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问答
2016-09-12辽信
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何时修改发布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共十章86条。第一章总则,共16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共9条,包括国家实行的各种教育基本制度等内容。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共7条,包括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等内容。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共4条,包括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职业的有关规定等内容。第五章受教育者,共9条,包括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六章教育与社会,共8条,包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内容。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共13条,包括要从各方面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等内容。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共4条,包括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条件等内容。第九章法律责任,共13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十章附则,共3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解读: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努力奋斗,我国教育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跃居世界中上行列,成功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历史性转变。
问: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问: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问: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本栏编辑/程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