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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

2016-09-06马秀秀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摘 要 司法信息公开早已被国际社会认可,但我国却过多关注司法公开,甚至将司法公开与司法信息公开相混淆。本文以世界各国的司法信息公开经验为视角,将司法信息公开分为: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司法程序信息公开、办理案件的统计信息公开、司法人员信息公开。这四者并驾齐驱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应然选择,可以增强国家机关的透明度,从而促进司法廉洁,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 司法信息公开 司法程序信息 司法行政信息 统计信息 司法人员信息

作者简介:马秀秀,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10-02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权源是知情权。信息公开是民主和人权的核心。“法庭内的一切活动都属于司法,没有公民参与和信息公开,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很多合理因素都将被剔除。” 因此,知情权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所衍生的,司法信息公开以知情权为基础。公民行使知情权,必然将参与权和监督权放在司法信息公开的蔓延线上。司法信息公开早已被国际社会认可 ,我国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很少提及司法信息公开,更多关注的是司法公开,这是由于将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相混淆所导致的。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的司法实践都是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这些国家均以立法先行,先建立信息自由法,规制司法信息公开,并以此作为实现司法公开(有些国家或地区成为“透明”) 的主要制度保障 。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国政务公开以此为实施路径。如果将司法公开的概念等同于司法信息公开,与国际国内的立法、司法实践相违背。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其范围应当包括:司法程序信息公开、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法官信息公开。

一、司法行政信息公开

从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立法来看,行政信息公开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如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了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并将司法行政信息包含在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 。比如《爱尔兰信息公开法》中46条规定:法院不适用信息公开法,但法院的办公室和管理将适用信息公开法的公开要求 ;《澳大利亚信息公开法》第一节(a)款规定:司法机关的公共机构及其部门的运作信息(机构运作的规则和实践情况),应当向公民公开 。我国应当公开的司法行政信息应包括:

1.司法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职能、办案权限和程序、受案范围和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信息。

2.司法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等。

3.司法人员的人事信息,包括司法人员的基本人身信息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人员的分管业务,但是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及车牌号码等与其人身、财产安全和其工作生活密切联系的信息应予以保护。

4.财务收支和诉讼费用的信息。财务收支包括财政拨款、办案经费补贴、三公经费、诉讼费收入、员工工资和津贴、会议经费开支等。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各种申请费、误工补贴费等。

5.司法机关的工作规范,如业务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规范。

6.司法机关的工作方针、工作部署、政策、重要新闻等 。

二、司法程序信息公开

与司法诉讼程序有关的信息是司法程序信息。黑格尔的法哲学对司法程序公开做了较为全面的诠释 :“第一,法具有普遍性,应当让更多的公民知悉;第二,审判公开,能够让法院的判决取得公民的信任,法院才能正确表达法。”司法程序信息公开包括:

1.司法文件公开。如法院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立案登记表等,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书,移送行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2.侦查信息和审查起诉信息的公开。侦查过程中原则上不公开,但侦查终结,应及时公开案件基本情况、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等信息;犯罪嫌疑在逃的,可公开其相关人身情况;对于已经被逮捕归案的,可以公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公开的审查起诉信息包括:接受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指派辩护的情况、基本案情、非法证据排除和提起公诉的情况、不提起公诉的理由。

3.审判信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身程序均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和审判程序。庭前准备的程序信息包括:案号、立案时间、案由诉讼参加人的信息、合议庭成员名单、开庭地点和时间、案件公开或不公开的理由。法庭审判程序信息有庭审笔录、裁定书、判决书等。二审程序信息有二审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情况。审判监督程序信息包括上级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况等。

4.听证信息。包括:听证事由、时间地点、执行听证的法官以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5.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刑罚的执行情况、中止执行的理由、执行异议的情况、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情况、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评拍卖的过程和结果、案件执行结束的情况等。

三、 办理案件的统计信息

司法机关应对其办理的案件按年度统计和分析,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有利于社会更系统全面的了解其工作情况,同时更有利于有关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和法学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通过统计信息,对各种各类案件的跟踪、检查和预警,可以对各类社会纠纷有效预防和解决,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促进社会治安的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统计信息包括:各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结的数据。其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包括:案件受理、调节和判决结案、当事人撤回起诉、当事人上诉的数据。刑事诉讼的统计信息包括:立案侦查的案件受理、侦查终结和撤销案件的数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数据;法院审判中案件受理、有罪和无罪判决的数据和判处各种刑罚的人数。除此之外,办理案件的统计信息还应当包括案件的侦破率、上诉率、审结率、和执行率等。

四、司法人员信息公开

司法独立可以带来司法正义和效率,但也可带来贪婪和腐败 。司法人员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延伸,也是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但是该信息的公开可能泄露法官隐私和危害法官安全,在美国、德国、土耳其等国家曾出现,当事人利用公开的法官信息报复法官,造成法官伤亡的案例 。基于权衡利益的原则,司法人员信息公开包括:

1.人员的招录、任命以及遴选的信息。

2.个人信息。法官的资产档案和工资不得公开,即使是放在公共档案馆保存也不例外,这是为了保护司法人员的个人隐私。哥伦比亚地区要求对法官的医疗记录和心理测试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如今,很多国家为了预防司法的腐败,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公开司法人员资产状况,以此增强司法公信力 。但这种信息的公开很可能侵害司法人员的隐私。现阶段对于司法人员资产信息公开的研究有两种:第一,严格限制获取司法人员资产信息的目的。每个司法人员的经济活动声明和资产申报声明必须被提交,获取人必须以公共服务为目的才能获得和使用这些信息。第二,分类获取。资产信息被分为两个独立的声明。一种是向公民公开的,这种声明的获取必须填写司法机关印发相关书面表格,该表格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获取该信息的目的和用途。若出现将获取的信息给媒体或用途是商业的、非法的情形,法律将给予严惩。一种是向公民保密的银行账户信息、资产的具体位置以及纳税记录等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的获取必须经过司法的决定。

3.司法人员的违纪处分信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惩治司法腐败,有效调动公民揭发检举司法腐败的积极性,司法机关应及时查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结果。第一,先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机构、联系方式、邮箱、信箱。第二,在第一时间群众举报司法人员违法的问题进行处理,及时启动调查机制。第三,及时将调查和处理向社会反馈。

五、 司法信息公开的例外

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当司法信息公开与自由权、隐私权等利益相冲突时,司法机关必须在两种权益中做出选择,在新西兰的一个案件中,为了确定公开范围和审判的偏见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利益的影响程度,法官根据自身裁量权对公开司法信息和名誉权、隐私权等之间的冲突进行衡量 。但是对权利的平等保护不能纯粹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中自由裁量的原则和前提,以限制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13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下列司法信息不予公开: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侮辱妇女案件、强奸案等中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评议、讨论等;刑事案件中侦查和审查起诉中的秘密事项,如此过程中的笔录、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技术侦查措施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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