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代会立法过程也需公开
2016-09-10
浙江人大 2016年1期
日前,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早在初审时,曾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立法公开是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途径 ,应当贯穿于立法的整个阶段和过程。不仅常委会制定法规的过程应当公開,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过程也应当公开。为此,《修订草案修改一稿》专门规定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程序中,法规草案和起草说明公开、审议意见公开。
该草案提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大会前一个月将法 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其他法规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席团决定不公开的除外。各代表团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