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催生美国审案新程序
2016-09-01鞠维伟
鞠维伟
1963年3月的一天,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市一名18岁的女孩在回家路上遭到一名男子性侵。十天后,警方逮捕了23岁的无业男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并立即对他展开审讯。两个小时后,米兰达承认罪行并在供词上签字。地方法院依据这份供词判处米兰达有期徒刑20年。
可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因为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无论是在警察局还是法庭上,米兰达都有权保持沉默。可惜,米兰达是个街头混混,当时压根儿就不知道宪法第5条修正案是什么。后来在他人的提醒下,米兰达以不服判决为由,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该州最高法院以五票对四票裁决此前对米兰达的审判无效。为了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首席大法官亲自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规定了审讯嫌犯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他们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等。这些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又称米兰达告诫)。首席大法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米兰达权利”出台后,美国警察怨声载道。据统计,“米兰达权利”出台后,美国的破案率降低了10%左右,但因警方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因此大大减少。
至于米兰达,他的案子被发回重审后,尽管之前的“证言”不作为证据使用,但他最终还是因其他证据而被判有罪。有意思的是,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四年后,他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身亡。警察虽然逮捕了一名嫌犯,但在传达“米兰达权利”后,嫌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他有力证据,最终没有人被起诉——因米兰达而起的权利,米兰达本人却成了最大的受害者,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讽刺。
不过,“米兰达权利”并非牢不可破,后来“米兰达权利”中增加了“公共安全例外”原则,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考虑要高于一切。“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加强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一些反恐措施中已经限制甚至中止恐怖分子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另外,为了避免审讯恐怖分子嫌疑人时受到“米兰达权利”的制约,美国方面干脆将一些嫌犯秘密引渡到美国本土以外的地方进行审讯,从而免于违反美国的宪法和法律。
编辑/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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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权利”是根据美国宪法而制定的原则,因此在美国有着很高地位,很难被轻易改变。1997年,一名叫狄克森的人因抢劫银行被捕,在地方法庭受审时,狄克森要求法庭不予采用他在警察局所做的口供,理由是他在被审问前没有听到“米兰达权利”。地方法庭表示认可。但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的口供是自愿的,符合国会相关法律规定。鉴于这是对“米兰达权利”的一次正面挑战,最后经过反复的法律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推翻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米兰达权利”是宪法性规则,高于国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不能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