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例研究
2016-09-15彭文龙南昌大学
熊 婵 彭文龙南昌大学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例研究
熊 婵 彭文龙
南昌大学
通过对2012年11月到2015年12月省部级腐败官员的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省部级官员腐败的几个特征,进而分析了省部级官员腐败的原因,并且针对性地给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省部级官员;腐败;特征
一、十八大以来落马省部级官员的实证分析
(一)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基本信息
所收集的82名省部级腐败官员样本都来自网站公开的权威资料。时间从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
1、人数及被查处时间
所搜集的82个省部级腐败官员分布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2012年落马的只有1个,2013年落马的有17个,2014年有34个,2015年有28个,2014年及2015年人数较多较集中,这也和中央的反腐决定和反腐力度有关。
2、被查处官员的年龄统计
被查处的82位官员中,58岁和59岁的最多,分别有11人和12人。其次就是57岁、60岁和61岁的,分别有7人、6人和6人。由此看出,贪腐官员的年龄大多分布集中于58、59周围。其中最年轻的只有48岁;最年老的73岁。
年4 4 5 5 5 5 5 5 5 6 6 6 5 5 6 6 7 2 9 5 3 124 6 6 56 6 0 78 6 9 7 013456 龄8 8 7 7 123 人1 2 1 1 3 5 2 4 2 7 1 1 6 6 5 3 2 2 1 1 2 1 1 1 数12
3、行政级别
经统计,被查处的82位省部级官员中正部级以上的有14人,占被查处省部级官员的17%,其中副国级的官员有4人,正国级1人。被查处的副部级官员有68人,占被查处省部级官员的83%。
4、贪污受贿金额
本文所统计的金额只是官方公布的贪污受贿金额,并不包括他们利用官职之便非法经营或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等金额。另外一点是,资料收集是有难度的,很多数据都是零星碎片化的,而且有些数据是收集不到的,这里只统计到了能够收集到的数据。(单位:万元)
5、腐败类型和领域
要说明的是一个官员会发生几种腐败类型,而且绝大部分官员除了这些类型之外还有贪污受贿罪,“其他”选项中指的是官方资料没有公布其具体的腐败领域的。
根据收集的资料可以看出,省部级官员绝大部分都是有贪污受贿罪的,只不过涉及的领域不同,大部分是在企业经营、组织人事以及土地开发这些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去谋取利益。还有就是省部级高官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很多,所以也会有官员为了自身利益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二)十八大省部级官员腐败案的基本特征
1、副职多,但是腐败级别更高
经统计,被查处的82位省部级官员中正部级以上的有14人,占被查处省部级官员的17%,其中副国级的官员有4人,正国级1人。以前,被查处的贪腐官员大多是副职,而且省部级比较少,国家级的基本上没有。
2、腐败官员多掌握重大项目的审批权以及人事提拔权
资料表明,腐败官员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土地开发等领域贪腐较多。查处的82名省部级官员中有27人在组织人事、干部选拔任用中进行干涉以谋取利益,这将近占了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窝案、串案明显
省部级腐败官员案件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是窝案、串案非常的明显。腐败官员往往不只和一位商人有利益往来,一位商人也不仅仅只和一个官员进行利益往来,而且官员和官员之间也经常相互勾结。所以,查处了这个链条上的一个人,往往可以牵连出一批人。
4、作案手法多样、隐蔽性强
通过分析我国十八大以来的这些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例发现,其作案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性也更强。他们不再直接收钱,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方式谋取利益,试图用这种隐蔽的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5、年龄呈现更年轻化,突破“59岁”现象
在政治领域里的“59岁现象”是指官员在即将退休的时候大肆贪污腐败的现象。但是从十八大以来被查处官员的年龄统计来看,59岁以前被查处的有39人,59岁的有12人,59岁以后的有31人。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十八大以来的大部分官员还是在59岁及其以前发生的贪腐行为。
二、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地位高、生活期待高和工资相对较低之间的落差
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省部级官员的地位确实是比较高,他们的薪水却相对较低,相比他们接触到的同等级其他职业的人来说收入就更低了。如果单纯依靠合法收入,几乎很难享受到他们想要的生活。面对这种地位、生活愿望和工资之间的落差,一些官员就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敛财,以获得物质上的满足。
(二)腐败惯性
在讨论“59岁现象”的时候我们也谈到过,大部分落马省部级官员并不是等到他们升到省部级之后才腐败的,他们往往是在自己还是个职位较低的小官员时就接受过别人的小贿赂,可是那时候贪污较少,没有被查出来,以至于到最后腐败得停不下来,所以造成了腐败的惯性和持续性。
(三)省部级官员权力过大,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省部级官员是一个组织的一把手、二把手,手上掌握着非常多的权力和资源,而这么大的权力却没有得到有效地监督和控制。就我国而言,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但是就目前来看这些监督并没有对省部级高官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所以,省部级官员权力过大和监督制约不力之间的矛盾是他们能够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四)现阶段贪腐风气过大,导致官员主动或者被动受贿
很多事情是有示范性的,腐败也有其示范性。一些官员看到很多人都在贪而且也没有出事,自己也受不住诱惑,久而久之就像是一种恶性循环,腐败风气越来越浓。
还有一种腐败是被迫腐败。因为省部级官员手上掌握着很多重要的权力,即使他们不想借此牟利,很多人也会主动送上门,甚至以一种他们不知情的方式去贿赂他们。另外是同事官员迫使的腐败,因为腐败风气一旦扩散,就会形成“劣币逐良币”的现象,清廉的干部将会受到排挤,如果他们不加入腐败这个团体的话,他们将无法在其中立足。
(五)惩处力度小,腐败的机会成本低
很多贪官腐败的时候带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被查的几率很小,而且就算被查了,处罚的可怕性也远远没有得到的利益来得大。这些惩罚和他们得到的好处相比,在他们心里根本不算什么。正是考虑到腐败的“机会成本”没那么高,所以铤而走险的官员越来越多。
三、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在社会舆论监督方面,要加强网民的知情权,要利用好财产公示制度、公开投标招标的程序及投标单位等,这样才便于网民进行监督。在行政监督方面,还是要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可以指派相应的人监督相应的省份,当然为了官员向监督者行贿,也可以考虑不公布监督该省的人员名单。
另外,在监督的同时还要对其权力进行制约。政府、党、人大、政协的权力要相互制约,现阶段,一些省部级官员往往有身兼多职的现象,这样更不能对其形成制约,反而为其腐败行为提供了便利,所以要改革现有的领导体制,尽量避免兼任情况发生。
(二)完善惩处制度,对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都要加大处罚力度
完善惩处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立法,让一切处罚变得有法可依。而且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官员的受贿金额肯定也会提高,所以以前标准是不适用于现在的。另外,一个巴掌拍不响,腐败要有受贿和行贿双方才进行得下去,而且也有一些官员的腐败是行贿者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不仅要对受贿官员进行严惩,对行贿者也要进行严惩。
(三)完善财产归还和腐败自首制度
虽然有很多官员是主动腐败,但是也有一些是不得已和不知情的。同时,也有一些是在腐败的过程中醒悟过来,可是却没有一个能让其终止腐败最好的途径,因为一旦其坦白,可能就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所以政府要制定自首制度、完善财产归还制度,对这些主动承认错误的官员减轻惩罚,鼓励其改过自新。同时,为避免官员的侥幸心理,也要对那些给了机会还不改正的官员给予更严重的惩罚。
(四)健全保障机制,使其不必腐
前文我们也提到省部级官员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位、生活愿望和工资之间的落差。因此,可以适当提高官员的待遇,完善好他们的薪酬保障和养老保险等制度,降低其腐败方面的经济动机。
[1]陈为升.十六大以来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的实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10年.
第一作者:熊婵,女,1994年出生,汉族,江西丰城人,南昌大学本科生。
第二作者:彭文龙,男,1982年出生,汉族,山东枣庄人南昌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