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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为善行“兜底”

2016-09-10唐伟

浙江人大 2016年1期
关键词:普及率好人意愿

唐伟

前不久,《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公布,明确“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同时,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紧急现场救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同“见摔不扶”一样,紧急现场救护也面临着“当救不救”的道德困局。对此,曾有媒体做过现场调查,“怕承担责任”成了很多人不实施急救的理由。因而,出台“好人法”给公众顾忌松绑,让好心人在公开场合无偿施救时免遭讹诈已无可回避。

据悉,中国公众的急救技能普及率不到5%。相比之下,在美国,这一数字为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公众急救技能的普及率跟“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比如,《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在美国案例法中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早,并通过“免责式保护”而给公众权利松了绑。通过法律的保护式鼓励,让公众的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提升,公众急救的意愿日益强烈,“见危而救”已然成为一种习惯性常态。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害,都将由政府全部埋单,从而实现了个人的“零风险”。这样的兜底保护释放了最大的善意,也是对紧急现场救护的最大激励,体现了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事实上,当紧急救护本身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并成为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部分,为其后果埋单本就是社会共治的一种延伸。近年来,从各地见义勇为立法的保护条款的扩大与深化,再到北京、海南、深圳等地将“好人法”原则纳入急救立法,折射的是一种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急救也好,救助也罢,社会问题最终还得整个社会来解决。“见摔不扶”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手段去引导、保護和激发道德责任,是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也是公共管理伦理的体现。只有通过立更多的“好人法”去激励和保护好人,社会才会好人辈出,能人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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