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纳入人大监督须体现制度刚性
2016-09-10
浙江人大 2016年1期
把地方债纳入人大监督,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现实紧迫性。严格来说,未经人大审查的地方债,在合法性上存在问题。
从形式上讲,发行地方债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渠道,也是预算管理的题中之意。在公共财政预决算要通过人大审议的前提下,地方债未能纳入管理显然是一大缺陷。从实质上讲,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举债就可能失去最有效的把关者,一些地方因此负债过高,化解债务的压力增大、风险不断叠加,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减弱。
人大监督是地方债安全性的“防火墙”,但监督效果还得取决于“防火墙”本身的有效性。当前,在实现了地方债的人大监督之后,要让地方债管得好、管得住,就必須让人大监督硬起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曾为此所开的四剂“药方”(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建立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不失为有效出路,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来源:《 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