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分例考
2016-08-29刘佳慧
刘佳慧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元朝分例考
刘佳慧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例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一种基本形式,元朝产生了分例这种新例以保障庞大站赤系统有效运行。探索分例释义、内容、特点及历史作用有助于解读其承载的行政体制及法律内涵,对当今法律法规制定和施行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元朝分例;古代法律
一、分例的释义
律、令、格、式、例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几种基本的形式。例的地位虽低,但对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详细规定是其他法律形式所不可比及的。分例的释义可从以下几方面做简单解释。其一,汉典将“分例”解释为按定例发放的钱物。元朝分例主要指对经过站赤的使臣、官吏、公差及随从人员供应衣、食、住、行开支的量化标准,包括米、面、酒、肉、盐、油、柴、碳、乘马、草料等。其二,分例行文中“支取几例”表示“例”有“份”的含义。其三,元朝的分例还是法律法规条目名称,相当于当今的法规。
二、元朝分例的内容组成
从对象角度看。元朝分例从“出”的方向对关支分例者,如使臣、上任官员、肃政廉访司、曳刺解子、专业司吏、军官、动物等作出支取规定;从“入”的方向对祗应者作出规定,既规定协调站户“自备首思”和“官供祗应”两种祗应方式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缓解站户压力,保障祗应长期来源,又规划祗应之物按时节储备,“省减官钱,百姓也得济有”。
从来源角度看。元朝分例中定例是元朝中央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般规范性的法律规定,是分例最原始和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制定法的功能,为常规性的支取分例事宜提供最基本的参考规定,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是处理案件的第一层凭证。分例中判例则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后被整理归档成为了立法依据,构筑起判决分例案件的第二层凭证,使分例内容得以根据新对象、新情况不断修改与补充。由此也可看出元朝分例有两大基本形成路径,自上而下即中央机构及最高统治者直接通过下行文制定定例部分,如圣旨及中书省的札付;自下而上即指在有关分例的司法活动遇到疑难案件时通过上行文将“现行之案”逐层上呈,经中书省及各部审议、批准后下达,下行文则可能被编入分例成为以后判决的依据。元朝分例这样的内容组成和形成路径是判例法法律体制所决定的。元朝曾存在过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法。在当时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先例既是司法裁决依据的法律渊源,又是立法的依据。但由于存在制定法,判例有时只能作为对制定法的解释与补充[1]。
三、元朝分例的特点
兼具行政与法律的性质。元朝的分例是一个法律范畴的概念,而我国古代法律和行政关系密切,在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体制下,分例的制定者是兼具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的皇权中央机构,分例形成和案件处理使用的文书类别与行政文书一致,所以它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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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抽象与实际的格式。受判例法司法体制的影响,分例中的定例部分是抽象出具有广泛性、一般性的、法律效力性的规定,具有法律条款的意义,但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条款格式;而分例中判例部分则缺乏系统性与精简性,只是原始案件处理文书的摘取与选编。
分例实施过程中人为可操作性强,在身份、数量、时间、物品等方面作假进而多索分例、空要分例、滥取分例等支取混乱的现象频繁出现,严重扰乱了站赤系统运行的正常秩序。如出使臣人依仗身份位高权重而“不分正从,一概作正,滥取分例”[2][566];“停住数月,取要分例”[2][563];更有在公物种“夹带梯己马匹、狗只极多,於内枉费系官钱粮”[2][569]。所以分例效力必须有相关保障措施才不会沦为一纸空文。其一,元朝通过刑法来提高分例的效力,如专门设有“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刑罚名称,《元史·刑法志》载,诸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17,记过,支过分例米,追征还官。[3]其二,元朝通过“验凭给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弄虚作假现象。衙门差去使臣、官吏人员先拟定印信差札文凭这种业务性文书,途中“官司辨验官所受宣命敕牒”[2][567],“所在官司验差札”[2][568],从而“革去泛滥之弊,诚为省惜官钱,优恤站赤”[2][566]。
四、元朝分例的实施
兼具全面与具体的内容。分例对路经驿站不同身份的群体作出了关于衣、食、住、行非常全面而具体的综合规定。量化是分例内容具体的一个非常独特的表现,“关支分例”量化到天等时间单位以及斤、升、钱、分、束、匹等计量单位。
其一,分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元朝站赤系统的有效运转。元朝分例与站赤系统相伴而生,相互依存,对站赤支给物资的来源、过程、种类、对象、数量、凭证等各个方面都做了细致规定,具备专门法的性质。
五、元朝分例的历史作用
在水利工程中存在农田面积大和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使得很多地区的水资源不能更好的满足于农田灌溉的自身需求。
其二,分例是元代行政法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律典以成文法的形式实现国家法制一统,但却无法伸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灵活的分例为元朝站赤系统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范,这是国家大法难以触及的微观领域,这种灵活性还体现为在分例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而做出的自我调整与修改,即“修例不宜修法”的法制传统。分例是元朝应对国家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彰显了判例法优势,是顺应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趋势的生成物。
如果是长直陡坡,缓速器可完全满足需要,但若坡大弯急,考虑转弯速度不宜过快,就需使用发动机制动,首次使用发动机制动应保证发动机已预热(1 000 r/min下运行了3~5 min,机油温度应高于300 ℃),打开发动机制动开关,依据坡度大小开启发动机制动高低档开关,变速箱为低档时最有效。当发动机转速高于850 r/min时且不给油门的行驶状态下,发动机控制模块ECM将自动执行发动机制动功能。如果发动机的转速过高并超过了限定值,变速箱将自动升至下一较高档位,此时须先用行车制动器对车辆进行减速,降至较低速度后,变速箱控制模块TCM同时使变速箱自动降档,发动机制动继续作用。
其三,分例的生命线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分例根生于元朝特殊的国情土壤并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到明清时期逐渐萎缩,至清朝甚至衍变为皇室后宫人员的生活待遇规定。如果将故事和决事比看做例的前身,那么例从秦汉至元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处于补充法的地位,到了明朝,国家调整条目繁杂和内容混乱的例系统,直到中后期律例并重局面形成。虽然分例在明清逐渐萎缩,但例这种法律形式的地位却是不断上升的,这是法律体系中律例关系、刑法与行政法规不断协调的结果,更是我国例的体系以及古代法律体系不断完整、科学、精简、有序的历史性选择。
[1]胡兴东.元代司法中判例适用问题研究[J].司法,2009:135.
[2]陈高华,张帆等点校.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
[3]王俊良.中国历代国家管理辞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197.
K247
A
1671-864X(2016)08-018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