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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问题研究

2016-09-06何介嵩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摘 要 历经超过两个世纪冲突,死刑存废方面虽说废除死刑国家要比仍然沿用死刑国家多,同时这已受到全世界认可。但当前甚至未来一段时期内,让我国也取缔死刑,这显然是无法办到的,另外国际社会对于废除死刑执行情况也并未做出明确要求。但是仍然存在死刑,误杀误判情形就仍旧有可能存在,在中国众多刑事案件中不乏也有冤假错案的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执行死刑的弊病。所以,立法方面通过采取切实可行手段,通过各项程序的不断科学严谨规划,将可能的漏洞扼杀掉,就是我国未来刑法应该扎根努力的地方。伴随法院死刑决断权归位,对死刑复核环节进行改革就变成了刑法诉讼当务之急,尤其此程序是否应同辩护有机融合早已成为讨论焦点。基于此,本文将辩护对死刑复核必要性当作突破口,然后将自身针对性建议带入进去,希望为我国死刑复核相关程序的不断完善能够提供必要参考。

关键词 死刑复核 复核程序 辩护问题

作者简介:何介嵩,浙江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20-02

站在基本人权角度看,死刑程序是包含在人权司法当中的。通过几年来的刑法修改,全面贯彻落实对人权应给予极大尊重与保护,同时这也变成刑法所有程序与制度基础准则。针对死刑复核,也渐渐摆脱传统封建的禁锢,辩护律师被允许加入进来,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相关案件中,要对被告人做深入了解,由辩护律师发出倡议,同时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建议。进行死刑复核时,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然后由法院把复核结果再通告给检察院。但在我党和国家公布深化改革有关决定中声明了对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这也预示着人权保障正步入法治正轨,促进国家立法朝着司法与部门法方向过渡。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是,在死刑复核有关程序中辩护同刑法与律师法针对辩护制度方面做出的整改,还是有一段距离的。这不单导致司法体系中律师辩护有结构分裂等问题产生,同时死刑复核正当性与嫌疑人的生命权遭遇侵犯。所以,在以后改进中死刑复核还是应该对嫌疑人生命权给予最大限度保障作为立足根本,对辩护权不断加强当作中心环节展开诉讼改造,尤其普通程序之中律师辩护权应当予以确保,这在死刑复核相关程序中是应该特别注意而且应当奠定坚实基础予以确保的。

一、 死刑复核相关程序辩护问题

(一)律师建议权利落实不够

很显然,在刑诉法当中有聆听辩护建议的明确说明,并在后续对该条令不断加深细化,指出辩护能够按照书面或是口头的形式呈交意见,但对于高法聆听辩护观点看法以后反馈及审批却并没有明确说明。换句话讲,这就是只重其形而不重其实,说的就是你需要听取律师意见,但至于你照不照办,针对此意见表不表态,采取何种做法就没有关系了。除此之外,最高法聆听辩护意见要在辩护有这项要求基础上,也就是说当辩护没有相关要求,那么所谓死刑复核辩护也就等同于无稽之谈,又对律师要求没给予明确规定,那么也不乏会有人因怕麻烦而绕过该程序。或是有些死刑犯不懂法律相关内容,而放弃了争取最后活下来的机会 。辩护人员对经手方人员情况或者案件进程等一概不知,还缺少完善制度保障律师意见可以传达到承办案件法官处。

深究立法存在该偏差原因,大致如下:对判决者来讲,被告方陈述将作为呈堂证供,辩护人意见看法也无非是来自当事人员,由辩护人转呈,某些法官无法明白的事情,向辩护人征求,有可能不能及时获得答案,所以还不如直接向被告人询问。同样立法也指明法院要直接问询被告,辩护律师则可选择倾听。但以上种种也不等同对死刑复核中辩护人意见可以不倾听,辩护人有权质疑立即实行死刑的资料,比如尚缺少证据等;在判决起效,对被告人有利证据,应当争取判处死刑以前,再最后一次努力。同时对负责辩护律师意见积极听取,对于死刑复核是有利无害的,在综合吸取各方意见,海纳百川以后,这才能够促进案情更公正发展,再给死刑犯留下最后一丝生的希望。

(二) 监狱侦查限制辩护权行使

死缓两年犯人在期满以后,未再故意犯罪,就会被减至有期或无期徒刑。因为减刑以前,罪犯在监狱接受刑法,减刑后罪犯同样在监狱服刑,因而,减刑前后不用特殊划分开,罪犯只要牵扯到故意犯罪中,则此犯罪便为监狱犯罪,要接受监狱侦查,待侦查终了,案件从监狱再移交检察机关 。不难看出该类死刑案,监狱是作为侦查主体成分的,因为监狱侦查暂还不具备相应规范流程,因而对被告人权益不受侵害也会有所制约。虽说刑法里面也有指出监狱相关刑事案,也都属于刑法范围。但是参照该法令,被告人侦查期辩护权是否具备就是个梦生。司法部同时也有指导监狱侦查的相关条令,该条令中还是没有详细说清侦查权各项事宜,被告人对指定辩护亦或是委托辩护各种事项都没有详细列述出来。换句话说,也就是被告人辩护权不受影响,可以申请到辩护人援助,辩护人权利发挥也可不受打扰,但是因为监狱以管理为先,不过度苛求法律素养,对于法律知识及其适用原则缺少认识,就会对监狱侦查权利构成阻碍,或者由于狱警不科学执法导致该权利落实不到位。因为狱警法律素质缺失,导致证据收集存在诸多问题,或者是收集不到证据,或者是收集证据缺少有效性。但该漏洞能凭借后期刑事诉讼对其漏洞进行填补,也就是指检察机关对起诉进行审查过程中,再发回到侦查处对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但是被告人侦察期辩护权部分丧失,救济制度暂时却还未订立出来。

二、死刑复核相关程序辩护策略

(一)对辩护律师意见落实对策

第一,从立法角度看:死缓复核与马上执行是一样的,辩护人都有权发表意见,同时最高法也务必要聆听这些意见。

第二,对被告人被送监时间,应该将被告人问询时间留出来,同时也要把对辩护人意见聆听时间留出来。假使法官聆听辩护人意见要对某部分具体细节再行查证,但是被告人被关进监狱给查证工作带来很多麻烦,这也就是说辩护人意见除给法官带来这些麻烦以外别无用处,法官调查机会不多时,则辩护人意见很难发挥理想效用,不会对法官构成多大影响,就等同于死刑已事成定局。所以,当法官接收到辩护人意见,觉得案情有没有弄清楚明白的地方,就要尽可能为法官问询被告人创造机会,让意见不会成为过眼云烟。

第三,对那些对辩护人意见形成制约事宜,按不同情形予以处理。针对案件进程不甚了解因而没办法发表意见者,可采用间接手段推导出结果 。由于一系列问题,都可能阻碍被告人及时获取案件信息,而后失去做最后辩护机会,但是又因为刑法给死刑犯辩护权提供了保护,应由最高法给不具备辩护条件被告人安排辩护律师,让所有被告人都得到公平死刑复核机会,让犯人有权决定是接受安排辩护还是另委托他人。但保障被告人得到辩护人服务也只不过是基础,辩护人对死刑复核情况如何缺少直接了解,就有可能在其呈交意见前,就由法官已做出裁决。唯一让人欣慰的,是辩护人还能够由法定当事人角度对法官判决进程予以估量,然后选择呈交意见。当辩护人有机会呈交意见时,对承办法官碰到麻烦可能不够了解。而想要规避该问题,便应当对相关流程进行不断完善。可考虑专设接待室,辩护人在此登记基本资料,再由接待室专人同法官联系,法官限定期内聆听辩护人意见再给予回馈。

(二) 监狱侦查期被告人辩护权维护策略

要明确侦查期为获取证据黄金阶段,假使被告人获取辩护人援助不够及时,然后自己又不清楚怎样证明未犯罪,则被判有罪几率就会大大上升。就算案件发展至起诉期,通过诉讼法对辩护权有所维护,但是却在侦查期失去了无罪辩驳的最有利机会,辩护空间并不大。因而,对原判死缓两年者,在以后可能由于故意犯罪理由改判枪决者,确保他们侦察期辩护权已经迫在眉睫。至于说具体改革办法,可考虑把司法实践与立法分开来。侦查阶段辩护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在今后立法方面要特别注意虽然侦查工作是监狱担负的,被告人辩护权也不应该被剥夺。对法律进行建立健全过程中,而司法实践要在录用、定期安排学习以及考评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促进狱警综合素质提高,以使他们不负法律赋予的使命。

三、 以辩护权强化为主,推动死刑复核诉讼化发展

死刑复核性质为其顺利运行基础,不同性质在死刑裁决与审理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 。有关死刑复核性质,一直在引发众多专家学者辩论。有些学者把它视作审判与行政间的一类复合程序,同时用控辩双方意见当作参考依据对律师辩护参与进行设计。本文观点是行政审批虽然以传统实在法作为基础,但其也是有致命漏洞的,原因是法律与理论方面均不赞同法院审判程序既包括刑事性质还包括行政性质的,也没办法说明死刑复核属于行政范畴。这对死刑复核司法因素无疑是不认同的,所以对律师发挥辩护功能来保障死刑犯生命是没有多大用处的。站在目前刑诉法角度审视,现在死刑复核已经是对传统极大改革,因为以前是连死刑复核都没有的,同意检察院与辩诉人发表意见,这已拥有司法裁判权限了。很明显,因为现如今立法方面仅指出控诉双方与最高法间单方行为,相关程序也应遵循不理不告原则,因而,两方控诉者在诉讼结构方面对抗性还并未体现出来,所以说程序上控诉两方含义还不具备。但伴随两方加入死刑复核诉讼化发展是势在必行的,虽然未来也可能争议颇多,但以辩护强化为主这点已取得学术界与司法界广泛共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历经刑法的制定与修改,在一二年新刑法出台反映出中国对刑法程序规范中不断收获了大量教训与经验。但是,将审判作为核心环节的诉讼机制整改也预示着中国在立法与实践问题上还是有很多不足与缺陷的,针对死刑复核方面仍然有不恰当辩护制度,律师所具有的权利和真实权利间不对称,法院在死刑复核环节没有通知到位,还有同律师沟通交流不畅等问题存在。中国富有国家特色死刑复核标准制定归拢到最高法院管辖以后,理所应当担负起已被判死刑被告最后挽救其生命的机会,相当于死刑犯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任何人都没有拿生命开玩笑的权利,所有人的生命都是极其庄重与宝贵的,因而务必用谨慎不能再谨慎的眼光细细查验相关制度当中的漏洞。本文提议应当对特定辩护服务予以拓展,律师基础权利中要将死刑复核囊括进去,还要促进律师和最高法院顺畅沟通交流,要让嫌犯权利在立法方面得到保障,虽然被告人已经被判处死刑,但不能否认,这些死刑犯在法律没有剥夺他们公民权益的时候,他们仍然是我国公民,因而应当全力达成对我国公民的生命权最后的保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不惜一切代价对公民生命予以挽回。

注释:

陈永生、白冰.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之保障.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40-150.

丁俊涛.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探析.法制与社会.2015(27).33-34.

蒋薇.死刑复核程序完善路径之探究——以死刑复核权归位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9(1).181+183.

彭之宇.论我国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存在的问题.学术交流.2014(4).81-84.

耿振善.死刑复核程序之再审视——以审判程序为视角.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