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王继承制度的演变
2016-08-23闫付海
□闫付海
商王继承制度的演变
□闫付海
甲骨文资料的发现,基本上证实《史记·殷本纪》为信史,其主要表现就在于后者所记载的商王世系和甲骨卜辞研究所得的商王世系相差无几。因此,以商王世系为基础,商王继承制度及相关方面成为商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史记·殷本纪》所载商王世系与甲骨卜辞研究所得商王世系比较
在《史记·殷本纪》中,对商王世系的记载被分为两个部分:自契至汤的先公时代和自汤至纣的王朝时代。
甲骨文资料发现以后,经张光直先生等学者研究,上述《史记·殷本纪》所载的商王世系基本准确,其中有三点可能存在问题。
在先公时代,微(即上甲)之后,应为“报乙—报丙—报丁—主壬”,而非“报丁—报乙—报丙—主壬”。
在王朝时代,河亶甲为仲丁之子,祖乙之兄,而非上述仲丁之弟,祖乙之父;沃甲为祖辛之子、祖丁之父,而不是祖辛之弟[3]。
我们认为甲骨卜辞研究所得的商王世系更可能是准确的,或更可能是接近历史真实的。
因此,笔者排列一下学者们从甲骨卜辞研究中复原出来的王朝时代商王的世系表,为了便于后文叙述,表中同时列出该王配偶“妣某”:
二、殷商先公先王时期世系的研究和推测,其中“岳”“河”究竟是先公还是自然神的分歧
王朝时代的商王继承,有父死子继,也有兄终弟及。文献中记载的先公时代的商王世系是单一的父死子继,应该是过于简单了,它可能是先商先公的直系世系,而旁系先公世系被省略了。在江林昌先生《由甲骨文资料试拟商族先公世系》一文中,作者根据甲骨文资料的相关研究,对先商时代的先公世系进行了复原[5]:
关于此复原的先商先公世系表,有三点需要说明:
1﹒关于报乙至壬癸段,因没有发现更多相关的甲骨卜辞资料,因中间所缺“戊、己、庚、辛”四“干”名,推测有可能因小宗被淘汰省略了,且其位置无法确定,就做了如上安排的复原。
2﹒关于冥与季、至昏与微段,因卜辞资料和相关史料较为丰富,研究较为透彻,且可以相互补证,我们认为该段的复原可能较为准确或接近历史真实。
3﹒关于曹圉之前的先商早段,且不论自冥和季起终商一代“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主辅关系,在早段更应该是“兄终弟及”的情况要多一些。上面复原世系中的“夔”被考证为《殷本纪》所载之俊、喾。“岳、河”在卜辞中也多和“兕(契)、土(相土)”同时被祭,因此被认为也是商人所认可的先公远祖,而并未被《殷本纪》所载。在连邵名先生的《商代望祭中的河与岳》和《商代的拜祭与御祭》文章中,河与岳,和其他一些祭祀对象,被认为是自然神[6]。综合两方面的研究和论述,前者可能会更接近历史真实一些,被作为自然神的对象中,大部分可能为商代的先公远祖,在汉代司马迁写《史记·殷本纪》时,或被当作自然神,或因为是小宗而省略了。
三、两组轮流执政和舅甥祖孙相继制度
甲骨卜辞研究所得商王世系与《史记·殷本纪》所载之商王世系是一个比照和互证,可能是接近历史真实的。在商王世系的表象基础上,商王继承制度及相关方面成为商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商王“十干”名字的含义,前辈学者提出了多种的解释和推测,主要有生日说、死日说、致祭次序说、卜选说、两组执政群所组织的庙主分类制度说、冠礼和婚礼说、嫡庶制以及日名说、葬日说等。其中生日说、死日说被认为是不符合历史真实的。
致祭次序说是陈梦家先生所主张,认为卜辞中的庙号是致祭的次序[7];卜选说是李学勤先生所主张,认为卜辞中商王干名是死亡之后被确定的[8];冠礼和婚礼说是马承源先生所主张的,认为其为男子冠礼所授之字和女子许嫁之字,且冠礼在前,婚礼在后,故男女一般不同字[9];嫡庶制以日名说是朱凤翰先生所主张的,认为偶干日名者为嫡子,奇干日名者为庶子[10];葬日说是(日)井上聪先生所主张的,认为自干日庙号自上甲产生至商王朝结束,是一个以随机选择干日作为葬日而为庙号到选择阴干日作为葬日而为庙号的过程,故庙号之干日为葬日[11]。
两组执政群所组织的庙主分类制度说[12],是张光直先生提出来的学说,其学说可以很好地解释上述商王世系表象下的各种现象和规律,而这些现象和规律,用上述其他各学说多不能合理解释。因此,下面就对张光直先生的学说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在其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以王朝时代(自大乙至帝辛,包含“大丁”和“祖己”)为讨论范围。
商王庙号以十干为名,但各干在世系中出现次数不一:名甲的有六个,名乙的有五个,名丁的有七个,名庚的有四个,名辛的有四个,名丙的一个,名戊的一个,名己的一个,名壬的两个,名癸的无。
商王的法定配偶没有与其夫相同的干名。《殷本纪》中并没有记载商王配偶之名。在甲骨文记载女性祖先被祭祀时,常常被写成“某祖之奭某妣”。“奭”字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其中有“配偶”之意,因此“妣某”即被认为是“祖某”之“法定配偶”。法定配偶之干名没有与其夫相同的干名;只有直系商王(传位于子的商王)的法定配偶才能被祭祀;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商王法定配偶的数量与下代商王数量相同。
张光直先生根据上述商王世系的这些现象,推测出殷商王制的几条法则:
商代政权为一个子姓王族所掌握,王族里与王位有关的成员,在仪式上分为以干名的十群,可以称之为天干群。天干群为祭仪群,也是政治单位,并且是王族内的外婚单位。十群之间的地位、势力并不平等,甲、乙、丁三群便是地位最高的三群。
十个天干群彼此结合分组:乙、甲、戊、己为一组,丁、丙、壬为一组,庚、辛同属于两组或为第三组。
王位不在同一天干群内传递;王位如果在同一组内,则新王一定是老王的同辈,即兄弟辈;如传入另外一组,则必须是由晚一辈的人继承,即传弟同组,传子异组。庚、辛同属两组,也遵守世次和组的原则。
国王掌政,大臣中的首相,或者叫次级领袖,常由王的异组的长老或首领担任,但并没有资格继承王位。
王族内婚,十干群为王族内外婚单位。商王世系为男性世系,商王世系中所谓的父子并不是亲父子,兄弟也并非亲兄弟。王室的婚姻制度为父方的交表婚配[13]。以“康丁—武乙—太丁—帝乙”为例简单说明,康丁之姐或妹与武乙之父结婚生武乙继承康丁之王位;武乙之姐或妹和康丁之子结婚生太丁继承武乙之王位;太丁之姐或妹和武乙之子结婚生帝乙继承太丁之王位。所谓之父子,实为舅甥,故可以称之为舅甥祖孙相继制度。
通过对卜辞中先公的祭日的研究,发现有五点:伊尹祭祀在丁日;王亥祭祀常在辛日;夔的祭祀也多在辛日;岳的祭祀也多在辛日;河的祭日则分布较为杂乱。如此看来,岳可能就是殷商先公远祖,河可能也是;自夔至王亥祭日均多在辛日;伊尹经历了“大乙至大甲”,应该为丁组的领袖。
四、“奭”字的理解及翁婿祖孙相继制度的推测
张光直先生的殷商王制学说,几乎可以很好地解释以商王世系为基础的所有现象和规律,我们认为它可能就是历史的真实。但是,其中有三点问题我们可以认为是另外一种可能。以“祖甲、父辛(廪辛)、康丁”三王为例来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殷商王制为男系相继,以舅甥祖孙相继为主,兄弟相继是怎样产生的?用父方交表婚配,即舅甥相继来解释。祖甲的两个姐妹分别与廪辛之父和康丁之父结婚而生廪辛和康丁。而廪辛之后,想必是没有外甥才传给了祖甲的另一个外甥康丁。没有外甥有两种可能:廪辛之父和祖甲之姐妹没有生出廪辛之姐妹,或者生出廪辛之一个或几个姐妹均没有生出廪辛之外甥,因为即便廪辛没有嫡亲的姐妹,还有同父异母的姐妹。因此,舅甥相传,不确定因素较多。
其二,西周的王位继承为嫡长子继承,王位在一家内父子兄弟相传。而西周之前的商为“两家”轮流执政,轮流的方式并非以“舅甥相传”和一家之父子相继为最近,实为“翁婿相继”为最近。祖甲为廪辛和康丁之岳父,而廪辛没有女儿,王位只好传给祖甲的另一个女婿即康丁。
其三,把“奭”理解为“法定配偶”可能是有问题的,父王之配偶和子王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即祖甲之配偶为廪辛和康丁的舅母,没有血缘关系;作为子王,廪辛和康丁有自己的生母、岳母、姑母,却没有祭祀,而祭祀舅母,难以和常理相符。另外,父王所谓的“法定配偶”多数情况下和子王数目相合,只有传子的王有 “法定配偶”,这两点用“舅甥相传”无法解释。
在甲骨卜辞中,某王的配偶应该为 “妇某”,而“某祖之奭某妣”,实为“祖某之奭妣某”。祖为先祖,妣为先母。在《甲骨文字典》中,“奭”【解字】像人双手挟持二物之形,所持之物虽有器形之不同,但左右手下之二物均同形,乃以二物相俪表示匹耦之意。【释义】一、专祭先妣时,特指祖某之匹耦;二、辅弼殷王之重臣,如伊尹、黄尹等,在祭祀中亦可称奭[14]。从上面解释来看,“祖某之奭妣某”解释为祖某之子王之生母某,也就是祖某之亲家母某。
我们推测商王世系中父子为翁婿,兄弟为连襟,“奭妣”为亲家母,舅甥相传为姑表婚配的翁婿相传,来阐释商王世系中的一些问题。
其一,翁婿祖孙相继。以“康丁(=妣辛)—武乙(=妣戊)—文武丁(=妣癸)—父乙”为例,向前延续:康丁之父为祖甲,即岳父;康丁之妻子为祖甲之女,且称为甲女;康丁和甲女生丁男和丁女。武乙之父,且称为某乙;武乙之母,即康丁“奭妣”辛,称为母辛;武乙和丁女生乙男和乙女。文武丁之父,即上述康丁和甲女之子丁男,也即文武丁为康丁之孙;文武丁之母,即其岳父武乙之“奭妣”戊,称为母戊;文武丁和乙女生丁男和丁女。父乙之父,即上述武乙和丁女之子乙男,也即父乙为武乙之孙,父乙之母,即其岳父文武丁之“奭妣”癸,称为母癸。如此,相邻两代为翁婿相传,隔代为祖孙相继,即翁婿祖孙相继。
其二,以父子相继为主,兄弟相继为辅。也就是说,有女儿可以传于女婿,就是翁婿相传;没有女儿,就传于上一代王的另一个女婿,即传于连襟。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和最高权力直接相关联,所以,此处提到的“女儿”、商王的王后,必须是嫡亲的,是商王权力的承载和传承;商王和他族或族内他支的女人生的女儿原则上应当是不具备这项权利和义务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母系传承向父系传承的过渡。
其三,在甲骨卜辞中某商王的“奭妣”数量多数和下代商王数量相合,即连襟为同一个岳父,却各有自己的生母;也有少数不相合的,可能连襟的生母为姐妹,或同族之女,或其中有没有被祭祀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祖乙(=妣己,妣庚)—祖辛(=妣庚,妣甲)—羌甲(妣庚)”三世中“妣某”多于后继之王的数量,其中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我们以张光直先生的舅甥相传说为原说,以翁婿相传说为新说。因“奭妣”中未见“乙、丁”两干之名,原说认为乙和丁两族互不通婚,以保证两组的均势,其实也不是互不通婚,而是因为对“奭妣”的理解不同,认为王的母亲为乙丁两族,而王后不能为乙丁两族;而新说认为,王的母亲不是乙丁两族,而王后为乙丁两族;两者不同的是乙丁两族的通婚和王权的结合更为紧密,正是乙丁两族的通婚才保证了轮流执政从两族群轮流转变为两族轮流,以至于到西周转变为王位一族一家的嫡长子继承的成熟的封建制度。
五、殷商王制的演变
上文提到殷商先公远祖自夔至王亥,祭日多在辛日;自上甲始庙号以十干为名;自康丁至殷商王朝结束,乙、丁两族以翁婿祖孙相继轮流执政。结合为数不多的史料,我们可以简单推测和讨论殷商王制的演变过程。
婚姻方式是早期社会发展和文明传承的基础。原始社会至文明社会初期,因群婚的婚姻方式,民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所以,母系氏族社会的存在是可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私有制产生了,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确定归何人私有,权力就是这样产生的。社会传承由女性即母系转变为男性即父系,婚姻方式也根据生产关系的需要而转变为一定规则范围内的交表婚配;女性的社会地位普遍较低,只有通过生育子嗣而使自己社会地位提高。
1.自夔至王亥时期。商族诞生的传说中,即有原始社会群婚的遗俗,至少是黄帝时期,甚至到炎帝时期,社会已经进入私有制社会。所以,我们认为自商族诞生伊始,其婚姻方式即为一定规则范围内的交表婚配,但先公远祖的传承方式并不清晰。
在甲骨卜辞中,高祖夔即《殷本纪》所载之俊、喾,其祭日多在辛日,其历史上的名字是“高辛氏”:这两个“辛”字,如果有密切的联系,可能殷商一族初始的字即为“辛”;如果此“辛”即为十天干之“辛”,那么神话传说“后羿射日”中所谓的十个太阳,可能就是以十天干为字的十个部族或氏族,殷族可能即为其中之“辛”族。
在江林昌和李秀亮的《试论商族首领继承制发展的三个阶段》一文中,作者推测殷商先公时期为祖孙隔代继承与兄弟平辈继承制[15]。其说与前述姑表婚配的翁婿祖孙继承相合,应为继承制度的初始时期。
2.自上甲至大戊时期。关于王亥和上甲微,有较为丰富的史料和较为透彻的研究。
《山海经·大荒东经》说“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食其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竹书纪年》说“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王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
从《楚辞·天问》中“该秉季德,厥父是臧”“恒秉季德,焉得夫朴牛?”可知王亥之后,曾有弟弟王恒为王;卜辞中殷商先公还有王吴,推测为王亥和王恒的兄弟。“干协时舞,何以怀之?平胁曼肤,何以肥之?”讲述了“王亥宾于有易而淫”,可能谓王亥兄弟与有易氏有婚姻关系。
《天问》叙述了王亥、王恒兄弟的事迹之后,接写“昏微”史事,亦与有易氏有婚姻关系:“昏微循迹,有狄不宁。何繁鸟萃棘,负子肆情?眩弟并淫,危害厥兄。何变化以作诈,而后嗣逢长?”考证:微即上甲微,昏为其兄,应也为商先公。
且不论王亥和上甲微两代商先公各兄弟之间夺位斗争的过程和激烈的程度,综合上述史料,王亥、王恒兄弟和有易有婚姻关系,王亥被有易杀害;上甲微兄弟和有易也有婚姻关系,上甲微假河伯之师,灭有易。我们推测上甲微可能为王亥的女婿,上甲微带领商族先灭河伯后灭有易,至少是把河伯和有易融合在一起。
张光直先生通过对商王干名的分析,认为甲、乙、戊、己为一组,丁、丙、壬为一组,庚、辛同属于两组或为第三组,虽然忽略了过程的变化,但显示了三组势力却可能是真实的。商族初始为“辛”,上甲微假河伯之师灭有易,则上甲可能出自河伯,那么丁组当与有易对应。
因此,上甲微当是商族、河伯、有易三族融合后新商族的开创者。微之“甲”字,可能为其出生之族的字,更可能是仿照远古以“十日(干)”为族字开始新商族分支的族字,原来商族的族群继续了“辛”字和多了“庚”字,上述《天问》中的“何变化以作诈,而后嗣逢长?”可能应的是这一史事。
根据对自上甲至大乙世系的复原,我们对自上甲至大戊时期的商王干名进行分析,发现十个以“干”为名的支族轮流为王。此一时期应为新商王族稳定发展时期,且甲、乙、丁势力略强,庚、辛势力较弱,其他支族居中。
3.自仲丁至阳甲(虎甲)时期。关于此一时期,最重要的史事应为《殷本纪》所载之迁都和废立之乱。
《殷本纪》载:“中宗崩,子帝中丁立。帝中丁迁于敖,河亶甲居相,祖乙迁于邢。帝中丁崩,弟外壬立,是为帝外壬。帝外壬崩,弟河亶甲立,是为帝河旦甲。河亶甲崩,子帝祖乙立。祖乙崩,子帝祖辛立。帝祖辛崩,弟沃甲立,是为帝沃甲。帝沃甲崩,立沃甲兄祖辛之子祖丁,是为帝祖丁。帝祖丁崩,立弟沃甲之子南庚,是为帝南庚。帝南庚崩,立帝祖丁之子阳甲,是为帝阳甲。……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首先,敖、相、邢三个王都同时出现,以司马迁的叙述历史的笔法,作为王都并不是同时,但作为城应该为同时产生。帝中丁立之后迁于敖,应为王族围绕着王位的一次斗争和分裂,一直延续到祖乙时期。
其次,王位相传时的描述不同。有三种:“帝某崩,子帝某立”“帝某崩,弟某立,是为帝某”“帝某崩,立某,是为帝某”。此三种表述方式应用于《殷本纪》通篇,“子帝某立”应为合法的顺理成章的继承;“弟某立,是为帝某”应为无子而传弟时经历了斗争,胜出者自立得以继承;“立某,是为帝某”,此处和商王朝初期“立外丙、立中壬、立太甲”说法相同,应为在混乱斗争中外力所立。
可以想见,自仲丁至阳甲(虎甲)这一时期,应为殷商王族王位继承混乱斗争的变化时期,姑表婚配的翁婿相继制度或已形成;商王名号中不见了丙、戊、己、壬字,可能为甲、乙、丁三族联合庚、辛两族战胜了丙、戊、己、壬各族,王位在斗争中取胜的各族中轮流传递,依然应是甲乙、丁、庚辛三组势力。
4.自盘庚至帝辛时期。自盘庚迁殷后,至商朝灭亡即帝辛时期,再未迁都。此一时期的重要史事为盘庚与武丁的改革和商朝的终结。
盘庚迁殷和武丁的改革,让“天下咸欢,殷道复兴”。武丁之后的重要商王为祖甲。祖甲是一位重要的改革者。祖甲之后,史书记载商王朝进入了持续衰落的时代。《书经·无逸》是这样描写的:“自时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三四年。”
按照董作宾的年代学序列[16],在小屯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出现的九位商王的在位年限为:武丁59年,祖庚7年,祖甲33年,廪辛6年,康丁8年,武乙4年,太丁13年,帝乙35年,帝辛52年。
仅从这一时期商王的干名上分析,逐渐不见了甲、庚两字,而是出现较为规律的乙、丁交替轮流执政。推测其应为在姑表婚配的翁婿相继的基础上,乙、丁两族联合而战胜甲、庚、辛三族,逐渐形成两家轮流的翁婿祖孙相继制度。
长期的近亲结婚可能就是导致祖甲之后各王“罔或克寿”的原因。帝乙之后,可能是没有某丁,才传位于相对血缘较近的帝辛。帝辛的天资、机敏、长寿都因为他的暴虐而成为悲剧,最终把殷商王朝推向灭亡。
另外,董作宾先生将武丁至帝辛时期的礼制划分为新、旧两派,而争论的焦点则是这两派是否按周期轮流交替为王[17]。革新和守旧两派的斗争,实质就是要试图改变这种翁婿两家轮流执政方式为一家继承的执政方式,帝辛的暴虐可能就是在这种改变中的坚持,在这种改变中,结束了商王朝的统治。
殷商的灭亡,正好证明了两家轮流执政的翁婿祖孙相继制度是行不通的,已经不能适应历史的发展。代之而起的西周王朝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家执政的嫡长子继承的封建制度,把中国社会的国家统治制度文明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六、余论
与商王继承制度相关的是商王室的婚姻制度,婚姻作为权利与财富的联合及继承的表现和承载方式,一定范围内的交表婚配、一夫一妻多妾、嫡庶制和宗法制,应该在父系氏族时代开始就已经萌芽,在夏商时代已经相当成熟。若上述商王继承制度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商代之前的夏代的王室婚姻制度和王位继承制度又会是怎样的呢?
上述商王继承制度的新说,基础依然是张光直先生的“乙、丁轮流继承制”,在西周初年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呢?与之相关的是西周开始的昭穆制度和西周初年一定时间内部分诸侯国君仍以天干为谥号[18]。
商王的乙、丁轮流祖孙相继的两家轮流继承制度,其内涵包括商王继承制度和祭祀制度;自西周开始演变为一家执政的嫡长子继承的封建制度,而相应的祭祀制度则在形式上演变为昭穆制度;王族的婚姻形式也由商代的族内一定范围内多重交表婚配转变为西周开始的族外一定范围的交表婚配。西周初年,一定时间内部分诸侯、国君仍以天干为谥号,可能正是这种制度中祭祀部分的残存和尾声。
上述新说中一个重点为对 “祖某之奭妣某”的理解,这个新的推测存在着一个问题。在殷墟,出土了非常著名的“司母戊鼎[19]”和“司母辛鼎[20]”,其中的“司母”实际上更可能是“姤”[21],此处的“姤”可能正是“后”从表示“王”到表示“王后”的转变。 此处的“母戊”(“姤戊”)和上文武丁或祖甲的“妣戊”是什么关系,妇好、“母辛”(“姤辛”)及武丁之“妣辛”三者又是什么关系,其实就是新说中祖某、妣某和王某的关系在墓葬上的对应和反映什么样的情况的问题,待以后或对其有兴趣的学者的研究。
上述研究,是本人在学习商代历史的过程中,对一些问题和细节的看法和思考。本文只是抛砖引玉,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斧正。
注释:
[1][2]司马迁:《史记·殷本纪》。
[3][4][12][17]张光直:《商文明》,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
[5]江林昌:《由甲骨文资料试拟商族先公世系》,《中原文物》2011年第4期。
[6]连劭名:《商代望祭中的河与岳》,《殷都学刊》2011年第1期;《商代的拜祭与御祭》,《考古学报》2011年第1期。
[7]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
[8]李学勤:《评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考古学报》1957年第3期。
[9]马乘源:《关于商周贵族使用日干称谓问题》,《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第二辑,第41页。
[10]朱凤翰:《全文日名统计与商代晚期商人日名制》,殷墟甲骨文发现九十周年国际讨论会提交论文。
[11](日)井上聪:《商代庙号新论》,《中原文物》1990 年第2期。
[13]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出版,1983年。
[14]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373—374页。
[15]江林昌、李秀亮:《试论商族首领继承制发展的三个阶段》,《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2期。
[16]董作宾:《殷历谱》。
[18]李衡眉:《昭穆制度研究》,齐鲁书社出版,1996年。
[1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殷墟259、260号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7年第1期。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墟妇好墓》,文物出版社,1980年。
[21]吴栋梁:《也谈“司母戊鼎”的改名》,《炎黄天地》2012年第4期。
(作者单位 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
[责任编辑 秦秀林]