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
2016-08-29艾孜买提艾木如拉木
艾孜买提·艾木如拉木
(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9)
论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
艾孜买提·艾木如拉木
(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9)
政府在缓解环境压力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必须承担重要的责任。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对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公民环境利益的不断侵害,对强化政府环境责任方面提出了现实要求,政府的环境责任进行了挑战,政府需要从树立环境善治理念、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机制和对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等方面采取措施,增强政府环境责任能力,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本文从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入手,分析了政府在环境治理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政府在环境治理的必要性,重点分析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环境治理;环境善治
一 政府环境责任的含义
政府在解决和缓解环境问题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学术界对政府环境责任概念的界定基本上是统一的,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内容。有些学者认为,政府环境责任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公务人员,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和政府的职能定位做应该做的事,以及没有做或没有做好时要承担的后果。有些学者则将其分为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和第二性环境责任,政府第一性责任指的是义务与权力,后者指的是承担的法律责任。本论文所讲的政府环境责任也是遵循上述的分类,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积极层面上的政府环境责任与政府的社会定位密切相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一是关注协调环境;二是负责环境的相关风险责任;三是提升公众的参与力,保障环境的公平正义;四是提供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消极层面上的政府环境责任表现在行政问责制。用简单的方式把行政问责制概括为追究消极层面上的政府责任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换句话说就是每个问责主体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各种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政府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并使其承担后果。
(一)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大自然得改造和征服是人类从诞生以来的重要活动,随之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这种欲望在无限的膨胀。但是在现实中人们不但没有实现大自然的随心随欲的控制,相反每个人在大自然中享受应有的权利和成担相应的责任。在今天面对环境恶化和生态危机严重问题的时候,每个人都是问题的造成者,也都不可逃避的成为问题的面对者,都需要在自己所承担的社会关系上去尽出自己的责任。政府作为整个国家民生的领导者,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无疑与其它方面一样需要积极发挥领导作用,完善领导责任机制,真正的把环境问题的解决从理论走向实践。
环境问题已被提到政治的高度,成为了我们走发展出困境的途径之一,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也成为了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一般情况下,行为模式的变化依赖于观念的影响,政府在环境治理的责任,为什么在现实实施取决于对领导的形成正确的认识,把环境问题放在适当的高度,在思想领域和领导行为决策和政策制定被认为是严格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各种潜在的长期影响的充分估计,保证政府决策的生态型发展,使政府决策行为变为实现经济和生态的统一。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认为政府的领导在环境治理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也有人认为,自发的市场调节会产生比政府干预效果更好的效果。但事实上并不是那么简单,根据地球政策研究所的布朗在“生态经济”的角度来看,一种经济只尊重生态原则将是可持续发展,但今天的全球经济是很大程度上受市场力量的影响。不幸的是,因为市场力量无法反映出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因此市场为决策者提供的信息往往是误导信息。这将创造一个和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不恰当的,即扭曲的经济是一种危害其自然的经济支持系统。在一般情况下,市场看不到一个产品所造成的生态成本,所以很难对均衡的性质给予准确的判断,但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政府必须把这些被忽视的市场价值给予重新关注和反映。因此,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突出政府的领导作用,这样会有利于环境治理从理论到实践。而且政府应该站在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调控的作用,行政手段无疑是最直接、最迅速的,也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需要。
(二)地方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必要性。
第一,环境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环境治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社会成员可以享受环境保护带来的利益。此外,环境治理也有非竞争性特点。具体地说,社会成员的享受环境效益的增加不会带来环境成本的上升。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性质,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政府的环境治理活动具有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环境的污染不仅会破坏社会上的田地、河流等,还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环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负外部性问题。负外部性仅仅靠市场机制是难以解决的,这需要政府干预环境治理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三,政府要履行环境保护、治理的职能。我们把政府职能一般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四大内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职能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一个主要的这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己管辖范围的的有关环境问题负责,有必要时采取各种措施改善本辖区的环境质量。
二 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既是一种事前责任,又是一种事后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既有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又有未能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一,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政府的人民的政府,虽然政府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主导作用,提供必要的力量和指导社会的发展,为人民提供了最大的利益,但环境污染的社会,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地步,政府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往往更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因此,环境治理必须在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环境污染的管理和治理,可以统一使用现代高科技,只有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状况的治理,才对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良好的保护。因此,必须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发挥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在不同地区的环境污染已形成了一定的情况下,只有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和其他口号是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政府必须进行要宏观调控,不断增加对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环境进行治理,与此同时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管控的力度,形成排污单位知法守法的好氛围,最大程度上保障各地区的环境治理事业顺利进行,监督专项资金的用途和用量。
第三,推进建设生态农业,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各地区土地的乱开发、乱使用,导致农村地区的生态资源保护不力,草场林场大规模损失,耕地资源被大量的用来建厂,环境开始恶化,因此各个地区的人地矛盾也开始突出,造成人们的生存空间、食品安全受到相当大的风险,所以各个地区的生态农业建设变为政府治理环境责任的主要落脚点, 要努力提倡植树造林来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来有效地保护环境,要把真正的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有效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的经济发展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繁荣程度,以及城市环境治理措施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化,能够承受污染的入侵,但农村环境相对落后和薄弱,农村的庄稼、河流、树木和土地等是农村环境的基础,一旦城市大型企业转移到农村,农村地区已经非常脆弱的环境基础将被破坏,所以政府应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同时要减少城市污染向农村扩散,也要增加城市的污染处理系统,注重良好的节能、废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保护社会上的各类环境生态资源。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地区由于资金相对紧张,人们的环境意识比较薄弱,政府在环境治理工作中也需要根据实际的发展要求来改变。例如,根据建设的所有要求,大力推进生态农业和工业的实施,鼓励农民在农业生产减少化肥和农药等物品,同时我们应该采取经济手段补贴农民的农业生产,并为农民考虑,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建设,防止燃烧森林,砍伐森林。
结论:
政府在不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真正意义上需要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的进入要求我们不断地提高生态意识,认真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在当前的形势下更不能忽视。我们必须通过确立协调、服务理念、监督政府行为以及完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去迈向生态文明建设成功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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