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2016-09-06常金波
摘 要 本文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我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的实践现状及存在的主要困境;最后主张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及身心特点对其加以评估并采取分类矫正并适用与之相适应的矫正项目体系。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分类矫正
作者简介:常金波,中山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81-02
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整个司法体系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我国一直注重对于未成年罪犯权利的特殊保护并早已开展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的试点工作且自试点开展以来以广州市为例各地区都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亦暴露出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刑诉法的规定及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做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要性分析
(一)由未成年人自身成长特点所决定
强调对于未成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无论是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还处于成长阶段各方面都不够成熟极易受到身边成长环境的影响以至于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只在一念之间,而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对其采用与之心理和生理特点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措施并令其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与其他未成年一样生活学习将非常有助于他们纠正原有错误从而重塑人格并早日回归社会。
(二)由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及特点所决定
广州市八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且案件类型以侵犯财产和人身犯罪为主,在广州法院判处的所有未成年被告人中罪名为抢劫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的分别占到了37.4%和 10.8%且占全部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比例也在总体呈逐步上升趋势。 由于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是在打工或在社会流浪导致其犯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不特定的陌生人从而社会危害性较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峻已成为一个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又有其自身特点所以随之产生的潜在社会危害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其随之产生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更体现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机制具有现实紧迫的意义。
(三)避免未成年人受到消極因素影响
未成年人无论是人格还是思想都还未定型,如果将其与成年罪犯同监关押并长期共处一室不但不能实现原有的矫正目的反而极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正如古话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得正是此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并为其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改造环境使其能够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接受矫治不仅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中宽严相济以及分案处理的立法理念亦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早日回归正常成长轨迹。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实践现状及所存问题分析
自出台《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相继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和实施了诸多体现地方特色并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鉴于全国的相关试点工作具有同构性,因此笔者仅选取广州市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作为考察素材并以点带面总结和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现状及所存问题。
(一)广州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现状
以下为广州市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逐步形成的一系列较为有代表性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创新机制。
1.引入司法社工制度。广州市中院借鉴香港特区的社区矫正经验引入司法社工制度以划拨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购买专业服务,以每两名社工负责一名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的形式对其进行定期的谈话和思想教育并对犯罪情节较严重的人还要采取家访和联合访谈等工作并将其在矫正期间的具体表现形成考察报告提交法院。
2.建立就业帮教基地。2013年集帮教、培训和就业于一体的金不换中途之家在花都区广州银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并重点接纳适用非监禁刑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以解决监管难题。在未成年被告人被宣判后若其符合该基地接收条件则可自由选择是否前往基地设立的爱心帮教企业并由对应的爱心企业为其进行技能培训及帮教指导和提供就业机会。
3.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广州市各司法局自启动矫正工作以来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借助志愿者力量来促进本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如海珠区司法局通过与本地区各高校合作并邀请在校法律系等专业的大学生和学者组成社区矫正队伍来定期帮教社区矫正人员。此外各司法局在积极组织大学生志愿者的同时还积极组织由专业律师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队伍并由他们为未成年服刑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法律知识。
依托社区矫正整体工作平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已初显成效,且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模式并对于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重塑人格并早日回归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现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所存问题分析
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以来,我国各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上取得了一定阶段性成效但不可否认其中亦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不够完善。查阅当前现行的法律规范便可发现,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只是在新刑诉法中简单笼统地规定了四类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类型以及对其具体负责的执行主体是社交矫正机关而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具体的论述。另外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针对未成年人如何适用社区矫正,虽然在新刑诉法中将社区矫正程序增设其中然而法律对该制度只作了原则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尚无法可依。
2.专业工作人员匮乏。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矫正机关加以相应的志愿者队伍组成大多缺乏专业的培训和管理体制。广州市目前各司法所平均每个工作人员需要负责30名社区服刑人员且其中未成年人差不多占十分之一而对犯罪情节较严重的人还要采取家访和联合访谈等工作。对此可看出,连广州市这样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都出现由于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的缺乏以至于难以建立起一支熟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成长特点的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情况,其他省市要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就更加任重而道远了。
3.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匮乏。目前在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社區矫正试点中,由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数相对较少且所占比例不高,未成年人不但和成年人适用相同的社区矫正方式而且未成年被矫正人员之间也没有进行具体区分以至于大多数未成年服刑人员经常没有机会参加更多适合其特点的矫正项目。而实践证明具体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的设立则是促进未成年矫正人员更为有效和快捷地实现矫治教育并回归正常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问题解决的可能进路
(一)转变我国根深蒂固的旧刑罚观念及认识偏差
重刑主义是中国几千年来遗留下的传统刑罚思想,此种刑罚思想也许在封建时期由于特有的历史环境和时代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对于当时社会维系的必要性。但是现阶段人类社会已发展数千年,国际化联系日益密切且轻刑化和社会化的刑罚理念已日趋成为时代的主流,尤其对于未成年罪犯采用诸如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型刑罚已成为首要和最佳选择。目前在我国存在部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一些普通群众也许对于推广未成年社区矫正措施仍存有顾虑和疑惑,担心不仅不能实现正常的矫治效果相反会存在更大的社会安全隐患。其实这些顾虑主要是因为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具体理念并未真正了解,因为不了解所以会产生认识偏差。因此积极吸收和扩大宣传国际化的先进刑罚理念并促使国民对于此项制度的深入了解和认同显得至关重要。
(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具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例,笔者认为对其进一步完善的思路应是采用一般到特殊的原则也即是在完善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制定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规定。
1.要符合立法规律。即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既不能过于简单笼统亦不能包揽一切。规定的过于简单会失去立法的意义而针对过于具体的实践操作问题则无需一一俱到,对此可以考虑制定更加具体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以及由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2.落实人权保障理念。刑事诉讼法亦称为小宪法,是一门人权保障法。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社区矫正相关条款的制定中必须要注重体现对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制定时应当尤其注意落实前文所提到的转变刑罚观念以及分案处理等原则以切实在立法上为实现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有效开展提供前提保障。
3.明确划分各执行部门权限。正如前文所提到目前我国立法中仅仅是笼统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由社区矫正部门负责而权力的高效行使离不开明确的权限划分,因此对于行使社区矫正权力的各个主体以及其权利的行使边界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各个矫正部门所负责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工作职责从而使各主体能够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其高效规范的行使各项权力。
(三)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不仅重要更是迫切,因为每有一名罪犯收监国家都会拨款监管但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却没有得到相应拨款这样很不合理。因此不仅是制度上立法还要有相应的实际执行保障,目前我国仅靠居委会以及司法所和志愿者很难真正开展社区矫正必须有专业的社工人员参与而针对于此政府购买则是一条必经之路。笔者认为广州市中院引入司法社工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可以为我国其他省市地区所借鉴。
(四)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分类矫正机制及项目体系
笔者认为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分类矫正机制及项目体系:
1.最大限度避免监禁刑罚。把未成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而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还未成熟极易受到身边成长环境的影响,如果适用监禁刑使其长期与成年罪犯共处一室则不但难以实现矫治目的反而可能会在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正处于学习和成长阶段适用社区矫正可使其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接受矫治更容易实现矫正目标。
2.尝试因材施矫。前文已提到完善社区矫正项目以及建立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矫正项目对于其重塑人格和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针对社区矫正项目的具体设定上,一方面建议首先应从我现有的传统矫正项目着手进一步加强对于我国管制和缓刑以及假释和监外执行等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建议引入国外一些现行的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并使其本土化,如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主要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的释放安置、赔偿和社会服务与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以及养育家庭等。 而在实际中可以根据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选择适用。
3.建议我国各省市应恢复或建立与本地现实需要相适应数量的工读学校并保障其办学条件,实践证明一座好的工读学校是促进未成年服刑人员实现矫治目标以及重塑人格和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办学期间除必要的文化知识和思想教育课程设置外还应注重加入适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课程,例如建议可增加社区公益服务与个体心理矫治以及适应社会培训从而为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和适应社会做好铺垫准备。
注释:
广州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2007-2014).
贾宇.社区矫正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