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IPO功能的发展前景分析
2016-09-10宋立凡
宋立凡
【摘要】自2013年12月,新三板成立以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其中11家企业成功转板上市。本文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IPO的优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新三板 IPO 转板
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概况
(一)新三板的发展历史
200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企业在该系统挂牌进行股份转让。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扩大“新三板”的试点,服务企业不再只局限与北京中关村。2013下半年我国的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正式面向全国推广和运营。新三板的推广,丰富了我国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催进了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双重发展。
(二)新三板的发展现状
截止到2016年4月12日,合计完成挂牌的企业共有6504家,和2015年相比仅一个季度就增加了1375家,其中做市转让的有1437家,协议转让的有5067家,总股本3819亿股,其发展势头之迅猛可见一斑。
二、“新三板”企业转板IPO的优势分析
(一)已经和预备转板的“新三板”挂牌公司
新三板的出现,不光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新的融资渠道,也为企业将来转板上市提供了新的发展途径。如下表所示,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共有11家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IPO。
(二)“新三板”转板IPO的优势
1.分层制度。在2015年11月24日,证监会出台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层制度不光使“新三板”市场的层次结构更加清晰,也为企业未来转板提供了有利条件。“新三板”在最初阶段计划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对创业新制定的三个标准中要求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等;对比创业板,连续两年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不少于500万、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可以发现,进入到创新层的企业已经达到了创业板的要求。
2.《证券法》的修订。2015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驻车或者核准,其中就包括实缴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机构,和实缴资本或者实际出资额不低于五百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企业,或者是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二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的个人。对比一下新三板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准入要求:第一,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第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且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可以想见,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们,几乎是全部符合草案的第十六条要求的。也就是说,如果《证券法》最新草案的第十六条通过的话,那么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几乎都可以获得豁免注册或者核准的资格,这将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IPO扫平法律障碍。
3.企业分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行业分布中,多数为高新技术行业。这为新三板企业未来转板也提供了一定的优势。
三、“新三板”企业转板IPO的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性差
新三板的股票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做市转让,二是协议转让。这两种方式都是面向成熟的有一定实力的机构客户。加上最近挂牌的企业剧增,而企业资质良莠不齐,让很多投资者持谨慎态度。所以很多公司即使成功挂牌,但是交易的额度并不理想。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这不但是新三板资本市场的弊端,也是国内其它资本市场的共同的弱点。由于我国股市起步晚,各方面发展还不能和发达国家相比较,导致很多信息披露不能及时有效的传达给投资者,而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三)新三板市场不够成熟
由于新三板市场正式推广到全国才两年多的时间,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经验不足,很多规定都还处于实行和开发阶段。这也给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未来发展增加了很多的不确定性。
四、解决对策
(一)增强流动性
从前面的表格1—(1)中来看,对于大多数新三板企业来说,股票转让的方式都是协议转让,而协议转让因为程序复杂,转让规模较大,所以限制了股票的流动性。相对而言,做市制度则灵活的多。如果企业能增加做市转让的数量,新三板的流动性也会随之增强。
(二)建立科学的转板制度
目前,新三板虽然开始推行分层制度,把部分发展好的企业划归到创新层,但是仍然没有建立一个完备的转板制度,没有给意向转板的企业提供明确的发展防线。建立科学的转板制度,为中小企业开拓绿色通道,不光为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指明了抓板路径,健全了新三板股转系统的制度,还能可以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转效率。
(三)加强市场监督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使市场更加规范,使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这位新三板挂牌企业未来的转板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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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晓刚.新三板市场发展的特征、动因及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