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拿取犯罪工具,同样构成犯罪
2016-09-12
青春期健康 2016年8期
案 例:
2012年3月8日,因为一些小事,湖南某中学的焦某与赵某、修某发生了口角,并约定在学校内斗殴。何某知道这件事后,便让刘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了焦某。之后,焦某在学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等人发生互殴。过程中,焦某持刀将修某刺死。
[问题] 此案中,何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评析]
案件中的何某、刘某事实上并没有参与殴斗,但是他为别人拿取犯罪工具,同样构成了犯罪。最终经过审理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