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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违规经营不能成为监管盲区

2016-09-10郭全中

小康 2016年13期
关键词:押金民办违规

郭全中

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细致的规定,对养老机构违规经营这种高风险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同时,也要让民营养老机构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

近日据媒体曝光,主推经营养老基地的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去年开始,以为老年人提供所谓“零风险”的养老投资和“零费用”的养老服务为名,从1300多名老年人处募集资金上亿元人民币,而近日由于投机投资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这些老人一辈子辛辛苦苦攒下的积蓄被人卷走,损失巨大。根据媒体报道,民办养老院除了“怡养爱晚”的入会投资理财产品外,还有交纳高额医疗保障金、购买老年公寓25年使用权、回购房屋产权等吸金法宝。我们在期待相关部门尽快破案,为老人们挽回损失的同时,也不禁发问,这些社会上最孱弱人群为何常常因为养老问题被骗得血本无归?高端养老机构违规经营这种高风险的行为为何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空白点?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但是在实际运营中,由于民办养老机构绝大多数注册成公益性质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不能赢利和分红,其要想从正常收费上赚钱也很困难,但是民营资本的天然逐利本性,多采取金融运作方式来运作,这种运作方式可能存在四大风险:一是通过高息回报、预订床位、预存费用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诈骗;二是养老机构收取高额押金,将押金用于其他用途,养老押金做不到专款专用;三是高额养老费用不能保障老人的专业化服务需求;四是房屋回购产权可能“人去楼空”。可以看出,虽然国家规定了养老机构应明码收费,但是对于上述押金的收取等问题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此外,对于民办养老院的资金监管范围是他们的运营资金费用,而押金的用途却处于监管“盲区”。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定,把已经出现的可能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监管。

对于出现问题最多的高额押金问题,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押金部分的监管,一是对于押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应有清晰的行业标准;二是押金的使用应当签订协议,主要约定押金的用途为老人应急、医疗所需,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可以学习基金管理的方式,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应当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以有效保护老人的权益。当然民政部门也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通过网络搜集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民办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但要解决民办养老机构的违规经营问题,还要通过给予其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这个根源出发。在国外,民办养老机构大多被认为是个利润微薄但长期回报稳定的行业;在我国,为了获取政策优惠,绝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都会注册成公益性质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但是多数却为挣快钱而来。因此,在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监管、规范其经营的同时,也应该正视民办养老机构合理的赢利冲动。为了防止乱收费、保障老人权益,国家通过政策优惠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注册为非营利组织,反而导致很多民办养老机构走偏门,想方设法赚钱。因此,应从政策上让民办养老机构回归市场主体,允许其用正当收费、优质服务,获取较高利润,促进其进入良性循环,也从根本上清除违规经营的土壤。

此外,民政部门也要让民营养老机构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例如,《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文件》中提到,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老有所依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既要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又要为养老机构松绑,为老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养老服务。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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