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错才能容
2016-09-10孙一峰
孙一峰
容错免责的关键,在于对什么样的错误可以宽容和免责。
容错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我们需要从宏观上把握错的特点,把可以宽容免责的错和其他必须追责的错从类别特点上区分开来,给这种错贴上一个明确标签。
这种错应该是“有限度的错”
强调错的有限性,意味着不是任何错都可以宽容免责。
从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展的探索来看,这些地方的容错机制都划定了容错免责的条件,并且强调这些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一些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
●不能违反党纪国法。
领导干部要永远牢记:法律和党规党纪是红线,永远不能逾越。领导干部作为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律制度,把自己放于法律之下。领导干部作为党员,必须遵守党规党纪。党规党纪是针对党员的行为规则,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根据党纪国法的规定,凡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这种错误不属于容错免责的范围。
不能与国家和地方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背离。
在改革的进程中,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是依据全国和地方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有指导性的文件。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领导干部要保持与国家和地方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相一致,要与中央和地方的改革方向保持一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相对于法律来讲稳定性略弱,会根据实际情况出现变动。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容错免责机制时强调“因上级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也属于容错免责范围。这些情况我们也应该考虑进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不能违反行政决策程序。
领导干部的行政决策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决策的执行力和最终效果,而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的程序是否正当息息相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五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和公开的关键。所以,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这五大程序,不能当“拍脑袋作决定、拍胸脯保证没问题、拍屁股溜之大吉”的“三拍”干部。
不能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
领导干部手中的公权力从根源上讲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是为人民服务和造福的。如果领导干部总想着以权谋私,这样的干部不可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不属于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由于这些事故损害大而且影响难以挽回,所以,发生这类事故后必须追究责任。
除了以上這些条件,我们在实践中还可以继续归纳总结。但不论条件多或少,这种可以宽容免责的错一定是有类别特征、有一定范围限度的。
这种错应该是“有价值的错”
这种价值是对改革发展而言的,而不是对个人而言的。
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发生的错如果可以被宽容,除了因为上述的原因,还因为这类错误属于改革探索中的试验失败。
而这种试验失败是有价值的一种错误,它的失败证明了所实行的措施是行不通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它的失败让我们了解到我们的不足和努力的方向。
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制定出的容错免责文件也提到这种错是“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
所以,这类错误才值得我们宽容和免责,才值得我们为它“交学费”。
(摘自《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