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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谈法律不谈八卦:出轨的婚姻

2016-09-12

方圆 2016年16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王宝强婚姻法

8月14日凌晨,知名演员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声明指出:其妻与其经纪人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与其妻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经纪人职务。在微博宣布离婚33小时后,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起诉马蓉离婚。

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只具备部分法律效力

丁金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7396520102xgwd.html

在法律上,此声明是部分有效,部分不生效力。有效的是,王宝强作为雇主可以解除雇员经纪人职务。不生效力的是,离婚要通过法定程序,譬如离婚诉讼进行解除,此非一方当事人所能宣布决定的。另外,声明还涉及第三人隐私,看来王宝强激愤之时,无暇顾之。

出轨,属于婚姻过错,是离婚法定理由之一。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6条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按此理解,偶尔出轨,不算法定过错,要经常性出轨,才算。此解释亦是有问题。试问,若偶尔出轨,但生有婚外子女,该做何解?显然,婚外生子,强烈破坏婚姻关系,应该予以离婚赔偿,而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有待于司法实践的填补认定。

另外,按照常情,出轨者破坏婚姻,财产应该少分才是。《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换言之,只有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能少分或不分,而婚姻过错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却不予考虑,颇有重物于人之惑。

只有出轨同居才能拿到精神损害赔偿

杨超字逸群

http://yangyiqun.fyfz.cn/b/897692

一方出轨致离婚的,不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形才能适用损害赔偿,此外一般不予以赔偿,其中与他人同居的条件需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在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河南滑县法院判决的“周XX(女)与张X(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一方出轨致离婚的,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要指出的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例只有参考作用,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从最新的判决来看,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决还是较为慎重的,大量判决认为出轨不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条件,不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所以,本案中,王某不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据网络爆料,马某的出轨行为系擅自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对于此类证明,涉及民事诉讼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婚姻案件中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但如果严重侵权一方的隐私权,采取暴力手段等,一般很容易认定为非法证据,法官会进行排除。一般来说,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属非法证据;通过长期跟踪他人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属于非法证据;在公共场所中偷拍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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