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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之网围捕“宰客”行为

2016-09-10梅溪河

时代金融 2016年13期
关键词:宰客权益保护法天价

梅溪河

“青岛大虾”事件、黑龙江“天价鱼”事件……“3·15”到来之际,围绕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八五代表认为,为防止天价宰客事件发生,一方面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惩不贷,另一方面也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力量,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规范和纠偏。

一如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所言,商人逐利是本能。从实践来看,一些商家之所以敢于把家常菜卖出千元天价,或者强买强卖,说到底是市场治理不够,或者市场监管有漏洞。而比市场治理和监管不到位更可怕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宰客行为假处理、假调查,甚至赤裸裸地偏袒宰客的商家。

2015年,消费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6.4%,成为拉动经济的“头驾马车”。而要让居民愿消费、敢消费,就必须让天价宰客者付出代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从法律上看,宰客是违法行为;从行政分工上看,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管理问题由工商部门负责,这在处理机制上是很明确的。但是,总有个别地方行政机关怠于执法,或与宰客的商户沆瀣一气。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市场管理及治理宰客行为中的渎职失职及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责。

应当承认,商家有自主定价权。但是,自主定价也要有底线。不仅要明码标价,也不得牟取超额暴利。如果定价没有兼顾到这一点,那么所定的价格很可能就是扭曲的。也正因为对“公平”的期盼,李克强总理在贵州黎平考察时,曾特意送给某市场负责人一台贴着“福”字的“公平秤”。他说,“公平是市场之福。市场交易公平,买卖才能兴隆,百姓受益,商家也受益,大家才可以过上红红火火的好日子!”同时,从《民法通则》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无不强调“公平”二字。换句话说,“自主权”是建立在公平之上。反之,就是欺行霸市,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沉疴需用猛药,治乱世当用重典。“你坑两千,我罚你十万,如果你再坑,我罚得更多,你敢欺客宰客,就让你倾家荡产。”针对宰客,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海南团开放日上的发言掷地有声。只是这种治理仅是“以毒攻毒”,终归是“马后炮”,出了事再处罚,或者再纠偏,不如常态化的预防监督为佳。正如一些网友所言,经济处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管理的全部。如果市场管理者只会罚款,还会引发“罚款生财”的质疑。所以,治本之策是动态化管理,把治理宰客纳入法治化治理的轨道,而不是一时松一时紧的“运动战”。否则,宰客的商家被查处后,“消停”一段时间,或等“风声”过后,就会“重操旧业”,甚至会变本加厉地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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