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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步车是马路杀手吗

2016-09-14赵衡

方圆 2016年15期
关键词:代步车上路安全法

赵衡

法院认定梁大爷所骑的老年代步车为电动三轮车,车辆经过鉴定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属于机动车

在江苏省常熟市的马路上,黑色、白色的老年代步车不时掠过。然而,这些车辆为老年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了交通事故。

今年7月,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电厂门口,就发生一起老年代步车与汽车相撞的事故。四轮代步车车头损坏严重,而另一辆汽车由于碰擦导致车门漆面刮花。据了解,事发时,汽车驾驶员驾驶汽车在左转弯机动车道行至事发地路口时,遇到相对方向机动车道内曾某驾驶的代步车,避让不及,引发相撞。所幸,该起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样的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6月1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涉及老年代步车的案件,一名80岁的老人驾驶代步车与小客车相撞,受伤后构成八级伤残。但因老人所驾驶代步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属于无证驾驶,需负担事故次要责任。

老年代步车到底该不该上路行驶?怎样处理这些代步车违规上路行为?代步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老年代步车能否上路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但老年代步车未经登记,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从此意义上讲,即使认可老年代步车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可能将其归类为机动车类别。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基本原则,这类车辆不得上机动车道行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说。

就其能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问题,姚海放表示,理论上,非机动车上路并非都要求强制登记,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实践中,构成老年代步车作为非机动车上路的因素主要是两个:第一,通常老年代步车往往会加装外壳,这会导致车身重量及重心改变,容易发生倾斜侧翻等安全事故。这种改装或拼装的老年代步车无法满足通常的安全标准,自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非机动车上路的安全技术标准。第二,出于安全考虑,比照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的标准,设计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甚至因老年代步车车身重量比电动车大、制动装置灵敏度欠佳等因素考虑,最高限速还应该合理下降。但厂商处于销售的考虑,往往会将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甚至有报道称老年代步车最高时速可达到100公里/小时,这就截然背离老年代步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的初衷了。

对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官王雅文认为,老年代步车目前在法律层面没有具体规定,该车辆也没有纳入机动车名录进行管理,全国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禁止此类代步车上路行驶,大部分地区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应当上路行驶。因此,在未明文禁止的地方,应当允许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

无标准的代步车应当禁止生产

对目前老年代步车的乱象,姚海放认为,目前的处理方式是对违法上路的老年代步车进行处罚,包括将老年代步车按照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进行暂扣、罚款、甚至拘留处罚等。但实际上,交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难处:首先是老年代步车上路零星散发,大都处于城乡结合部等交通管理力量薄弱地区;其次是驾车人往往是老年人,如果发生不服处罚当场产生争议的情形,交管执法人员可能担心会引发老年人身体不适,而无法严格执法。因此,对老年代步车乱象的治理,需要从生产到使用全程考量,而不仅应当将治理责任全部推到交管部门。

目前,并无老年代步车的具体安全技术标准出台。而国务院装备工业司汽车处在颁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其中产品准入的条件包括“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及规定;产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因此,在相关标准出台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应当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在源头上杜绝违法的产品进入市场。

姚海放建议,即使是对此类车辆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的话,各省级政府出于安全考虑,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老年代步车上路。类似的规定已经在河南《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当中体现,好处是给了交通执法部门提供了具体的执法依据。此外,针对有地方交管部门对55岁以上老年人驾驶时采用首次劝阻、口头警告,再次发现进行扣车、罚款的方式,可以考虑执法力度上的加强。

用法律平衡代步车需求

“鉴于目前老年代步车设计时速等已经远远超出非机动车的合理范围,并且此类车辆往往是无证无照上路,则可以考虑将此类车辆按照机动车来进行处理,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姚海放告诉记者,可以从事后民事责任分配的角度引导公众放弃选择此类不安全、无证无照的代步车,从而对老年人代步车的野蛮使用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这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比如前文发生的代步车事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大爷所骑的老年代步车为电动三轮车,车辆经过鉴定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属于机动车,而梁大爷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所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梁大爷的损失,对于梁大爷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小客车驾驶员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梁大爷自己也要自行负担30%的损失。

但王雅文认为,老年代步车的出现有其市场的客观需要,单纯的禁止并不能解决运力不足与群众出行之间的矛盾,并且执法难度也相当高。因此应当进行有效管理,他建议:应将老年代步车归入机动车类,在考虑老年代步车以电池为动力这一主要特点的基础上,出台相关交通规章予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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