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纪之群众知情权与子女违规从业
2016-09-13文|季轩
文 | 季 轩
说纪之群众知情权与子女违规从业
文 | 季 轩
高晓建/绘
本栏目由本刊与杭州市纪委宣传部合办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深化杭州市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本刊与杭州市纪委宣传部合作,结合当前党员干部关心关注的热点话题,深度解读《准则》《条例》系列。
群众知情权,能够随意侵犯吗?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刘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修路,该村经历了一场大面积的拆迁。对于征地补偿款,村民极不认同,认为与自己应得款项出入甚多,要求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刘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要求村务公开的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漠视群众知情权,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出现此类情况,有的是因为干部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有的是因为维护个人和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然而,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这种行为都有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情节较重的,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关于此案,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指出,“村务公开”是指村级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把本村涉及国家、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事务,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告知村民,以便接受监督的行为。中办、国办《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朱春根表示,此案中,刘某所在村经历大面积的拆迁,村民提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要求合情合理。然而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村民,这一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基层民主建设,侵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追究其纪律责任。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具体要求,而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朱春根表示,不仅是村务公开,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基层存在的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公开的行为,纳入违反群众纪律的范畴,设定相应的处分条款,是以严明纪律保障群众知情权的体现。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党章党规意识,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子女违规在自己辖区从业,领导干部能听之任之吗?
【条例原文】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模拟案例】姜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党员。其子姜小某在国外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后回国到该市某律所工作,此后数年,他利用优势寻找案源、疏通关系,事业搞得风生水起。其间,有律师向姜某反映,希望他能够纠正其子行为,但姜某对此置之不理。
现实中,考虑到自己的父母是党员领导干部,一些人违规在他们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他们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大多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殊不知,父母的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鉴于配偶、子女等亲属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干扰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风险,党和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对这种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表示,依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发现配偶、子女等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应当予以纠正。如果不纠正,就要受到相应处理。
朱春根介绍,2011年2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此案中,姜某身为人民法院院长,其子姜小某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姜某应当进行纠正,如拒不纠正并且不服从组织调整,则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朱春根表示,爱护家庭、关心亲友是人之常情,但关爱什么,怎么关爱值得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一定要严格教育、约束配偶、子女等亲属,既做到自己清正廉洁,又确保他们立得正、行得直。
高晓建/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