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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制度设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2016-09-01陈洁南昂通讯作者陕西职业技术学院西安7101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碳税税负税率

■ 陈洁 南昂 通讯作者(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 710100)

碳税制度设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 陈洁南昂通讯作者(陕西职业技术学院西安710100)

内容摘要:本文以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从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碳税体系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并就碳税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解析,希望能够降低碳税征收所产生的负外在性。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碳税设计

碳税对我国区域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机制

总体而言,碳税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经济产生影响:第一,经济结构及其升级。第二,经济增长。首先,从微观角度来分析,政府出于节能环保的目的向碳密集型企业强制征收碳税,这无疑会提高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会将税负转移到产品之中,提高产品价格,最终导致市场需求减少,企业获利也随之减少。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碳密集型企业并没有很强的投资意欲,而非碳密集型企业的投资行为则会变得更加积极,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其次,从宏观角度来分析,碳税虽然会降低碳密集型企业对GDP 的贡献,但其同时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若是政府将这部分收入返还给消费者,则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消费结构;若是政府将这部分收入用于公共投资,那么其选择的投资产业发展潜力则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因此,碳税对经济的影响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到的因素众多。

(二)实证分析

1.实证模型的选择与说明。本文借鉴了李绍荣(2005)与张明文(2009)两位学者的研究结论,引入实证模型:

并对其进行了对数化变形:

其中,Yit代表第t年的生产总值,Kit代表第t年的资本存量,Lit代表第t年的从业人员数量,Eit代表第t年的能源消耗量,xit代表第t年的碳税收入(上述数据均取自《中国统计年鉴》)。tit代表第t年的资源税比重,αi代表i地区资源税对资本要素产出的弹性, βi代表i地区资源税对劳动要素的产出弹性,γi代表i地区资源税对能源要素产出的弹性,δi代表i地区资源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果若αi>0,βi<0,就意味着提高资源税比重会加剧收入不公的现象;如果γi>0就意味着提高资源税能够增加能源要素产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如果δi>0就意味着提高资源税能够促进经济增长。

本研究将我国简单的分成了以下四个大区:第一,东南地区;第二,中部地区;第三,西部地区;第四,东北地区。研究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数据都是名义值。

2.模型形式选择。笔者通过阅读过往学者的研究文献发现,固定效应模型较之随机效应模型更适用于区域经济研究,主要原因在于随机效应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和误差项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本文选择的研究模型为固定效应模型。

3.参数估计结果。笔者将四大区域的经济数据分别代入模型,并通过Eviews7.0对待估参数进行了估算,估算方法为广义最小二乘法。估算结果见表1。

4.估计结果分析:

第一,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四大区域的δi值均>0,意味着征收碳税对这些区域的经济增长都是有利的,尤其是中部与东北地区。实际上,征收碳税虽然会提高企业成本、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但如果政府可以将碳税收入用于再投资,则可以实现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目标。现阶段,我国东北与中部地区制造业高度集中,碳密集型产业集聚度很高,按道理分析,征收碳税应该会对其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但模型的分析结果却恰恰相反,意味着征收与使用碳税的过程至关重要,如果政府能够合理利用碳税收入,那么本地区的经济是可以实现增长的。

第二,对节能减排的影响。四大区域的γi值均>0,意味着征收碳税能够提高这些区域的能源使用效率,从而实现节能减排。实际上,我国西部地区万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最多,东部地区则最少,中部与东北地区居中。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储量丰富,经济增长基本上都是依靠直接出卖自然源或者高投入低产出行业支撑的,能源使用效率非常低,有巨大的提高空间,因此,对该区征收碳税所产生的边际效应会明显大于其它区域。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能源使用效率比较高,经济结构也更加科学合理,征收碳税能够加速其经济结构升级过程,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质量。

第三,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与东北地区的δi均>0,βi均<0,意味着征收碳税可以提高资本产出效率,但却会降低劳动产出。虽然西部地区的δi<0,但较之βi还是要低很多,意味着征收碳税会加剧该区收入不公的现象,拉大贫富差距。如前所述,征收碳税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为了保障自身的利润空间,企业会将税负转移到产品价格之中,从而令消费者成为最终的税负承担者。东部发达地区企业的经营成本本来就已经很高了,如果再征收碳税,那么他们就只能将其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由此可见,征收碳税究竟会产生何种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资源要素价格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碳税征收效果也各不相同。想要保证碳税征收发挥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政府必须做好碳税制度的设计与碳税收入的再分配政策设计。对于各个区域而言,碳税令收入水平较低的劳动者的地位变得更低,而令收入水平较高的资本拥有者的地位变得更高(见表2)。

表1 待估参数估计值及伴随概率

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碳税设计及建议

(一)设计要点

1.利用宽税基对冲扭曲成本。吉尔伯特·梅特卡夫通过实证分析证实了对温室气体征收碳税能够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时候,对经济增长产生最小的负面影响。主要原因有三个:第一,类化碳气体具有极强的复杂性与不稳定性,相比之下二氧化碳则是非常稳定的,其对臭氧层的破坏程度也最轻微;第二,较之二氧化碳,类化碳气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更大,因此,政府会不断出台对这类气体征税的政策,企业为了维持自身的社会形象只能尽量减少这类气体的排放量;第三,如果征税的对象是所有的类化碳气体,那么宽税基能够有效对冲扭曲成本,从而降低其对经济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

2.设定区域差别的动态税率。众所周知,税负取决于两个要素:税基与税率,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税率决定着最终的税负。现阶段,学术界尚未就碳税税率问题达成一致,不过财政科学研究所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在国内还是比较具有权威性的,作者对其也比较认同。结合我国的碳排放实际,作者认为碳税税率确定为二氧化碳10元/吨较为合适,这样不但能够估算出排放的二氧化碳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还能够为后续补偿措施的制定提供参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我国的纳税人来说碳税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事物,因此,碳税的税率应设置为动态调整的,根据征收后的综合效应以及环境保护压力来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这样不但能够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还能够实现更加理想的节能减排目标。此外,中央应适度放权给地方政府,让他们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税率进行调整,以保证碳税征收与其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

3.确立生产端征税环节。如果市场是完全自由的,那么税负只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第一,生产者的价格弹性;第二,消费者的价格弹性。在自由市场中,税负是可以自由转移的,征税这个行为并不会影响最终的税负承担者,因此,在征收之前只要确保征收成本最低即可。碳参与产品无论是生产过程,还是消费过程都非常复杂,尤其是其最终消费过程难以监测,想要确保征收成本最低就只能从生产端环节入手。所以,政府应根据不同能源的碳含量为其设定碳税税率,具体税率见表3。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放开对化石原料价格的控制,碳税税负的转移并不是自由的,因此,在征收碳税之后,政府必须适度放开对这类原料价格的控制,为税负转移开通顺畅的渠道。中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化石燃料主产区,如果直接向这些地区征收能源碳税,不但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也会拉大他们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所以,碳税应由消费端来计算。

4.制定税收返还政策,调整收入分配。退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激励,能够有效提高他们减少碳排放的积极性,因此,碳税也应是累退的。如前所述,政府在碳税征收以及使用的过程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从公允的角度出发,碳税收入应用于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项目中;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碳税收入应用于社会再投资;从社会先进性的角度出发,碳税收入应用于公共投资。所以,政府在制定碳税分配政策的时候应立足本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实际。

(二)相关配套措施

1.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只要推出新税种,反对与排斥的声音就会随之而来,这无疑会加大税收改革工作的难度,碳税也是如此。政府应做好碳税征收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人类共同生存的地球只有一个,盲目的开采与浪费资源只会让这个家园便得越来越不适合我们生存。一方面要强化公众的纳税意识,让他们更加清晰的了解征收碳税的目的与意义,另一方面应多做

一些公益广告,向公众传达绿色消费、节能减排的重要性。

2.探索碳交易机制。所谓的碳交易,指的是在政府设定了排放上限标准的情况下,允许排放总量低于限定标准的企业出售限定额度内剩余排放量的机制。实际上,碳税和碳交易机制都有着自身的优缺点。笔者建议我国各区域可以按照下面的流程摸索碳交易机制:首先,明确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本区属于“大政府,小市场”,那么应选择征收碳税的方式来减排;如果本区属于“小政府,大市场”,则应该选择碳交易机制的方式来减排。其次,明确市场设施与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如果本区的市场机制完善程度较高,那么应选择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方式来减排;如果本区的市场机制完善程度较低,则应选择征收碳税的方式来减排。最后,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候应立足自身实际。我国应由中央政府制定碳排放政策总体框架,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设计具体的碳排放管理政策。澳大利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该国先由政府出台统一的碳税政策,等到市场进一步成熟之后,先试点推行碳交易机制,最后再覆盖到全国。

3.推进以碳税为重点的税制改革。现阶段,我国基本上还是通过对高碳经济征税的方式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尚未征收节能与环保等专项税。由于尚未征收环保专项税,我国的税制体系长期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之下,很多与之相关的经济发展问题日益严重。尽管最近几次税制改革或多或少的提到了环保与节能减排,但推出的政策却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所以,政府应推进以碳税为重点的税制改革,以碳税为中心建立低碳税收体系,为新能源、环保、高新技术等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表3 化石原料税率表

表2 碳税征收对各大区社会与经济影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梁尔昂.碳税制度的双重实质与中国的引入[J].理论学刊,2014(3)

2.晏琴.法国碳税“胎死腹中”之鉴[J].经济研究参考,2010(48)

3.钱斌华.基于长三角二省一市的碳税开征模拟研究[J].财政研究,2011(6)

4.苏明,傅志华,许文,李欣,王志刚,梁强.中国开征碳税的障碍及其应对[J].环境经济,2011(4)

5.毛小松,朱学义.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基于博弈视角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2(18)

6.李艳.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与建议[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7.程昱诗.浅谈中国碳税制度的构建与实施[J].现代商业,2012(02)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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