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网络慈善众筹擦边球
2016-09-10庄嘉
庄嘉
“轻松筹”,这段时间并不轻松。近来,针对类似“轻松筹”等开展网络慈善众筹的平台,质疑之声不绝于耳。其项目信息审核机制不健全、手续费收取不合理、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等诸多隐患屡见报端。尽管“轻松筹”方面辩解只是提供给受捐者一个平台进行募捐,性质上属于个人求助,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的规制对象,但究其本源,“轻松筹”以网络方式为受捐者搭建平台进行募捐,符合慈善活动的范畴,应当属于《慈善法》的规制范围。针对“轻松筹”等出现的争议问题,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在行政与刑事两个层面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出台,将为“轻松筹”等打“网络慈善项目擦边球”的项目画上了句号。
自古以来,我国秉持着“以善为先”的人文理念。“慈善”“助人为乐”“救人于水火”……常常为老百姓所津津乐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慈善事业在近些年来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统计,中国的社会捐赠额于2006年接近人民币100亿元。2014年我国的社会捐赠额已经突破了人民币1000亿元大关,建立的慈善项目累计达到数百万个。“大慈善”的概念渐渐深入人心,慈善的形式亦五花八门,慈善活动覆盖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类似于“轻松筹”这样的网络慈善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模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慈善法》对“轻松筹”是否有管辖权
“爸爸,快醒醒,善良好心的人们请帮帮我们吧!”“跪求好心人救救我的孩子”“我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宝贝”“我的心肝宝贝被烫伤,希望大家帮我们一把”……这些字眼是不是很熟悉?每一个标题都令读者揪心不已、心生怜悯!
最近一段时间,这些求助信息的链接正越来越多地占领着我们的微信朋友圈。这就是“轻松筹”在微信朋友圈的主要广告载体。截至2016年5月,“轻松筹”的网络求助平台有超过63万个筹款项目,支持次数突破8800万人次。其中,有2.3万余例公益项目通过“轻松筹”的平台发起,支持次数近380万人次,筹款的数额亦达到惊人的人民币1.8亿元。由此可见,“轻松筹”在慈善筹款领域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另一方面,根据“轻松筹”的内部规定,每个项目均要支付最后筹款总金额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给“轻松筹”。至2016年5月,“轻松筹”盈利已超过375万余元人民币。
可是,这种表面的繁荣却暗藏着诸多危机与隐患。诸如“轻松筹”平台发布的某些项目信息不真实、手续费收费不合理、“轻松筹”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等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人们对于轻松筹这样的网络慈善募捐平台心生疑虑。其中最令人关注的争议焦点为:其一,“轻松筹”的募捐主体资格问题;其二,“轻松筹”平台发布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根据“轻松筹”的微信公众号介绍,其控制公司系“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轻松筹网络公司”)。截至2016年5月26日,“轻松筹网络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范围一栏仍然显示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同时,“轻松筹网络公司”及其运营的“轻松筹”平台也不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轻松筹”方面屡次出面辩称,通过“轻松筹”平台发布的求助项目的性质应属于“个人救助”的范畴,其法律关系仅仅是一种单方赠予。即将实施的《慈善法》对此并未明确说“不”或者给予条件的限制。同时,正是由于“轻松筹网络公司”及其运营的“轻松筹”平台均不是慈善组织,因此,通过“轻松筹”平台发起的项目以及整个个人求助的流程并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募捐范畴。
透过现象看本质。究其本源,“轻松筹”的慈善项目其实是打着个人求助的旗帜,行网络众筹募捐之实。“轻松筹”通过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为受捐者搭建平台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了募捐,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募捐的行为,“轻松筹”起到了第三方募捐机构的作用,恰恰属于《慈善法》的规制范围。个人募捐是一种利他的行为。“轻松筹”为受捐者搭建捐赠平台,正是一种利他行为的表现形式。这并不同于个人求助的利己属性。故“轻松筹”的这种擦边球自然应受到《慈善法》的约束。
另一方面,即便“轻松筹网络公司”及其运营的“轻松筹”平台并非慈善组织,但是“轻松筹”方面仍然需要对通过“轻松筹”媒介发布的信息承担审核义务,对项目的众筹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并对平台上的违法行为负有连带责任。退一步说,如果“轻松筹”真的要继续开发慈善业务,亦可以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善款。
综上,“轻松筹”通过网络方式为受捐者搭建平台进行募捐,符合慈善活动的范畴,《慈善法》当然能管“轻松筹”。
《慈善法》为“轻松筹”画上休止符
当前,通过互联网以慈善的名义进行捐赠的形式俨然成为了我国慈善活动新的风向标。“轻松筹”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然而,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以及捐赠项目发起人目的的不特定性,往往会导致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存疑。捏造和隱瞒事实并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非法敛财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最近发生的李小璐被骗捐事件、蒋璟璟诈捐事件。因此,对于“轻松筹”出现的擦边球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针对“轻松筹”在募捐主体上不适格的问题,《慈善法》在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的构成要件,并在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中赋予民政部门具体的罚则。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此,针对当下流行的互联网募捐,例如“轻松筹”等网络众筹募捐平台,民政部门在《慈善法》实施后享有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弥补了互联网慈善的立法空白。一旦查明相关责任主体具有上述情形的,此类网络众筹募捐平台将可能面临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其次,针对“轻松筹”平台发布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慈善法》亦给予了明确的答复。一方面,《慈善法》赋予了民政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另一方面,在刑事追责程序的启动层面,《慈善法》赋予了民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权力。当慈善违法行为可能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时,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诚如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所言,“公众的善意遭遇违法与犯罪,极大地破坏了慈善环境”。《慈善法》对于慈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填补了之前基本法律规定的缺失。
此外,对于“轻松筹”收取筹款金额百分之二的平台手续费问题,诚如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陈瑞福律师所言,“轻松筹”为捐赠项目发起人搭建平台收取费用看似合理,但是“轻松筹”却存在着互联网金融中常常被提及的“资金池”风险。收集善款的过程是通过“轻松筹”平台完成的,善款亦在“轻松筹”的账户中蓄存。只有当善款达标时,经过相应的程序,这笔善款才会最终到达捐赠项目发起人的账户。这样的过程很容易形成“资金池”。如果“轻松筹”利用这种契机进行谋利,不把善款全部用于受助人,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同时,正如前文所述,“轻松筹”在《慈善法》实施后将面临着转型的问题。“轻松筹”可以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其进行合作,继续通过平台运营慈善筹款项目。但是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因此,“轻松筹”收取手续费的形式以及比例亦需要根据《慈善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将手续费的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
《慈善法》的实施是一个契机,此举必将有利于规范“轻松筹”等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净化当前的互联网慈善環境,打击与慈善相关的违法犯罪恶行,真正还普罗大众一个“参与宽松,透明严格,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慈善大森林!当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并不等同于相关问题的彻底解决。诚如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律师所言,“慈善法的出台对诈捐、骗捐等慈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