫性;而企业主导型合作组织因具有浓重的股份合作制色彩,与其农民成员的利益关联并不怎么紧密,但比较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互惠互利,可能相对具有客观益贫性。
从组织旨趣看,那些互助服务型合作组织,如资金互助社、用水协会、一些采购合作组织、一些服务合作组织等,相对具有主观益贫性;而一些合作共赢型合作组织,大多以产品增殖、市场拓展为经营追求,而且以多要素合作(甚至是全要素合作)为主,则可能相对具有客观益贫性。
还是再啰嗦一句:尽管应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合作社的内源作用,尽管合作社具有益贫性和益贫功能,但无论如何,其既不是脱贫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