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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自由的故事》看美国自由

2016-09-10杨帅毅

决策探索 2016年16期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国旗公民

杨帅毅

当代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历史学家之一埃里克·方纳在1998年出版了《美国自由的故事》,这本专著一经发表,立刻在美国史学界引起轰动,被认为是一部由当代美国最优秀的历史学家所写的最优秀的历史专著。这本书围绕美国自由的内涵的历史变迁展开,作者将自由看作是一个价值复合体,是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美国各阶层和各利益团体共同奋斗的成果,并且,随着美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自由边界也在不断扩展。从结构上来说,《美国自由的故事》围绕三个主题(自由的内容、自由的社会条件、自由的界限)从四个维度(政治自由、公民自由、个人自由、经济自由)用两元对比的方法来阐述美国自由内涵的历史变迁。

一、总括

自由,是美国建国的重要基石,也是美国人最为珍视的价值观。在美国人看来,正是自由使他们区别于其他国家,因为只有美国才真正享受自由的恩惠。在《美国自由的故事》这本书中,作者埃里克·方纳并不是从哲学的角度来研究自由,将其看作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哲学范畴。相反,他认为,在美国,自由的含义总是不断地受到挑战,自由的历史始终是一个充满了分歧和斗争的故事。直到今天,这场辩论仍没有结束。他打破了以往着重从主流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待自由发展和演变过程的做法,而是将同一阶段内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所持有的不同的自由观都通过历史事件生动地表述出来,将美国自由这种价值复合体看作是全民族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书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群体或个人的思想及其斗争实践都对自由作出了贡献。初读此书时会感到本书的叙述纷繁复杂,很难理出头绪,但是精读后就会发现其中是有着清晰的线索的。

在《美国自由的故事》这本著作中,埃里克·方纳通过历史视角研究自由,采用二元对立的结构(即以与自由相对的不自由来界定自由内涵)重点讨论美国国内社会和政治斗争、美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关系如何不断地主导了自由含义的变化,并以自由的内容、致使自由成为可能的社会条件和自由的界限(谁应该享有自由的问题)这三个相互关联的主题为中心,集中讨论了有关自由的四个维度:一是政治自由,或者说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二是公民自由或者说个人用来反抗权威的权利;三是个人自由,或者说个人在不受到外来压力的情境下做出重要的个人决定的能力;四是经济自由,或者说什么样的经济关系构成了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自由。选举权和政府权力是政治自由斗争的焦点;同工同酬是所有黑人、妇女、移民和劳工争取经济自由的基本条件;个人自由主要是黑人、妇女、移民争取的对象;公民自由则是最年轻的一种自由,应该是高于其他三个维度。但这四个维度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少了任何一个维度都会让人觉得自由的不完整。

二、言论自由的诞生

公民自由作为埃里克·方纳阐述自由的四个维度之一,指的是个人用来反抗权威的权利,其中包含了言论自由、集会结社出版自由、隐私权等很多内容,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容还在不断地扩展。相比于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公民自由在美国诞生的时间比较晚。作为一种实践,一位学者曾写道,“真实有效的、法律上可实施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的美国是不存在的。20世纪20年代可以看作是一战结束这一节点,也就是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催生了公民自由,并将公民自由提高到自由的核心地位。同时,因为在公民自由诞生之时,言论自由是其核心部分,因此在誕生这部分,暂且模糊言论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包含关系,将其视为同义词。接下来,笔者根据本书的叙述,简单梳理一下言论自由诞生的过程。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美国宪法在1789年正式生效,但是其中并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这是因为当时制宪者认为宪法中只需要规定联邦和各州的权力即可,人民保留其余的权利,联邦和各州只能行使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权力。但是这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作为妥协,在第一届国会期间联邦就着手起草权利法案,并于1791年正式生效。《权利法案》第一条就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从其措辞“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把强大的国家看作是对公民自由的最大威胁,因此,有必要在最高行为准则——宪法中对其进行限制,对于权利法案的定位就是公民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武器。但是,一方面,由于当时权利法案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文,因此,权利法案对大多数美国人的生活影响很小。另一方面,当时法院也很少审理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件,即便审理,法官们通常也是赋予各级政府极大的空间来决定什么样的言论具有“坏的倾向”,从而必须予以压制。因此,在作者看来,一战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进入20世纪后,这种问题越来越突出。

1.劳工运动高涨。第二次工业革命时代的美国在自由主义指导思想下经济飞速发展,但是也造成了劳资矛盾的迅速激化。在残酷的资本剥削制度下,劳工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持续恶化,于是就在工会的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罢工斗争,以争取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但是州法院通常发出禁令禁止工人罢工以及公开演讲。1912年国会工业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在许多工业社区,公民自由处于一种极为糟糕的状态;在私人警察队伍使用武力的威胁下或地方官员的压制下,工厂工会组织者往往被禁止进行公开、自由的演讲。工人运动受到了严厉的压制。于是工人在世界产业工人协会的带领下转而为争取言论自由进行斗争,为了唤起公众的支持,他们甚至在一些法律明确禁止的地方发表演说从而被捕入狱。这充分暴露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公民言论自由的局限性,并使得公共演讲的界限问题成为广泛的公共辩论。

2.女权主义发展。在这一时期,女权主义者倡导的妇女自由超出了传统政治、经济的范畴,追求更大范围的自由——性自由。这其中的核心是生育控制权。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大量的妇女进入到了劳动市场,这些从家庭主妇角色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妇女思想得到了解放,强烈要求获取生育控制权。女权主义者为了广泛宣传其思想,经常采取公开演讲以及散发材料的做法。这一系列斗争也将言论自由的局限性问题凸现出来。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美国在1917年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出于应对危机的需要,一方面,政府不断地扩大权力和行政能力,以提高其及时决策和行动的能力;另一方面,鼓动社会舆论支持战争,扩大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威尔逊政府甚至从私人团体中收回了动员公众舆论支持战争的任务,建立专门的公共信息委员会来宣传爱国主义、压制反战人士。

美国官方在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时,将专制主义的德国作为其对立面,以民主和自由作为其战时动员的意识形态武器。强调只有美国才是真正民主自由的国家,才能真正欣赏自由的价值。这种做法一方面对提高美国人民的自豪感和荣誉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却激发了国内要求扩大自由与民主的呼声。当时社会上的斗争包括妇女运动、黑人运动以及劳工运动。战时官方的宣传提高了他们的期望,让他们以为一个真正自由民主的社会就在眼前,但面对他们的却是政府对其运动的更严厉的限制。这充分体现了官方言论中所包含的管理者矛盾的态度。民主和自由只是一个宣传工具,用来激发国内爱国主义热情,将其推至崇高的地位只是为了统一口径,排斥和镇压持异见者。因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民主自由不仅没有稳固地位,反而导致对言论自由进行严格的限制。开启了美国历史上对公民自由最严厉的镇压活动,为美国历史上最保守的一个十年打下了基础。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0年

进步主义者在战前将联邦政府看作是国家目的的象征、公民权利的维护者,给予绝对的信任。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使美国政府权威空前扩大,导致了建国以来对公民言论自由最严厉的限制。一部分进步主义者此刻懂得和珍惜公民自由——即一个公民可以有权不同意政府的意见——他们认为这是美国自由的核心内容。

联邦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和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必须确定一个表达异见违法与否的界限。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在最初的决定中,最高法院采取的是保守主义立场,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对公民自由进行限制,不断压缩公民自由的界限。其中包括维持反间谍法案的合宪性等,支持国会立法禁止那种带有“清楚的和当前的”危险的言论,因为这样的言论可能引起非法的行动。在后来的半个世纪中,霍姆斯的原则成为第一修正案的测试准则。但是,随后,公民言论自由触底反弹。最高法院内部就出现了一个立志保护一个较为宽广的言论自由范围的少数派,并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纳入各州遵守的范围。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联邦政府对公民的直接影响很有限,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是与州政府打交道,州政府对其权利义务影响很大。所以,将公民基本权利纳入各州遵守和保护的范围,具有很大的意义,因为这给公民权利添加了一件保护衣。

三、言论自由界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

第一次世界大战从总体上来说揭示了一个规律,那就是公民言论自由建立的基础并不坚实,每每国家出现危机,政府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表达不同意见要受到官方和民间各种势力的阻挠。在危机过去后,对言论自由的管制逐渐宽松,社会也对不同意见的表达更加宽容。因此,在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界限始终在不断地伸缩。比如说,冷战时期,美国人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严重的挑战。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历史虽然有倒退,但是总体上由于文明的进步,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界限还是呈现扩大的趋势,言论自由的含义正在逐渐地泛化,扩展到了对象征表达的保护。这涉及到美国历史上几个有名的案子。这些案子都是言论自由和官方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相冲突的案例。

(一)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案子

爱国主义是美国公共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麦诺斯维尔学校诉戈比蒂斯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重点放在宗教信仰自由与权威的平衡上,并没有涉及言论自由,并以8:1的悬殊票数判决:向国旗致敬这一政治责任高于宗教自由,认为当个人宗教信仰与政治社会的利益相抵触时,当事人便不能推卸其政治责任。不过,仅仅三年后,1943年,在类似的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否定了前案的裁决。这次判决与戈比蒂斯案围绕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展开不同,法院这次换了一个角度,从言论自由展开论述,将向国旗致敬视为一种象征表达。对其强制就是一种强制性的言论表达形式,违背了言论自由,不能予以认可。焦洪昌教授分析了这种转向的原因:一是社会舆论的转变;二是罗斯福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威尔逊总统不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仍主张维护基本人权,并未建议以限制性立法作为国家安全的措施;三是法官态度的改变和人事上的变迁。

(二)焚烧国旗案

关于言论自由另一个重要的案子是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国旗是美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格里高利·约翰逊因为对共和党候选人里根的政策不满,通过焚烧国旗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被德克萨斯州以违反国旗保护法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经过激烈斗争,倾向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虽然国旗作为民族和睦和国家团结的象征,但是,严酷的事实是,为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必须忍受自己不喜欢的言论,即使保护国家的理由也不能有所例外。焚烧国旗作为一种表达行为(象征行为)受到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在法院的反对意见中,几位大法官使用更多的是感情而不是逻辑来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他们旁征博引,从美国独立写到越南战争,强调国旗在美国文化和传统中的重要性。这个判决在当时让很多人大吃一惊,也引起了很多美国民众的愤怒。但是不得不说,这个判决表明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的宪政传统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越来越充分,倾向于广泛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在理性和感情冲突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毅然选择理性作为其裁判的准则,虽然并不认同焚烧国旗的激进行为,但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表达自由权,还是要理性地接受国旗被践踏的现实,承受由此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价。

爱国主义和言论自由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不仅是官方对于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深恶痛绝,而且民间对于这些非主流言论也是有一定容忍限度的,超过这一限度,必然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判决。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政府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者,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这种平衡必须以理性的考量作为标准,不能为个人感情所左右,否则,高涨的爱国主义热情很有可能会难以控制。从这些判决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根植于美国的法治传统,法律不仅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更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包容同主流意識相悖的言论的存在,冷静和理性应高于激情和狂热。

四、结语

埃里克·方纳的《美国自由的故事》这本书从历史的角度详细介绍了美国自由内涵的变化历程。在这一介绍过程中,作者并没有按照主流话语对自由的界定来组织编排此书,而是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对自由的不同理解都涵盖进去,让读者清晰地看到在美国自由的内涵从来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动不居的。同时,也感叹于美国社会在这样一种充满矛盾和斗争的环境中不断发展。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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