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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2016-09-01

中国民政 2016年13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信托慈善

媒体聚焦

慈善法的出台,吸引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广泛关注。媒体的关注点,是我们开展工作的“着力点”。本刊特聚焦部分主要观点予以刊发,希望能为学习贯彻慈善法提供不同视角。

新华社:立法以典民则详

2016年3月11日,新华社发表评论员文章,题为《以良法推动善治》。文章写道,“立法以典民则祥”,作为去年立法法修改以来第一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1日,慈善法草案接受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的审议。让“善法”更善,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新发展,也表明全国人大在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上又迈出坚实脚步。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就要求制定好慈善法,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规范和保障,让慈善组织依法运行,从而更好调动全社会力量扶危济困,推动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立法的核心在于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在慈善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会,广泛征集各界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学界、慈善组织等多方参与,民间参与立法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和听取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反复酝酿、集思广益,严格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法治精神,为出台一部符合国情、契合民意、顺应潮流的慈善法奠定了扎实基础。以良法推动善治,才能为长治久安厚植基础。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就是要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科学精神,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有的放矢,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实际;坚持民主立法,就是要集中和吸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最广泛地代表了人民意志,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法律草案,既符合宪法精神,也能夯实法律的民意基础,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人民日报》: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时代

2016年3月21日,《人民日报》刊登马得华文章《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时代》。该文指出,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彰显了权利精神,为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慈善法立法进程彰显民主精神。慈善法立法自2005年启动,十年磨一剑,是中国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这表明慈善法立法属于中国重大法律议题,需要全社会密切关注、公开讨论、集思广益;也表明中国立法事业不断进步,吸纳民意、开门立法越来越制度化和经常化。慈善法保障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慈善法降低了慈善组织的门槛规定,对非营利性组织转为慈善组织规定了较低的条件,为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慈善法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慈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是为了社会公益,具有无偿性。慈善法明确规定了自愿原则及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体现了慈善的自愿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受益人改正违反协议使用慈善财产的行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有权要求慈善组织改正违反捐赠协议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这些赋权性规定是对捐赠协议的保护,有利于创造健康的慈善环境。慈善法还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慈善法注重保障公众知情权。慈善的生命是信任,而信任的基石是公开。慈善法对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其要求的信息公开是对多方主体的要求,不仅是慈善组织的义务,也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义务。

《光明日报》:慈善法充分彰显现代慈善新理念

2016年3月25日,《光明日报》刊登李健文章《慈善法充分彰显现代慈善新理念》。该文指出,作为一部贯通古今、融汇中西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事业根本大法,慈善法在立法之前的积极征询、立法过程中的广开言路以及最终定稿的审慎严谨都使得这部法律更加富有社会性并且充满善治气象。现代慈善是指以慈善组织为中介而发生的对陌生他者的伦理关怀,其基本理念是权利保护、组织运营、分工协作和契约精神。

权利保护。建立在人本价值基础上的人权保护是现代慈善的伦理基石,慈善法针对个人为不特定群体开展的公开募捐与个人为自身及亲友等发起的社会求助采取了区别规制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与公民结社权的宪法保护。组织运营。作为联系捐赠者和受捐者的中介力量,慈善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核心主体。慈善组织的存在降低了慈善服务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效避免慈善资源的浪费。借助组织化方式运营,公民慈善权利的行使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捐赠者的善良愿望也能得以实现,慈善活动也因此获得了生命力。分工协作。现代社会的形成过程也是社会主体逐步分离的过程,现代慈善的发展由以一对一的直接捐助形式逐步走向捐助者与受助者的分离,建构起三方关系为特征的慈善主体关系,包括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之间,志愿者、志愿服务机构和受益人之间,或捐赠人、募捐人和受赠人之间。一方面,社会分工带来了专业的服务和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协作过程的平等自主关系使捐助者与受助者在心理、人格尊严等方面不平等的定势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契约精神。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出现诸多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契约精神”的缺失。由于缺乏契约精神,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捐赠者可以随时不履行捐赠承诺、慈善组织可以背弃诚信谋取个人私利等,不一而足的不道德行为给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伤害。从私人契约和社会契约角度出发,慈善法分别明确了主管部门、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契约责任,在控制公权力,保障和维护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制日报》:慈善法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16年3月20日,《法制日报》刊登蒲晓磊文章《慈善法构建我国慈善领域基本制度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该文指出,随着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有关方面还需要加大支持、促进的力度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慈善法规定了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加强慈善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经过各方面多年不懈努力,我国相继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一些涉及慈善活动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总的来讲,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与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制定慈善法,加快补齐社会领域立法这块短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制定慈善法,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措施。制定慈善法,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慈善法突出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目的是要通过立法将更多的慈善资源引导、汇聚到扶贫济困这一重点领域,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同时也向社会昭示党和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不懈努力。慈善法中的具体规定,为打赢扶贫攻坚战提供了更多的能量和资源。可以说,作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典范的慈善法,在中国的立法史上留下深深的印迹。

《财经》:对慈善法的五个提醒

2016年4月11日出版的《财经》杂志刊载了冬子津《对慈善法的五个提醒》一文。该文指出,慈善法在中国慈善和法治史上的里程碑意义不容置疑,有五个方面需要认真对待: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当婆婆?慈善法第九条虽然没有明确“婆婆”体制,但却承认双重管理体制的继续存在,其法律逻辑体现在以下两项规定中:第一,慈善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二,慈善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慈善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严格执行慈善法,就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婆婆”问题绕不过去。涉外慈善的制度如何衔接?慈善法没有规定涉外慈善的内容:既回避了境外慈善组织在华开展活动的规范,也未涉及中国慈善组织走出去的问题。慈善法没有规定涉外慈善,主要是由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正在酝酿制定,而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思路与慈善法有较大的颉颃。慈善财产投资如何规范?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其中,合法是前提,安全是底线,有效是目标,用于慈善目的是原则。至于投资决策的程序要求以及利益冲突等禁止性规定,也都是题中应有之义。法定年度支出比例会跑偏吗?慈善组织的法定年度支出比例(MAE:包括年度最低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的最高支出比例)并非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MAE的规定,回应了慈善业界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关切,旨在增加规范的弹性,平抑存在的分歧。但仔细推敲,慈善法第六十条仍有不足:放松了不该放松的、忽视了不该忽视的、混淆了性质不同的,需要被授权部门通过制定规章亡羊补牢。慈善信托怎么激活?慈善法第五章关于慈善信托制度的规定,是对信托法第六章公益信托的救赎。慈善信托制度是否能够成功激活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慈善信托要摆脱公益信托的桎梏,需依托商业信托的机制,来解决受托人利益驱动力的问题。必须澄清,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受托行为不是慈善行为,而是具有专业竞争力的市场行为,可以按照市场的价格获利。第二,必须尽快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否则,向民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将会形同虚设,这将严重影响慈善信托的公信力和民政部门的监管力。第三,国家要大力倡导慈善信托的发展,形成缔约自由、信托公信、监管适当、政策优惠、气氛宽松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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