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关系的核心结构及其意义〔*〕
——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证比较研究
2016-09-01潘绥铭
○ 张 楠,潘绥铭
(1.重庆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重庆 400044;2.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 北京 100872)
性关系的核心结构及其意义〔*〕
——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证比较研究
○张楠1,潘绥铭2
(1.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重庆400044;2.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北京100872)
近些年,非婚同居现象作为中国性关系的一种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国内关于非婚同居的研究都是基于理论思辨、定性分析和局部调查,没有代表全国总人口的统计分析。“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的实地调查分别于2000年、2006年、2010年和2015年开展了四次全国抽样调查。本文将非婚同居分为“未婚同居”“不婚同居”“失婚同居”“婚外同居”四种,一一指出其特征与人群分布。同时,对比分析了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差异,包括社会特征、双方关系和情感程度、性生活质量、非主流性行为等主要指标。以初级生活圈理论解释非婚同居这种性关系在社会中的核心结构及其意义。
性关系;非婚同居;婚姻
一、研究背景与定义
近年来,以前备受传统道德谴责和社会抑制的非婚同居,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大学生同居、青年人试婚、农民工婚前同居、老年人搭伴养老等。据全国抽样调查发现,从2000到2010十年期间,在我国18-61岁的未婚人口中,有同居关系的男、女一直保持在20%左右,〔1〕可见这种性关系已经大规模、长期、稳定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还不统一,主流认识是:男、女以性关系为基础,没有履行法定结婚手续,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共同生活。〔2〕〔3〕在立法层面上,1989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提到“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同居关系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4〕即将非婚同居纳入非法同居范畴。后在2001年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中将此条款放弃。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则把“非法同居”仅仅限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区别于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5〕
此外,事实婚姻曾从1979年到198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中被认为是合法婚姻。〔6〕但在1994年中国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条款被取消,即使符合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也只是非婚同居,不再受法律保护。〔7〕同时,“不涉及他人婚姻的非婚同居关系,属于双方自愿的共同居住生活,被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他人权利的实现,也不是权利的滥用。所以,在我国的成文法中,并没有否定和禁止未婚男女的非婚同居”。〔8〕
可惜的是,虽然我国的人口统计和计划生育统计都给出了全国总人口婚姻状况的详细比例,但是其中却并没有纳入“同居”这个分类。〔9〕〔10〕这就使得迄今为止,国内关于非婚同居的众多研究,全都基于理论思辨、定性分析和局部调查,没有一个足以代表全国总人口的统计分析。〔11〕〔12〕〔13〕本文试图弥补这个缺失,提供中国人的非婚同居状况的基础数据,并进一步通过统计分析,来揭示非婚同居的产生原因和特征。
理论上来看,非婚同居实际上是社会中一种长期稳定的性关系,在多维度的社会里它与婚姻有异有同,并存在相互影响和作用。在当前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看似矛盾的两者能够共存,说明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同时,也导致了相应的社会问题。探究两者的异同不仅可分析社会中性关系的核心结构,更重要的是分析性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在2000年、2006年、2010年和2015年,每隔五年一次,开展并完成“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的实地调查。每次调查的随机抽样方法、调查地点、调查方法、问卷内容都基本一致,因此具有历史可比性。〔14〕
上述四次调查,样本总体均为中国境内18到61岁人口,截至2015年约9.4亿人;调查采用分层等概率的随机抽样方法,调查地点覆盖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103个县级地理区域里,其中城市社区67个,农村行政村36个;共计调查23,147人;抽样样本准确性达到95%。
采用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接近真实的调查方法,即派遣调查员进入被调查者所在区域,将调查空间设置为封闭环境,通过一对一、同性别调查方式,利用现代化通讯设备显示调查问卷内容,被调查者自行思考后按键回答,全程调查员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答题。〔15〕
调查内容涵盖了“性”的所有方面:社会背景、健康状况、社交与交友、恋爱与性爱抚、首次性交、婚姻或同居状况、双方情感、性生活细节、婚外性行为、“看黄”、网上性活动、异性按摩、一夜情、找小姐、交换伴侣、多人性行为、同性性行为、性生活障碍、使用新毒品、购买性用品、遭到性侵害或性骚扰等。问题数量从68至192个不等。
三、基本发现:当前中国的四种非婚同居
在调查问卷中,包括了被访者目前的婚姻状况和目前与其同住人的情况。这样,通过变量派生,就可以统计出中国人非婚同居的四种实际状况,分别是未婚同居、不婚同居、失婚同居和婚外同居。通过对这四类同居情况的分析,可以纠正很多由于缺少全国总人口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而带来的错误认知。尤其是,其中的后三种情况是国内首次发现、总结和论述。
1.“未婚同居” 是指未婚男女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16〕就是未婚者之间的非婚同居
在全国18-61岁的未婚人口中,目前已经同居的比例在2000年是21.4%,在2006年是19.4%,在2010年是24.6%,只是出现了不显著的增加,但是到了2015年,这一比例却剧增到31.4%,构成了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P=0.0000)。〔17〕
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其中最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大学生的同居。有研究指出由于教育时间延长,结婚年龄推迟,使得大学生在婚前有一段压抑的“性待业”期,他们通过同居的“性伙伴”来排遣性压抑,所以大学生在同居关系中更多的是扮演“性伙伴”角色,而非婚姻。〔18〕〔19〕其次,研究者也关注了农民工群体中的婚前同居、先孕后婚等情况。2011年有研究发现,在已婚且有子女的农民工中,第一胎为婚前怀孕的比例占 42.7%,可见这一群体非婚同居情况不是偶然事件。〔20〕第三就是城市青年的试婚等。〔21〕
但是,上述研究不可避免地由于样本偏差而带来错误的认知。第一,在全国调查总体里所有的未婚者之中,大学生(含大专)的同居比例仅仅是27.9%,可是那些已经有工作的人同居比例却高达63.6%。第二,在城市未婚者中已经同居的人只有59.4%,可是在农村未婚者中却高达69.3%,高于城市未婚者。这两者构成了显著差异。至于流动人口,尤其是其中的从农村进城的人,未婚者中已经同居的占62.2%,与城市居民基本持平,没有构成显著差异。这就是说,现有研究关注的“未婚同居多发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城市青年试婚等,其实并不完全正确。
此外,现有文献主要是选择年轻人来研究未婚同居现象,潜含着“越年轻,未婚同居越多”的假设。〔22〕〔23〕〔24〕可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却是:在所有未婚者当中,同居的比例与年龄基本成正比例关系。年龄越大,同居的比例越高。在18岁到29岁的人群中是52.0%,可是在50岁到61岁的人群里却高达88.8%,P<0.005,构成显著统计学差异。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对于共同生活的需求就会越发强烈,而不仅仅是性生活。即使不结婚,也越来越不能不同居。
2.“不婚同居”,就是未婚者不以结婚为目标的非婚同居
2015年的调查发现,在未婚同居者当中,明确表示不打算与对方结婚的人占23.8%,表示还没有决定是否结婚的人占34.2%,两者合计超过一半达到58.0%。此外还有21.3%的人表示仅仅是有可能结婚。也就是说,在目前未婚同居的人里面,肯定会走向婚姻的人仅仅占五分之一。
这种“不婚同居”的情况在国内还是首次发现和论述。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往往被“试婚”这个流行词给蒙蔽了,误以为未婚同居主要是结婚之前的一种试验,即使最终没有结婚,也只不过是反映出试婚中的失败概率而已。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在未婚同居者中,主流情况并不是“试婚”而是“根本就不打算结婚”。
在相关分析中我们还发现,不婚同居的比例,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几乎形成正比例关系。在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未婚同居者中,不准备结婚的只占9.4%,在初中程度者中增加到14.7%,在高中程度者中再次增加到17.2%,到大专以上程度者中则高达23.5%,构成显著差异。这已不是简单的道德水平问题,而是因为文化程度越高,未婚同居之后再次做出新选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更加没有必要“一锤定音”。
3.“失婚同居”,就是离婚者或丧偶者在上次婚姻结束之后的非婚同居
根据上述四次全国随机抽样调查发现, 2000年时,在那些离婚或丧偶的人群当中,目前与别人同居的占12.2%,可是到了201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14.5%,已构成显著差异。
已有的研究,由于缺少全国总人口的调查数据,因此往往误认为“失婚同居”主要是老年人中的“搭伴养老”,指老年男、女双方不进行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以便相互照料。他们由于受到来自社会与子女等多方面的压力,很难选择再婚。〔25〕〔26〕
但是,实际调查却发现了相反的情况。在所有离婚或丧偶者中,50岁到61岁的人群中,非婚同居的比例只有2.0%;在40岁到49岁的人群中是10.8%,在30岁到39岁的人群中则高达43.3%,即使在很年轻的18岁到29岁的人群里,也占到16.1%。其间的差异非常显著。这就是说,除“搭伴养老”之外,“失婚同居”其实也较多地发生在30岁到40岁的人群中。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人口老龄化去主观地增加“搭伴养老”在“失婚同居”中的比重。
那么,这些还相当年轻的人们,为什么在离婚或丧偶之后不及时再婚,却采用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呢?这主要原因有三:其一,这个年龄段的离婚或丧偶者可能更加难于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所以才转而采取同居的生活方式;其二,他们也可能对于再婚的期望和要求比第一次结婚的时候更高,所以更加难于再婚,只能同居;其三,不排除其中一些人在经过离婚或丧偶之后,已经对婚姻丧失信心或者兴趣,所以才刻意地采用同居的方式。
4.“婚外同居”,就是已婚者(无论初婚、再婚还是多次婚)与婚外他人保持同居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发生性行为
在2015年18-61岁的已婚者中,这样的人占3.5%。虽然不多,但是目前中国的夫妻一般都是共同居住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些人与婚外的别人同居,应该非常值得注意。但是由于这样的人过少,定量分析意义不大。同时“婚外同居”属于非法同居的范畴,定性调查复杂而缓慢,需将其单列出来,做专门的研究分析。
5.情况总结
各种婚姻与同居的汇总表
综上所述,本文揭示的不婚同居、婚外同居和失婚同居这三种以往缺乏认知与分析的非婚同居情况,给中国现存的已占人口数量14%的非婚同居状况,提出了新的概念与分析框架。
四、对比分析: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差异
现有的很多文献都分析了非婚同居的形成原因,但是基本上都是定性分析,甚至仅仅是主观阐述。〔27〕〔28〕〔29〕本研究所采用的问卷调查方法不可能直接发现因果关系,但是却可以发现非婚同居与婚姻之间的各种差异,可以从相关分析中更加有根据地推测各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性。
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做了4方面的工作。首先,在调查样本中去掉了那些未婚未同居的人,因为他们与已婚者和同居者都没有可比性。其次,把四种同居情况合并起来,形成“非婚同居”这个统一变量。因为我们需要考察的并不是各种同居之间的区别,而是它们与婚姻之间的差异。第三,使用Logistics回归分析,以便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发现非婚同居者与已婚者的差异对于各种因变量是否发挥了显著的作用。第四,略去繁杂的统计过程与过多的参数,只列出那些显著相关的统计结果,因为本文并非统计学专论,而且试图以数据分析来反映社会结构层次上的问题。
1.社会特征的比较〔30〕
与已婚者相比较,从客观的社会阶层归属来看,非婚同居者的平均年龄更小;受教育程度更高;平均收入更多;独生子女更多;信仰任何一种宗教的更多。如果从自己的主观努力来看,那么非婚同居者们离家外出的更多;参加社会交往的频率更高;拥有的异性好友人数更多;但是认为自己的魅力不够大和不够了解异性性心理的人也更多。
可以这样概括:非婚同居者在客观条件较好的基础上,以增加自己的魅力和对于异性的了解为导向,更加积极地投入异性交往,因此才可能实现各种同居,可见同居比婚姻更难。
2.非婚同居中的双方关系和情感程度都比正式婚姻中的更差
与已婚者相比,非婚同居开始时的年龄更小;同居的持续时间更短;对于这个关系的满意度更低;自己对对方和对方对自己的感情程度都更低;双方打架的更多。总之,在双方关系与感情的各个方面,非婚同居者几乎都显著地更差。
3.非婚同居的性生活质量高于正式婚姻
与已婚者相比,非婚同居者的性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全面地更加美好。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爱抚的更多;对于性生活质量和频率的期望更高;性生活的实际频率更高;借助性幻想过性生活的更多;自己假装性高潮来取悦对方的更多;在5种性技巧中使用的种类更多频率更高;尤其是对方的异性朋友人数更多。
4.非婚同居者的非主流性行为多于已婚者
非婚同居者的性关系更加不专一:在同居期间双方与别人有过性行为的比例、一生中和最近一年中有过多个性伴侣的比例都显著地高于已婚者。此外,在我们所调查的9种非主流性行为〔31〕中,非婚同居者有过的比例也都显著地高于已婚者。就连吃过壮阳滋阴物品、买过“成人用品”和使用过新型毒品,也比已婚者显著得多。
总之一句话:非婚同居与婚姻相比是“三差两好”:两性相互关系更差、相互更不专一、非主流性行为更多,但是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更好,性生活也更好。
五、非婚同居的性质与意义
现有的文献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对此进行解释。
第一个方面,是从社会外部条件的发展与变化上,探寻非婚同居的社会根源,主要包括:首先,婚姻的社会经济成本不断提高,迫使一部分人选择非婚同居。〔32〕其次,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得男女的社会分工差异减小,〔33〕很多女性不再需要通过婚姻来获取男性的帮助。〔34〕再有,避孕技术的进步使得性跟婚姻的分离成为可能,使得当代女性在选择两性关系时有了更大的自由度,不一定非要因未婚生育而不得不结婚。〔35〕最后,因为有较高的异质性、容忍性和匿名性,城市成为非婚同居的温床。〔36〕
第二个方面是从婚姻内部变化的视角来讨论非婚同居的动机,主要包括:1.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和性道德受到挑战。认为中国传统的婚姻道德观念正在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根基,个人的婚姻道德观替代了家族的传统婚姻道德观,个人选择两性关系的生活方式得到社会的认可。〔37〕2.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使得一些人选择更加灵活的非婚同居。〔38〕3.我国婚姻家庭职能的转变。由于生育功能逐步退化,消费功能由单一到多元,赡养功能弱化,教育功能分化等职能的转变,传统婚姻的社会重要性降低,而个体的独立性增强,使得家庭的形式走向多元。〔39〕
第三个方面则是介绍国际上非婚同居的发展情况,暗示这是现代社会里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例如美国、〔40〕北欧、〔41〕法国和德国的情况,〔42〕非婚同居在英国的合法化〔43〕等等。
但是上述研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就事论事的倾向,很少把非婚同居与婚姻放在一个更大的总体中来分析,也很少考察其关联现象所发挥的作用。因此,本文沿用“初级生活圈”〔44〕的理论来加以论述。
初级生活圈说的是:人类自产生之初,个体自生命之始,就是存在于一个由性、性别、生殖、养育、爱情、婚姻共同构成的生活系统之中,而且被前述各因素所制约和型塑,然后才可能后续发展出个体与人类的一切。
这就是说,无论是非婚同居还是正式结婚,其实都只是初级生活圈的组成部分之一,任何个体只能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之下进行选择两者之一。在当前的中国社会里,由于生殖和养育的作用被独生子女政策极大地削弱,由于异性婚姻的主流地位基本抑制了多元性别(例如同性恋)的作用,所以性生活、爱情与婚姻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任何一种性关系的“核心结构”,成为中国成年人最重要的生活内容与意义载体。例如笔者另外的分析中发现,人们对于性、爱情与婚姻的分别的满意度,最显著地作用于自己的整体幸福感的程度,远远强于其他任何一种社会经济文化因素,也远远强于基本的身心健康状况。〔45〕
进一步分析,性、爱、婚这三者都是可以相对独立存在的活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足以分得清楚。可是这三者又都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内容,那么三者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孰轻孰重、孰贵孰贱,就成为人们在生活整体中最重要的基本选择,也就形成了性关系的“核心结构”的价值与意义之所在。
在当前中国的舆论中,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性、爱、婚全都尽善尽美、共生共荣。可惜,根据笔者的调查,在中国18岁到61岁的成年人中,真正实现了这一理想的只不过是三分之一左右。〔46〕这就迫使其他三分之二的人不得不在生活实践中,把性、爱、婚各自的价值与意义进行排序和取舍。
因此,非婚同居与正式婚姻之间的根本差异,其实就是多数人更加珍惜爱情与婚姻的价值,相对缩减性生活的价值,因此不仅选择了正式结婚,而且确实可以在婚姻中获得更好的相互关系与相互情感,哪怕性生活较差也在所不惜。可是另外一些人却与此相反,他们更加珍视高质量的性生活对于自己的价值与意义,宁可因此而在爱情与婚姻方面有所欠缺甚至一塌糊涂;最终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生活方式,而且在其中求仁得仁。
这样的分析看似简单,却隐含着两种背道而驰的研究视角之间的冲突。
第一种研究视角最为普遍,就是偏重于从外在的各种社会环境或社会变迁来分析非婚同居的社会成因,很少从当事人自我选择的角度来看问题。这样一来,无论非婚同居者还是正式结婚者似乎都成了社会的木偶,都是被社会单方面决定的客体,毫无主动性可言。由此,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也就成了社会发展的客观产物,人们所争论的只能是它究竟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从而决定了研究者究竟是中立分析之,〔47〕还是反对之。〔48〕〔49〕〔50〕
第二种就是本文所采用的“主体建构”的研究视角,〔51〕它主张更多地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实践的角度来考察其行为以及行为结果,把社会现象不仅仅视为社会的产物,更看作是实践者主动进行选择与不断进行建构的成果。从这个视角出发就可以看得更加清楚:虽然传统观念极力反对非婚同居,法律也不予保护,还很可能带来种种负面的结果,但是仍然有些人从自己对于性、爱、婚的价值的不断权衡中,确定了自己“性快乐至上”的实践选择,进入非婚同居生活方式。否则,如前所述,他们的客观条件比正式结婚者更好一些,社会交往中的机会更多一些,走向结婚应该更加容易一些,可是他们为什么却没有那样做呢?同理,正因为他们是自主选择的而不是被社会所决定的,所以才能够经受种种压力与考验,把各种非婚同居维系到被调查之时。
这样的主体建构视角,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分析非婚同居与正式结婚之间所存差异的巨大社会意义。那就是:对于性生活的理论解释开始受到质疑。
虽然中国文化中一直缺乏对于性生活本身的抽象思辨和哲理阐述,〔52〕但是在当今中国许多人都认为,爱情的深厚、持续的婚姻和性的专一,是任何一种性生活必不可少的根本存在条件,否则就不可能开始,不可能持续,更不可能美好。〔53〕〔54〕人们就是根据这种不成文的理论来贬斥性交易和一切非婚性行为的,而不是仅仅出于简单的道德判断。〔55〕也就是说,这种理论同样是追求美好的性生活,区别只在于给它套上了必要条件,而且把必要条件与美好结果给对立起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可是非婚同居的存在却提供了另外一种对于性生活的不成文理论:性生活完全可以没有爱情、婚姻与性的专一,却仍然可以美好甚至更加美好。也就是说,“性”不仅可以与爱情婚姻相对分离,而且独立之后的“性”会更好。这就更加贴近肉身本体的哲学范式,标志着“性的快乐主义”在中国开始长足发展。〔56〕
虽然根据我们四次调查结果的统计预测,在可预见的将来非婚同居的增加会非常有限,更不可能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但是它却为性关系的多元化提供了一块基石。尤其是,这种发展主要来自变化着的中国人的变化着的主动选择与建构,预示着个体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和造就社会变革的可能性将会逐步增加,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高度自由这一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理想。
注释:
〔1〕〔17〕潘绥铭、黄盈盈:《性之变:21世纪中国人的性生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90、190页。
〔2〕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3〕〔27〕樊波:《非婚同居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89〕38号,1989-12-13。
〔5〕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9届第51号,2001-4-28。
〔6〕许莉:《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研究》,《东方论坛》2007年第1期,第106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8〕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9〕《2015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第221-225页。
〔10〕表2-12分地区按性别和婚姻状况分的人口(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5/indexch.htm。
〔11〕〔18〕刘志翔、毛丹:《大学生恋爱同居现象的新特点及对策探析》,《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5年第5期。
〔12〕〔19〕〔22〕袁浩淇:《传统,还是非传统? ——对116名同居大学生的调查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03年第4期。
〔13〕〔23〕王丽:《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研究》,吉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14〕2000年到2010年的调查结果,发布于潘绥铭、黄盈盈:《性之变:21世纪中国人的性生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15〕操作方法的细节,可以参见潘绥铭:《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其中写下两万多字的详细叙述。在随后的三次后续调查中,一直严格遵照同样的调查方法。读者可以查找该书,这里就不再赘述。
〔16〕胡卫东、曾昭皓:《未婚同居的立法问题探析》,《前沿》2005年第12期。
〔20〕宋月萍、张龙龙、段成荣:《传统、冲击与嬗变——新生代农民工婚育行为探析》,《人口与经济》2012年第6期。
〔21〕〔28〕〔32〕〔36〕〔47〕许传新、王 平:《试论“试婚”产生的社会机制》,《青年研究》2002年第4期。
〔24〕王文静、李卫红:《婚前同居的生存空间到底有多大——上海大学生婚前同居观念的一项调查》,《社会》2002年第12期。
〔25〕姜向群:《“搭伴养老”现象与老年人再婚难问题》,《人口研究》2004年第3期。
〔26〕魏庆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29〕任婵媛、费艳颖:《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30〕交叉表的卡方分析,所列出的情况均为显著差异,P<0.0005。
〔31〕看黄、异性按摩中的“打飞机”“摸摸舞”、三陪、性交易、一夜情、多人性行为、交换性伴侣、网上情色活动。
〔33〕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 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24页。
〔34〕陆益龙:《“门当户对”的婚姻会更稳吗?——匹配结构与离婚风险的实证分析》,《人口与社会》2009年第2期。
〔35〕〔49〕蔡淑燕:《女性未婚同居问题研究初探》,《德州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37〕陈苇、王薇:《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8〕〔50〕钱新容:《非婚同居现象研究》,《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6期。
〔39〕张文霞、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50-52页。
〔40〕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41〕孙明良:《北欧同居现象的是是非非》,《社会》2000年第11期。
〔42〕赖因哈德·西德尔:《家庭和社会的演变》,王志泉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32-233页。
〔43〕周应江:《英国家庭法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承认与保护》,《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4〕源于但不限于国际上的“生育—供养制度”理论,首见于潘绥铭:《社会学概论新修》中第九章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详见潘绥铭:《中国人初级生活圈的变革及其作用》,《浙江学刊》2003年第1期。随后在2006年被澳大利亚的 Elaine Jeffreys 教授翻译并纳入Sex and Sexuality in China一书。
〔45〕〔46〕笔者在这方面的调查结果即将另文发表,不再赘述。
〔48〕陈一筠:《同居关系会替代婚姻吗?——美国的最新研究报告》,《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51〕黄盈盈、潘绥铭:《“主体建构”:性社会学研究视角的革命及本土发展空间》,《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
〔52〕儒家的有关论述主要指向性关系道德,道家和房中术主要是指向修炼成仙,佛家对性持有否定态度,都缺乏对于直接的性生活的哲学抽象。
〔53〕李桂梅:《试论当今中国婚姻家庭嬗变的特点》,《求索》1999年第5期。
〔54〕〔55〕曹红梅:《当代青年性道德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探讨》,《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1期。
〔56〕黄盈盈、潘绥铭:《权利与快乐的兴起:性与社会性别多元化》,《中国性与生殖健康30年》,第六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年,第164-206页。
〔责任编辑:书缘〕
张楠,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人类学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社会学系、性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2015年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学校科技创新专项项目“中国成年人口中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对比研究”(106112015CDJSK47XK3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